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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分析、人力資源規劃與招募,一、工作分析二、人力資源規劃三、招募四、相關法律規定,一、工作分析(job analysis),用途:,工作分析,工作說明書與工作規範,招募與甄選決策,績效評估,工作評價:薪資(薪酬)決策,訓練需求(生涯規劃),(二)基本名詞說明,組織分析:目的在於增進對組織內部環境的廣泛了解,焦點在確認環境內所有工作都相當類似的全面性特徵。職務(task)包含一個以上的整體工作動作,是由員工執行的具邏輯及必要的特定步驟。職責(duty):執行工作責任的一項或以上的任務。職位(position):職務及責任的組合,構成個別員工的所有工作任務。工作(job):組織中可以彼此互換的各
2、種職位,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人可被僱用在同一工作上。工作群(job family):為了便於管理,具有類似性質的工作群組。,不同工作組件間的關係,微量動作,元素,職務,職責,職位,工作,工作群或職業,責任,一、工作分析,描述與紀錄有關工作行為與活動資訊的程序。包含下列步驟:1.確定工作分析的用途,以決定所需資料的型態與收集資料的方法。2.審查相關的背景資料,如組織圖或流程圖等,以確定所分析工作在組織中的定位。3.選擇具有代表性的職位來分析。4.實際分析工作。5.重新檢視現職工作,並回饋與現職人員。6.發展工作說明書及工作規範。,工作說明書,包含下列資訊:工作目的。工作持有人所應完成的主要職務或活動
3、。工作環境。勝任工作所需的能力(如技能、知識、能力或其他屬性)。,(三)工作說明書(job description),工作職銜。部門或事業部。工作分析日期。工作摘要(工作責任的簡述)。監督關係。工作執行(能力或職位要求)。工作環境(實體物理環境及社會環境)。,(三)工作說明書(job description),資料來源主題專家(subject matter experts;SEMs)包括:現職者、監督人員、訓練有素的工作分析師及顧客。蒐集資訊的方式:觀察法、面談法、問卷調查法(職位分析問卷PAQ,管理職位說明問卷MPDQ,美國勞工局DOL程序)、工作日誌法與職業頭銜字典等。,(四)工作規範書,
4、集中於執行工作所需的特性。描述現行工作者所需的能力,學歷及經驗資格。,(五)演變趨勢,未來導向的工作分析。我的工作(my job)到我的事情(my work)。Dejobbing趨勢(扁平式組織,無疆界組織)。分析重點由工作作業、工作行為轉到工作者資格由How至Why。,二、人力資源規劃,預測未來僱用需求的方式:管理估計:趨勢分析專家預測:德爾非技術(delphi technique)勞資環境分析:遠景方案分析(scenario analysis)統計模型技術:時間序列分析,人事比例,生產力比例,回歸分析組織與工作流程檢查:標竿管理,三、招募(recruitment),搜尋與獲得合格工作應徵者
5、,使組織能由其中甄選出工作所需最佳人選的程序。招募計劃設計:1.設定招募目標。2.招募方法與來源。留住員工以降低招募需求。謹慎處理裁員,研討外部安置的議題。,2.招募方法與來源,內部來源:工作告示。才能資歷(talent inventory)或技能檔案(skill inventory)。晉升(promotion):重置規劃圖(replacement planning charts)。調職(transfer):工作輪調(job rotation)。,技能檔案(skill inventory),應包括如下資料:1.個人資料:年齡,性別,婚姻狀況。2.技能:教育程度,工作經驗,訓練。3.特殊資格:專
6、業團體會員資格,特殊成就。4.薪資與工作經歷:目前與現在的薪資,加薪日,各項擔任過的工作。5.公司管理資料福利計劃,退休資訊,上司。6.個人能力:心理及其他測驗成績,健康資料。7.個人的特殊參考:地理位置,工作類型。,2.招募方法與來源,外部來源:毛遂自薦(walk-ins)。員工介紹(employee referrals)。職業介紹所or獵主管公司(headhunter)。學校就業輔導處與商業工會:工作博覽會。外籍人士。收購與合併(acquisitions and mergers)。臨時性員工、重新僱用與召回(recalling;約佔企業臨時性員工中80%)。,非典型勞動,部分工時人員傳統臨
7、時性人力仲介(契約工,臨時工)人力派遣外包出向(企業集團內人才移動),四、相關法律規定,人員招募及任用,新任員工適用期滿繼續工作,雇主若未作不再續約的意思表示,則視同正式錄用,且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勞基法第9,10條內政部74年9月9日解釋函)。禁止性別歧視,且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勞基法第25條)。應徵者若曾犯詐欺,背信等重大罪行,則將不得充任經理人。非經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經理,其身分符合勞基法定義之勞工,其勞動條件應依勞基法辦理(內政部81年3月9日解釋函)。政府為鼓勵企業進用原住民,中高年齡(45-65歲國民)者,婦女二度就業者,失業勞工,都有薪資補助等優待。,工作規則
8、,1.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2.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3.延長工作時間。4.津貼及獎金。5.應遵守之紀律。6.考勤,請假,獎懲,升遷。7.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8.災害傷病補償及撫恤。9.福利措施。10.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11.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辦法。12.其他。,雇主解僱員工相關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
9、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員工可自請資遣之相關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
10、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即資遣費之給付)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人員管理,調職五原則(內政部74年7月25日解釋函):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
11、利之變更。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若員工不願接受調動,且其所持理由合理,則雇主應發與資遣費予以資遣。,人員管理,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雖不受工作時間規範,但仍應支付其加班費。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補償費用(勞基法第26條),若欲行使懲戒權,應先在相關規定(工作規則,懲戒辦法,勞動契約)中明文規定。2002年4月28日通過施行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事業單位應與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人員管理,企業改組或合併時,經新舊雇主同意留任者,新雇主應繼續承認其工作年資。其餘勞工應予預告並資遣(勞基法第20條)。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任意調動勞工至他公司任職(內政部74年7月25日解釋函)。又,若員工至不同公司任職,其工作年資應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