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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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一讲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宪法指导原则(第条: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若干规定)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法(如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如标准化法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部委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如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的占多数)国家公约,一、体系构成,、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一般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特别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劳动法、建筑法、工会法、民法、刑法等,二、体系的主要形式,、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

2、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法规。(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洲、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3、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4、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部门规章5个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第34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号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37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49号令),安全生产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布的规章23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号令)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2号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办法(第3号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4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5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

5、罚款管理办法(第7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规章,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 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将要受到的行政处分/

6、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制裁。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的规定,以侵权责任体系为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的规定,是犯罪,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2、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具有以下要素: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两类,3、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违法给予以下形式追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予以关闭赔偿和连带赔偿,第二讲安全生产法摘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四)促进经济发展,一、立法目的,二、

7、适用范围,空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主体的适用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适用生产经营活动;排除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安全生产法的确立,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审计/安全审查;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 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四、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一)生产经营单位(企

8、业)及其负责人 的总体义务,五、内容摘要,1、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的义务主要包括:,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法定义务,主要包括: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抓生产经营,也必须抓安全生产 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章程制度 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知识与技能 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9、制度、督促、检查内部安全管理工作,3、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1)应当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和告知的义务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和使用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工伤社会保险及保险费 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与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10、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要求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哪个岗位由谁负责,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程序,既为了安全生产,要进行哪些常规检 查和防范工作明确具体安全生产培训要求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即对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由谁 负责,负什么样的责

11、任等,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点,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关键就是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基本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基本要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监督考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事故责任追究、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三)从业人员八大权利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

12、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从业人员三项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第49条、第90条)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义务(第50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第51条),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

13、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四)安全生产法其他规定,3、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4、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本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程佩戴、使用。5、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任职安

14、全资格制度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20、21、22、23条)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生产现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

15、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1)有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2、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1)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

17、正等11种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有关规定解析,(1)事故损害赔偿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失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包括非本单位人员)死亡、财产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连带赔偿(3)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3、民事赔偿责任强制执行的规定,五、核心内容,(一)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三大基本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在安全生产

18、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二、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民航、铁路等)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

19、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三、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四、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五、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

20、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六、三套对策体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

21、督检查人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七、安监部门三大职权,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2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八、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23、;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九、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的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十、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是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

24、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十一、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2种。,十二、三十

25、八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三、十三种处罚方式,第三讲,

2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解析,有关概念1、责任事故:是指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但由于人为因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是指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科学技术还未被人们所认识造成的不可抵御的事故。,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事故责任追究。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审批和监督部门的责任。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九十五条: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及责任履行、强制执行,一、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依据,2、刑法第131条到139条。3、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二、追究责任的法律制裁形式对

27、事故单位的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经济处罚等 刑事责任:罚金 民事责任:补偿性的,按民法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主要是侵权责任体系。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惩罚性的,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来归责,主观上故意或有过失;负责人:职务连带责任政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刑法第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

28、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刑事责任追究,、刑法第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条后增加一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

29、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四、事故的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民法通则中侵权的民事责任相关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条规定:,第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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