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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企业纳税筹划,第一部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要点解析,一、纳税人分类,(一)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的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一、纳税人分类,(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
2、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机构场所。,一、纳税人分类,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的外国企业(外企1)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外企2),一、纳税人分类,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 对居住国政府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就来自全球的所得纳税(居住国行使居民管辖权)非居民纳税人 对非居住国政府负有限纳税义务 就来自非居住国境内的所得纳税(非居住国行使地域管辖权),二、征税对象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1居民企业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外企1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3、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外企2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实际联系”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三、税率,居民纳税人和外企1 法定税率 25%外企2 20%(预提所得税税率实际减半征收),四、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主要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考虑,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4、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特别情形: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所有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 等用途。,六、免税收入 属于应税所得,按税法规定免于征税的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5、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税的条件:1)直接投资 独资开办企业/合资开办企业/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公开市场买入一定数量的股票2)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 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不在优惠范围内。,六、免税收入 属于应税所得,按税法规定免于征税的收入,(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1)属于外企1的股息、红利所得 不符合此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预提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2)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
6、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七、清算所得,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 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 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七、清算所得,投资方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1.其中 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分回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是企业的投资返还和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计税成本;超过投资的计税成
7、本的分配支付额,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则作为投资转让损失。,八、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 取消2000元规定生物资产 新增无形资产 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自行开发、自创商誉、与经营无关)长期待摊费用 大修理(修理支出占50%以上、寿命延长2年以上)投资资产存货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增加了个别计价法。对计价方法的变更程序作了相应调整。,九、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国际税收抵免的种类:分国(地区)抵免 综合抵免全额抵免法限额抵免法我国采用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九、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直接税收抵免: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8、,抵免限额 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九、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1.可以抵免的税额是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而缴纳的税款。限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看名称,要看特定的税收属性。限于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 抵免限额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九、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计算公
9、式: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抵免限额的计算A.计算出源于特定国家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我国所得税法的规定B.计算抵免限额简单公式:某国抵免限额 来自某国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实际抵免的境外已纳税额境外已纳税款与抵免限额比较,孰小原则 境外已纳税额 抵免限额 以抵免限额为准(不足抵扣)境外已纳税额 抵免限额 以境外已纳税额为准(限额余额),九、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间接税收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外国企业 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
10、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 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九、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间接税收抵免涉及的是境内法人母公司(居民企业)与境外法人子公司(居民企业)之间分配股利的纳税问题。(子公司在境外纳税,母公司享受抵免。)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十、税收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 项目的所得;(免征
11、或减半)(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十、税收优惠,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投资抵免:1.享受税额抵免的设备范围 三类专用设备,而且不限于国产设备2.税额抵免的具体方式 上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3.享受税额抵免的条件限制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上述专用设备;2)企业将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税额抵免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十、税收优惠,(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
12、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预提所得税(减按10%、免征规定涉及政府性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十、税收优惠,(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1.分类规定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工业企业/其他企业第2.本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直接认定标准 三个指标: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30万元)(100
13、,80)(3000万元,1000万元),十、税收优惠,(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十、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
14、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十、税收优惠,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15、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十、税收优惠,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十、税收优惠,(八)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
16、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第2.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十、税收优惠,(九)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 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
17、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十、税收优惠,(十)投资抵免(上面已经讲了关于公共设施项目、环保、节能节水等设备方面的投资抵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1)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 2)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的2.抵扣方式和比例 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十、税收优惠,(十一)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 所得收入减计10%减计收入不仅使企业减少某些项目上的税负,还可能减
18、少在其他项目上应缴纳的所得税。(减计收入后,项目的收入小于成本)2.使用的“规定资源”要达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十一、特别纳税调整,(一)调整范围 企业与其关联方 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 调整。,十一、特别纳税调整,1.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
19、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一、特别纳税调整,2.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就其未来年度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1)预约定价安排 的目的 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的调整。(事前确认)2)预约定价安排 由纳税人在平等、自愿、守信原则基础上,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十一、特别纳税调整,(二)防止资本弱化资本弱化企业通过加大贷款而减少股份资本比例的方法增加
20、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债务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股份股利不得税前扣除。企业资本中债务比例占的过高,即为“资本弱化”。,第二部分 需要明确的几大重点政策,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要点,五大过渡办法:(一)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自2008年1月1日起,5年内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其中,原执行15%税率的企业,2008年至2012年,分别按照18%、20%、22%、24%、25%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2007年3月16日以前工商注
21、册登记设立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
22、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免三减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两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按25%)。如果这类企业同时在两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分开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五)税率减半:采用当年适用税率(过渡税率),1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
23、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8年按18%;2009年按20%;2010年按22%;2011年按24%;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2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五)税率减半:采用当年适用税率(过渡税率),3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4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
24、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五)税率减半:采用当年适用税率(过渡税率),3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4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
25、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过渡办法,1.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
26、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过渡办法,2.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007年底以前签订合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3.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法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七)
27、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证券投资基金、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1、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2免3减;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的税率;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1、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28、产业税收优惠,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
29、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0、二、高新技术企业,(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须重新认定目前的问题是,由于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因此,如果企业在2008年取得第一笔收入,由于其成立未满1年,2008年无法认定为高新企业,若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企业,但企业也只能在2009年享受最后一年的免税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须重新认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以取得版权或者著作权证书为准。而且“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用于的知识产权,即2008年申请的企业知识产权必须是2007年,2006年,2005年取得的,2008年取得的
31、证书不计算在内,而只能等到2009年申请时计入。,(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须重新认定,重点关注下面四个指标:1.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2.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3.只认定企业委外研发费用的80%。此项目成果必须为企业所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4.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通信费、专利申请维
32、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办法”作了定义一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是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二是该知识产权是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的;对于形成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不强调是企业自身持续研发形成的,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也在认定范围之内。三是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四是企业必须为居民企业;五是注册时间必须一年以上;六是企业持续研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方向与内容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二)高新
33、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2、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办法”规定为三家联合,省级“认定机构”具体负责操办,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设了“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3、认定条件强调独立知识产权4、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修改为八个 P31,(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5、细化了研发费用的比例并规定在我国境内研发费用的最低比例 新办法分别规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6%、4%、3%;特别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原办法中规定,“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
34、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以上。”,(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6、加强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P337、认定的条件变化及程序 新旧政策变化在五个方面:第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缩小 第二、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科技人员的比例限制取消(20%);第三,对研发费用支出要求更加细致(5%改6%、4%、3%);第四、取消新办高新技术投入限制性要求(投入比60%)。第五、不再对企业负责人提出要求P34。,(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严格了认定的程序 明确了提交资料 新办法规定,程序分四步:第1、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申请;第2、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第3、合规性审查;第4、认定、
35、公示与备案。8、统一明确惩罚措施,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具体规范解析,(一)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进行了规范(二)加计扣除开发费用范围(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三)
36、合作开发及委托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1、共同合作开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加计扣除。2、委外开发,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资本化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五)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核算要求,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
37、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2、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另外,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发费用。,(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程序要求,报送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编制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总
38、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决议。(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七)企业集团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分摊扣除,1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2集团应提供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四、小型微利企业,(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哪些条件(1)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2)“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3)“资产总额”按年初
39、和年末资产总额平均计算;(4)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要求。,(二)申请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职工名册。(1)经认定纳税人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申报的,可凭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2)经认定纳税人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3)已经认定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总局、市局文件),需要注意:财税200969
40、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五、公共设施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保项目,(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46号 2008-09-23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
41、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47号 2008-09-23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技术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
42、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48号 2008-09-23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结转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所得税法抵免应纳所得税额;用财政拨款购置的,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
43、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六、跨地区汇总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征管办法解读汇总纳税的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即为汇总纳税企业。,六、跨地区汇总纳税,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是汇总纳税的关键环节。总分 当期实际利润预缴分摊方法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
44、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六、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50%),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总分机构均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六、跨地区汇总纳税,三因素分摊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度,7月12月按上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45、六、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如何预缴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就地预缴;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二级分支及其下属均由二级分支集中就地预缴;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六、跨地区汇总纳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六、跨地区汇总纳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
46、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六、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
47、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六、房地产所得税,(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 08-04-07 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P56,六、房地产所得税,(二)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总局国税发200931号 九年三月六
48、日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P57,六、房地产
49、所得税,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六、房地产所得税,青国税发200982号文规定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一)经济适用房、危改房不得低于3%;(二)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不得低于5%。(三)别墅不得低于30%;(四)其他开发产品不得低于15%;(五)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外,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即墨、
50、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区域内的,计税毛利率可以下浮5%。,六、房地产所得税,(六)房地产企业2009年1月1日后收取的预售收入按照上述预计毛利率执行;以前收取的预售收入按原规定预计毛利率执行。(七)对同一开发项目(成本核算对象)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别计算预售收入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报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所得税时,须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附送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或普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三部分 新企业所得税备案及审批管理,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