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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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代码:XX证券简称:XX能源公告编号:20X3-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120X3)X号),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XX:经查,20X2年X月X日,XX市公安局XX分局民警前往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能源),送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2、总监XX的拘传法律文书,由XX能源工作人员签收,时任董事会秘书XX知悉上述情况。20X2年11月23日,XX市公安局XX分局对XX能源董事、财务总监XX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当日讯问结束后未对XX限制人身自由。XX能源未就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XX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在上述事项中,XX能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XX在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XX在获知XX可能会被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后,未能准确核实XX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

3、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XX能源在获知XX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XX能源、XX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J二、相关说明1 .公司将吸取教训,以此为鉴,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 .经公司此前核实,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XX在任职期间未出现影响其履职的情况。3 .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力争以良好业绩回馈广大投资者。4 .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X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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