国际商法教学课件3国际商事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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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法,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四、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商事合同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2、合同的特征:A.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B.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C.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3、合同的分类:,是否涉及他人,合同有无名称,是否以要付标的物为要件

2、,是否有形式要求,是否互有义务,是否存在对价,涉己合同,涉他合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国际法渊源:1、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国际商事合同法,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四、国际商事

3、合同的履行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案 例,2003年6月3日,某国甲公司业务员向我国乙公司发传真,内容如下:“A品种大米50吨,请尽快出运(该批大米系甲乙公司在2003年5月8日所订合同的标的物)。另外:我公司计划向贵公司订购:A品种大米50吨,B品种大米70吨,C品种大米60吨。请按此计划安排,注意质量!”。2003年6月6日,甲公司派车到乙公司提走50吨A品种大米,然后通过海运回国。2003年7月26日,双方又订立一份关于买卖90吨B品种大米和80吨C品种大米的合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货款两讫。期间,我国乙公司为交付甲公司2003年6月3日传真的订货任务,多

4、方收购原料,精心安排加工,及时完成了三个品种共计180吨大米的生产任务,并多次通知甲公司提取,且要求其按约支付货款,但均遭拒绝。由于进行精细加工之后的三类大米都只有18个月的保质期,甲公司的行为已经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乙公司于2004年6月2日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履行收购三个品种共计180吨大米的义务,并支付仓储管理费。,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发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发生特定的权利义务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状态。合同的成立标志着

5、合同订立环节的完成。,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4条)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标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通则第2.2条)A.要约的成立要件:须明确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必要条款必须确定;要约须传达于相对人:到达主义。,i.实际所用的语言是否表明“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束力(Carlill v.Carbolic Smoke Ball Co.);ii.做出要约当时的情形(Lucy v.Zehmer);iii.要约是否向

6、特定的当事人发出;iv.要约包含的合同条件是否全面、具体、明确。,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B.相关行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目的不在于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反要约指被要约人将原要约人的要约内容进行扩张、变更或限制的意思表示。其法律上的效果为原要约失效,产生另一个新要约。交叉要约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要约,而同时对方就同一内容向其发生要约,而且双方当时彼此都不知对方要作出要约。,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C.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生效采取到达主义;要约的存续期间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受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分为定有存续

7、期间和未定有存续期间;要约迟到的问题;要约的消灭原因;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被相对人接受前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该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i.要约存续期间的经过;ii.相对人拒绝要约;iii.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iv.要约人或相对人死亡。,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二)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限定的方式就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的合同条件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中同时包含着对要约中提出的合同条件的接受和允诺。承诺的生效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承诺须是在原要约的内容基础上对其所提条

8、件与意思表示的同意的回复;承诺应当与原要约的内容一致。,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B.承诺的方式: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履行行为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沉默。C.承诺的效力:a.承诺的生效时间:投邮主义与到达主义;b.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c.迟到的承诺,即在要约有效期间之后做出的承诺,从性质上来说不是有效的承诺,而被视为一份新的要约。,案 例,2011年10月10日

9、,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信函:“我公司欲向你出售一级羊毛3000吨,单价980美元/吨,FOB宁波港,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要约有效期为十五日。”该信10月15日到达B公司。B公司10月17日回复:“完全同意。”由于邮递的失误,B公司信件2011年11月5日才到达A公司,而A公司因未及时收到回复,已经将羊毛售于其他公司,A公司对B公司的答复也没有任何反应。2012年1月,B公司根据A公司信件中的要求,租船订舱,此时,A公司否认合同存在,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双方当事人开始受合同法律约束的时间,可以

10、作为判断合同生效的时间标准。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若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是确定管辖权的重要因素。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的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四)缔约过失指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11、情形。例1:甲得知乙要转让某一店铺,但是事实上甲并没有要购买该店铺的意图,而是为了阻止竞争对手丙购买到乙的店铺,便与乙进行磋商,示意要以高出丙所能提供的价钱购买。当丙购买到了另一家店铺的时候,甲便终止了和乙的谈判。例2:甲得知乙要转让某一店铺,为了在与丙的竞争中胜出,意欲购买该店铺。后来在磋商过程中,甲发现该店铺没有排水设施,其经营项目需要有一间有排水设施的店铺,但是乙之前并没有将此情况告知甲,最后双方终止了谈判。,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A.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信义务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过错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

12、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协作义务、告知义务、保护和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等。,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B.国际商事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与当事人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擅自撤销要约等。合同被宣布无效和可撤销时候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指缔约过程中错误的意思表示导致合同被宣布无效和被撤销,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这种错误包括欺诈、重大误解等。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其他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反了保密义务、合理的照顾义务等。,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C.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一般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一般赔偿范围的确定以信

13、赖利益为基础。信赖利益指一方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成立而遭受的损失。期待利益是合同成立后所能够获得的利益。,国际商事合同法,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四、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案 例,甲是一个农场主,乙是一个艺术品经销商人。甲在其农场的土地中发现了一个生锈的杯子。甲乙都怀疑该杯子是银制的,因为之前在该地域中发现过其他的银制品,于是乙以1000欧元购买了该生锈的杯子。后来,经过鉴定发现该杯子是铁制的,仅值10欧元。乙以这只杯子的品质与其预想相距甚远为由,拒绝接受和付款。乙认为双方对杯子的品质认识是错误的,并以错

14、误为由撤销与甲的合同。甲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况且没有肯定该杯子的品质和价值,因此,乙不能够以共同错误为由撤销该合同。,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同效力的状态: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无效合同。,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一)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其内容和形式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当事人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得到肯定,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

15、实:意思自由、表示一致;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民事主体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人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来确定效力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a.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b.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合同被承认之前撤销该合同。c.法人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16、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该合同有效。,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B.欠缺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指本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无权代理、超越权限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单方继续代理的,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C.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权处分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三)可撤销的合同:也称为可变更的合同,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允许当事人撤销该合同而使之无效。A.错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已经存在的事情做出了不正确的认识,并且依据此不正确的认识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的情况。B

17、.欺诈: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或者错误的情况,或者故意地隐瞒事实的真相,从而致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C.胁迫:一方以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D.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情况紧急或者缺乏相关的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重大误解:i.当事人因为误解做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ii.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合同标的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iii.误解是由于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iv.误解一般只是当事人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i.当事人须有隐瞒事实或者告知虚假情

18、况的行为;ii.当事人有主观上的恶意;iii.当事人的欺诈行为与相对人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胁迫的要件:i.胁迫是急迫的、严重的,以至于使得当事人已经没有其他选择余地;ii.胁迫是不正当的。,特征:i.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地不公平;ii.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程度;iii.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者情况紧急。,案 例,1999年3月,苏州B服装厂的推销员拿着该厂生产的几套睡衣样品到北京A百货商厦推销,称该睡衣是用苏州精品丝绸制成,质量上乘。A百货商厦经过初步检验,认为质量不错,便于当月10日与苏州B服装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其主要内容为A百货商厦从B服装厂购

19、进一批纯真丝睡衣,价格为每套160元,共计200套。B服装厂应于3月底前将货供齐,货到后一周内付款,服装的材质应当与样品相同。合同签订后,B服装厂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服装运到A百货商厦,A百货商厦经检验与推销的样品品质相同,便将服装收下,并付清了货款。A百货商厦以每套280元的价格出售。在销售过程中,有顾客反映,该睡衣并非纯真丝质地,A百货商厦便找到有关技术部门对该批睡衣的材质进行了检测,同年4月15日得出检测结果,该批睡衣布料中含有30%的化纤成分。A百货商厦便将价格予以适当的降低,继续销售。直至2000年6月该商厦需要撤换商品时,该服装尚有120套未能销售出去。A百货商厦向B服装厂提出退货,B

20、服装厂不同意。A百货商厦诉至法院,认为B服装厂将含有化纤成分的服装称为纯真丝服装,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的购销合同,将120套服装退回,B服装厂返还货款192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四)无效的合同:已经成立的,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法,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四、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六、国际商

21、事合同的违约责任,四、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一)合同履行的原则:A.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观念与方式取得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B.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不仅应各自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应将团结互助、互相协作的精神贯彻于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尽力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D.经济合理原则:

22、要求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强调经济利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收益。E.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进而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不变则显示公平,从而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i.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ii.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可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iii.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iv.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适用的条件:i.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ii.情势变更需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ii

23、i.情势变更需为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于当事人;iv.情势变更造成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v.当事人提出情势变更的权利主张。,四、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i.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合同法、侵权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情势变更仅适用于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ii.不可抗力通常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情势变更并非使合同履行不能;iii.不可抗力情况出现后,一方当事人可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出现情势变更事由时,当事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来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却别:情势变更中强调“不可预见性”;商业风险是在双方当事人的预料能力范围内的,是一种正常的风险

24、。,案 例,2000年3月20日,北京A设备公司与苏州B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主要内容为:A设备公司向B机电公司提供6台德国产的DX880型测绘仪,单价17200元,共计货款103200元;A设备公司通过铁路运输方式供货,于2000年4月15日前将货供齐,运费由需方负担;仪器质量达到生产厂家的合格标准,并与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相符;B机电公司应当于收货后三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如延迟供货或延迟付款,拖延一天,按延迟履行部分的每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A设备公司分三批将测绘仪运送至B机电公司,B机电公司于2000年4月15日收到最后一批货。B机电公司收货后,发现仪器存在严重生锈、外表有

25、碰撞创痕等问题,影响了该设备的正常使用,故B机电公司向A设备公司发出传真函,要求予以解决。A设备公司回函称,可以考虑予以调换,但需B机电公司先将货款付清。B机电公司不同意先行付款,A设备公司亦未予以调换。后A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机电公司给付货款1032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B机电公司辩称,因A设备公司所供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故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四、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A.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同

26、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i.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ii.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iii.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iv.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四、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B.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对方先为给付,但若在订立合同后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者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弱,以致存在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可能时,得请求对方提供担保或为对待给付。a.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要件:i.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ii.后履行义务一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iii.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履行及时通知义务。b.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i.先给付义

27、务人中止履行;ii.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四、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C.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之间互负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适当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案 例,2000年2月25日,北京A商业银行向北京B机械设备厂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期限3个月,自2000年2月25日起至同年5月25日止,月息千分之二,并约定,如合同到期后B机械设备厂不按期还本付息,将按照欠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A商业银行就将30万元贷款划入机械设备厂的账上。2000年5月25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B机械设备

28、厂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经A商业银行催要,B机械设备厂称其经济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无力还款。经了解,B厂于1999年1月30日借款40万元给C啤酒厂,这笔借款期限为一年,但B厂一直未向C啤酒厂主张债权。,四、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三)合同保全制度,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A.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为了保护其债权,在出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且该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债权的一种权利。B.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其债权实现的行为,依法享

29、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要件:i.两个合法债权的存在;ii.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iii.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案例:2010年1月 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1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赠送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国际商事合同法,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二、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四、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

30、和转让,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变更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合同变更的要件:1、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必须要有合同内容的变化;3、必须依照当事人的协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仲裁机构裁决进行变更;4、必须遵照法定的方式与程序。,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转让: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把其合同的权利或者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合同转让的要件:1、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达成有效的转让协议;3、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二)合同权利让与:合

31、同权利人将其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让与给第三人的行为。A.合同权利让与的成立要件:a.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b.被让与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转让性;c.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达成合同权利让与的合意。B.合同权利让与的效力:a.内部效力:合同权利转移至受让人;基于让与的合同权利而存在的从权利随之转让;让与人对于让与的合同权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b.外部效力: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发生变化;义务人在原有合同中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受让人进行主张。,不可转让的合同权利:i.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合同权利;ii.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合同权利;iii.根据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合同权利。,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32、(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的义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A.免责的债务承担:义务全部转移。a.合同权利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同意;b.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必须得到权利人的同意。法律效果:原合同义务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承担全部合同义务;原义务人的抗辩权转移至第三人;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归第三人负担。B.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原义务人共同对合同权利人承担合同义务。比例确定,则第三人和原义务人承担按份之债;比例不确定,则承担连带之债。,案 例,2011年3月5日,某国A工艺品商店与我国B陶瓷制造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套装礼品陶瓷茶具的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由B

33、陶瓷制造厂提供5000套礼品陶瓷茶具,单价10美元,共计货款5万美元。交货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任何一方违约,要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合同还规定,双方对B陶瓷制造厂提供的样品进行封存,以便在交货时作为验收的依据。合同订立后,B陶瓷制造厂即开始准备购买原材料,安排生产计划。2011年4月初,B陶瓷制造厂告知A工艺品商店,因生产任务繁重,希望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A工艺品商店认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自己的经营十分不利,故不同意B陶瓷制造厂的请求。B陶瓷制造厂无奈,于是,又与该市C陶瓷制造厂联系,经过双方协商,签订了合同,将B在与A所签订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C,由C陶瓷制造厂向A

34、工艺品商店提供5000套与原订合同品质、规格相同的套装礼品陶瓷茶具。2000年5月20日,C陶瓷制造厂将5000套茶具送到A工艺品商店,该商店拒绝接收货物,并诉至法院,要求B陶瓷制造厂履行供货义务,并支付违约金5000美元。B陶瓷制造厂辩称,C陶瓷制造厂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原来封存样品的质量要求,A工艺品商店不应拒收。,案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2001年10月,双方对账,甲公司尚欠乙公司货款万元,甲公司承诺该款于2002年月付清。到期后,甲公司未能还款。在乙公司向甲公司催款过程中,经甲、乙两个公司商量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言明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货款万元由丙公司于200

35、2年月前偿还给乙公司。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其与丙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的事实通知了乙公司。2002年月,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给付的万元。2002年月,丙公司未能按约将剩余的万元偿还给乙公司。乙公司于2002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剩余货款。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成立要件:i.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ii.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iii.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第三人代为履行与

36、合同义务转移的区分:协议的存在;协议的内容;债权人的同意。,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合同权利义务。A.意定的概括移转: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法第88条)B.法定的概括移转:当事人订立合同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法第90条),国际商事合同法,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二

37、、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三、国际商事合同的效力四、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五、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中的规定。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范围内的财产责任;2、违约责任以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基础;3、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4、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指在发生违

38、约行为后确定归责依据的原则。无过错责任指只要违约人无法举证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就须承担责任。过错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以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B.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1、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没

39、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3)因果关系;(4)行为人不必过错。2、特点:(1)法定的适用范围;(2)法定的免责事由;,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C.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2)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2、过错推定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Eg: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

40、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二)对一般违约行为采取的救济措施:A.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为保证合同得到履行而约定当出现违约行为时,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的一笔金额。B.损害赔偿:债务人由于其不履行合同债务而对守约方造成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因为守约方没有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的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C.强制履行:当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经守约方当事人

41、的请求由法院作出的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的命令,强制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D.支付价款和逾期利息E.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三)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措施预期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将合同毁弃。预期违约有两种类型: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救济形式:1、守约方立即解除合同,或给予

42、对方宽限期后仍未提供担保再解除合同;2、守约方继续肯定合同的存在,等待实际违约;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四)违约责任的免除A.不可抗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B.债权人有过错;C.货物本身自然性质的影响和货物的合理损耗;D.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或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1、当不可抗力使得整个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都不能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免除违约责任;2、若不可抗力使得部分合同义务不能得到履行,当事人可免除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那部分义务;3、当不可抗力使得合同不能够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延迟履

43、行合同义务,而且因为延迟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案 例,2000年1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一个体工商户王某为经营需要,从该区某锅炉厂购买了一台小型锅炉,价值18万元,锅炉厂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出厂合格标准,并负责安装,保修一年。2000年1月22日,该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了爆炸,毁坏了附近王某的办公用房一间,并导致正在屋内办公的王某受伤。王某认为是锅炉质量有问题造成了其人身、财产的损害,侵犯了其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锅炉厂返还锅炉货款18万元,并赔偿房屋损失5000、医药费2000元。诉讼中,经过有关锅炉技术管理部门的鉴定,锅炉所用材质及加工焊接技术等都不符合质量标准,安装方法也存在问题。也就是说,锅炉的质量问题在出厂时就已经存在,而不是王某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于锅炉厂出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了王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问:锅炉厂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六、国际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此时受害人不应该就违约和侵权提出双重请求的损害赔偿,而只能主张其一,以防止出现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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