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2000202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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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000120320002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0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000120320002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变更(OooI2032000202)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5 .实施依据(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三条(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2、)第十五条(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七条(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八条(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四条6 .监管依据(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7 .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8 .审批层级:县级9 .行使层级:县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县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3、.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已获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持证企业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及书面承诺。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六条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

4、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十九条第二款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4 .许可证件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5、.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3.缩减审批时限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 .强化菌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申请资料监督检查。开展企业承诺事项核查验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企业开展核查验证,对实行承诺备案和申请资料留存备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行为。2 .强化菌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检查。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组织开展种子市场、种子企业、种子基地等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开展质量检测,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强

6、化菌种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变更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证明材料3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

7、(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六、中介服务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受理。(2)实地考查。(3)审核。(4)作出许可决定。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

8、第1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2 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13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14

9、.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实地考查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九、收费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

10、费标准的依据无十、行政许可证件1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2 .审批结果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九条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

11、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Z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1)无无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1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1.有无年检要求:无6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7 .年检周期:无8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9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10 年检是否收费:无11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12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1 .有无年报要求:无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4 .年报周期:无十四、监管主体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十五、备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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