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二之国际商事主体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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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选择企业形式考虑的因素(一)、责任形式(二)、赋税(三)、开办成本(四)、运作效率(五)、融资便利,第一节 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二、国际商事组织法律形式(一)、商自然人(二)、个人独资企业(三)、合伙企业(四)、公司,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含义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出资设立,从事经营管理,并由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它是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2.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3.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较少4.税赋较轻三、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1、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相应的资金,(3)有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4)有必要的从业

2、人员2、程序一般要经过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之区别,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2、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3、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受聘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课堂案例,案例一:某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巴克利自行经营,盈利100万美元。后因投资人巴克利年老体衰,很难经营管理企业,便委托贝尔管理企业。由于贝尔不会管理经营,现欠债150万美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问题:第一,独资企业解散后的150万美元债务应有巴克利承担,还是由贝尔承担,为什么?第二,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3、?,案例二:2001年9月,投资人甲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甲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乙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后才可以签订,乙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乙接管企业的经营权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乙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乙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乙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

4、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2004年3月,甲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并发现了乙的上述问题。甲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13万美元,而对外负债18万美元。,问题:第一,如果甲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乙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第二,2003年10月,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第三,2003年11月,乙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第四,2004年1月,乙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

5、,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含义及其特征(一)、含义: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特征1、存在合伙协议,案例:合伙关系的认定,原告纽本曾与“约克车行”的克瑞金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决定购买该行建造的布莱德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没有交货即告失踪。原告遂起诉被告马斯本登,要求其履行交货义务。原告认为克瑞金和马斯本登是合伙人,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8.5万美元,并用为布莱德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时如果逢克瑞金不在,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

6、汽车销售中取得利润。被告辩称,其所投入的8.5万美元属于”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的劳务报酬,因此不是车行合伙人。问题:如何认定合伙人身份,在该案例中马斯本登是合伙人吗?,2、强调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人的组合3、对合伙企业一般负连带责任 4、原则上有平等参与管理的权利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合伙企业存在哪些利弊,合伙企业有利之处主要有:(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与发言权。(4)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

7、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则不然,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可谓“两重纳税”。(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比较宽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账目与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与灵活性。,合伙企业不利之处主要有:(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也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与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4)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不稳定,一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

8、的稳定发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合同主要条款1.合伙企业名称及合伙人的姓名2.合伙企业的事业性质和经营范围3.合伙期限(法国规定合伙的期限为99年,但是可以延长),4.合伙人出资种类及其金额5.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6.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损失分担办法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二)、合伙企业的登记英美法系比较宽松美国一般不需要经过政府批准登记,但要求有合法的目的英国对合伙企业商号有严格要求,一般应该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可加上Firm、Company字样,但是不能有Limited字样,否则每天罚款5英镑。,大陆法系要求严格一般都要经过登记德国法律的规定,合伙

9、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上办理登记。全体合伙人必须事先提出合伙申请,在申请书中必须载明每个合伙人的姓名、职业与长期住所,企业的名称与开设地点,以及开始营业的日期等我国合伙企业登记制度,三、合伙企业的关系,在判定事实上的合伙是否存在时,法院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与分担损失;(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3)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合伙企业的权利(1)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2)分享利润的权利(英美德均分,法按比例分)(3)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帐目的权利(法国规定不参与日常管理的合伙人一年内查阅账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10、)(4)获得补偿的权利,2、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的义务(2)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3)忠实的义务(4)不得任意对外转让出资的义务(5)谨慎和注意义务,(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这就是所谓合伙人相互代理的原则。根据合伙人相互代理原则,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做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2.合伙人之间如果对其中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过程中所做出的侵权行为(tort

11、),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4.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企业时,他对参加合伙之前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5.双重优先原则,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题:(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

12、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一)、自愿解散(voluntary dissolution)所谓自愿解散,是指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例如,当合伙章程规定了期限时,合伙企业即于该期限届满时宣告解散;如果合伙章程中没有规定期限,则合伙人之间也可以在事后达成协议,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依法解散(dissolution by operation of law)所谓依法解散,是指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1)除合伙人之间另有协议外,如果合伙人之一死亡或

13、退出,则合伙企业即告解散;(2)当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之一破产时,合伙企业即告解散;,(3)如果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成为非法时,该合伙企业即自动解散;(4)如果爆发战争,合伙人之一系敌国公民时,合伙企业亦应解散;(5)如果在合伙人中有精神失常,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行为失当而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因企业经营失败难以继续维持时,则任何合伙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下令解散合伙企业。,五、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一)、有限合伙1、含义: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前者对企业的债务

14、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2、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性(1)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他的行为对企业没有约束力,如果他一旦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他在此期间就要对企业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名称不得列入商号名称,如果列入,他将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有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4)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死亡与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在,不产生解散企业的效果,但是如果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一旦死亡或退出,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企业即宣告解散;(5)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股份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之后,可以转让给别人;(6)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

15、。,(二)、隐名合伙1、含义:这是大陆法国家对合伙的一种分类,即合伙的一方当事人约定另一方对他的营业出资,约定出资的一方分享其营业所得利益。营业一方称为营业人,出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2、特征:(1)只有营业人才是权利主体,隐名合伙人不经营业务,不是权利主体,如果隐名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缔结合同,要单独承担责任;(2)只有营业人才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3)此外,各国法律对隐名合作者提供企业财产的保障规定不同,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各合伙人交与合伙的财产为共有

16、财产,受法律保护;日本商法典规定,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为归属营业人的财产,而非共有财产,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余、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合伙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案例:合伙企业法综合案例,之前发生的,不负清偿责任。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能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表示其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贷款偿还义务。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该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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