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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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宣贯)主讲 杨香芝,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2008计价规范,建设厅发布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新建造20094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招标控制价”是2008计价规范提出的新概念术语: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4.2.

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规范;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 其它的相关资料。,4.2.4 分部分项工程

3、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和条的规定计价。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计算。

4、,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08规范条、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本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因此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可以把工程投资控制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

5、,减少招标人的投资风险,提高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是监控国有资金投资和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08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要切实做好。“08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

6、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招标控制价的提出是加强市场及国有资金监管、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需要。为贯彻08计价规范,历经区内外考察、调研,全疆范围内不同层面多次征求意见,形成出台了备案管理办法。于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由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发布,施行日期2010年3月1日。,新建造20094号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加

7、强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十一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十二月八日,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08计价规范、人民政府第138号令,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

8、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依据:08计价规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人民政府第138号令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其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07号部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按照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方法计算的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造价。依据:08计价规范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9、。08计价规范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人民政府第138号令第十二条,第三条 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负责限额以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新政办200179号)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

10、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新疆建设网和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供免费下载。,08计价规范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 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备案时间执行新建建【2010】7号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第七条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内容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编制单位、主要编制人及审核人。,第五条 备案提交资料 招标人申请招标控制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二)招

11、标文件有关工程计价的条款;(三)工程量清单;(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编制单位、主要编制人及审核人姓名。招标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资料查验 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提交资料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验:(一)报送资料完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二)招标控制价未超出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依据:08计价规范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 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

12、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 予以拒绝。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建设部第150号令第十八条,中介协2006013号第十条,第七条 备案 经查验提交资料符合前款规定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中加盖“备案资料收讫”章,对招标控制价予以备案。招标控制价资料查验及备案工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告知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资料予以补正的,所需时间另行计算。第八条 开标监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备案情况及时抄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的不得开标,招标投标监

13、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招标人申请备案。,第九条 投诉 招标控制价公布后,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一)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15条)(二)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计价的;(三)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或者委托编制单位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编制业务的;,(四)明显低于工程合理造价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计价规范的其他情形。依据:08计价规范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

14、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第十条 投诉要求 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书需明确投诉事由、投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并由投诉人签名或盖章。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对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 投诉事由成立,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属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转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尚未开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招标人停止开标,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二)属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五)项的,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情况复杂的

15、,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核查意见。核查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核查组成员或者被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依据:08计价规范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第十二条 核查 核查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控制价计算资料等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复核、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经投诉人同意,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就投诉事由进行质证。核查完后应当形成书面核查结论,由核查组成员签字,加盖核查机

16、构印章。,第十三条 核查处理 经核查招标控制价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招标控制价,重新发布、备案,顺延开标时间并告知所有投标人。受理投诉时已经确定中标人,经审核认定招标控制价的错误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作出中标无效决定,招标失败的法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受理投诉的日期距离开标日期不足5个工作日的,不影响开标和评标的正常进行,但受理投诉的机构认定继续开标、评标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暂停开标、评标。,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结果告知 投诉处理完结后,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并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核查费用 核查组核查招标

17、控制价不得收取核查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核查意见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由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投诉不实的,由投诉人支付。第十六条 申诉 投诉人对投诉受理机构不受理投诉,或者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诉,申诉不影响开标正常进行,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申诉事由成立,要求停止开标的除外。,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 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超过3%的,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承担编制任务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不良信息记录;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罚,

18、或者转交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延误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十八条 行政处分 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招标控制价备案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予以备案,或者对符合要求的资料不予备案的;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招标控制价投诉受理、核查职责的;对违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处罚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参照执行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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