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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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该原则的由来一战的影响威尔逊的“十四点原则”二战的影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二、和平解决国际纠纷“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原则”谈判调停和解仲裁司法,国际法原则宣言,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各国依照宪章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matters within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之义务之原则”何为“内政”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

2、件(matters which are essentially within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联合国会员国没有将该项事务提交联合国解决的义务。主要是主权范围的国家事务哪些属于“内政”主权之下的事务都属于内政外交是内政何为“干涉”奥本海国际法: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哪些行为属于“干涉”对一个国家使用武装力量对一个国家内颠覆和恐怖主义活动的支持具有胁迫效果的经济或政治措施,国际法原则宣言,四、国际合作原则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的义务包括哪些合作?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对

3、于一切人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行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和宗教上的不容忍依照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处理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贸易领域的国际关系依照宪章有关规定与联合国合作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意义,国际法原则宣言,五、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力与自决权之原则”“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以求“甲、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乙、妥为顾及有

4、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施自决权之方式。”“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宣言特别指出,上述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国)“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什么是主权?奥本海国际法:“

5、主权有不同方面。就其排斥附从任何其他权威,尤其是排除附从另一个国家的权威而言,主权就是独立。就其在国外的行动自由而言,主权就是对外独立。就其在国内的行动自由而言,主权就是对内独立。作为国家对于国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最高权威的权力,主权就是属地权威(即领有权或领土主权)。作为国家对于国内外本国人民行使最高权威的权力,主权就是属人权威(即统治权或政治主权)。独立与属地和属人权威是国家主权的三个主要方面。”在哪些方面平等?甲、各国法律地位平等乙、每一国均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丙、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丁、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戊、每一国均有权力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

6、文化制度。,国际法原则宣言,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义务优先”国际法原则宣言的地位: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国家外交纲领性政策。具体内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3年,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周恩来总理在会见与中国存在着领土纠纷的印度政府代表团时,第一次正式向国际社会提出。1955年4月29日,中印双方签署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及交通协定,将和平共处五项原

7、则写入序言。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写入正式的国际文件。同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声明指出:“最近中国和印度曾经达成一项协议。在这一协议中,它们规定了指导两国之间关系的某些原则,这些原则是:甲、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乙、互不侵犯;丙、互不干涉内政;丁、平等互利;戊、和平共处。两国总理重申这些原则,并且感到在他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如果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它们将形成和平和安全的坚固基础。而现时存在的恐惧和疑虑,则将为信任感所代替。”以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很多国际场合被多国代表共同接受为处理国与国关系之准则。,法理上的国际法原则,已判事项不重开原则resjudicata诚信原则Bona fide约定必须信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禁止食言原则estoppell禁止滥用权利原则Jus abutendi行使自己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原则Qui jure sus utitur,neminin facit injuriam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原则Exinjuria jus non orit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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