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国际投资政策与法规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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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国际投资政策与法规管理,第一节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投资政策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第三节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第一节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投资政策,一、东道国的投资政策财政政策 降低所得税率 免税期、进出口关税减免和退税 加速折旧 优惠政策的发展趋势 采用反避税措施 a.根据国际组织提出的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原则制定自己的税收政策。b.转让定价税制 c.避税地对策税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提出了估计 收入和费用的分配的四项原则:,独立核算原则,要求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往来,按照无关联企业的交易往来方式进行;总利润原则,对跨国企业的内部交易不予过问,到年度末时,将各关联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全

2、部利润汇总相加,再按合理标准重新分配;合理原则,要求以经济合理性为基础进行国际间的收入与费用分配;合理利润划分安全地原则,要求跨国公司关联企业内部交易利润的划分,只有在有关国家规定的安全地范围内即可认为合理而予以承认。,东道国的投资政策,金融政策(补贴性贷款、贷款担保、政府赠与和政府提供股权参与援助)技术政策 重视制度建设建立有利于技术水平提高的制度基础 营造有利于技术发明的经济环境。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扩散a.促进外国子公司与当地企业、当地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之间的联系。b.促进科学园区的发展。,东道国的投资政策,资本政策 利润汇出的政策 一是原则上允许利润和资本的汇出,但是有

3、一套具体规定;二是对利润汇出政策上规定了限额;三则是采取征收超利润税的政策来控制利润的汇出。资本汇出政策人事政策(领导人员政策、员工政策)再投资政策(税收激励、改进服务),二、工业国的投资政策信息与技术支持政策 为对外投资提供必要信息 对对外投资提供一些技术上的支持和援助财政政策 税收抵免 税收饶让 这种税收政策是仅仅承认东道国的征税权,投资国放弃征税权。延期纳税 它是指投资国对其企业的海外投资收入,在汇回本国前不纳税。免税 金融政策(贷款支持、股本融资、为对外投资所需贷款提供担保、提供出口信贷),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规管理,一、双边协定双边协定的类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riendship,c

4、ommerce and navigation treaties):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投资保证协定(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agreement for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投资保证协定(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承保范围。即规定能够获得政府保证的政治风险的类别。通常是指与缔约国一方国内法所批准的投资活动相关的、由缔约国他方的海外投资保险机

5、构所承保的政治风险。代位求偿权。缔约一方的海外投资保险就承包合同向投资者支付政治风险损失赔偿后,有权取代该投资者的地位并获得相应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实行代位求偿权。争端解决。即规定缔约国之间因条约的解释、履行产生争议时应选择的解决途径与程序。,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关于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a.投资者:对于受保护的投资者,双边投资协定一般规定为缔约双边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其他社团。b.受保护的投资:双边投资协定既保护投资者的各种资产,也保护投资者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关于外国投资的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征用与国有化 汇兑和转移,关于政治风险

6、的保证,征用与国有化 国有化条件:国有化或征用必须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考虑;必须是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待遇;必须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公正补偿;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征用与国有化的方式 征用和国有化的补偿:发达国家的立场是规定“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则;发展中国家主张的“适当、合理”的补偿标准,汇兑和转移,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b.汇兑和转移 自由转移的原则 货币的转移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已经存在的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转移的币种,大多规定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例外规定,即规定在可自由兑换、自由转移的前提下,允许投资接受国在国际收支平衡出现困难时,依照一定的条件,对资本和利

7、润的自由转移施以若干限制。,二、区域性法规管理(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投资措施投资与服务条款:国民待遇条款。该条款规定各签字国必须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其他成员国的投资者“在相同情形下对于设立机构、收购、扩张、管理、经营、销售及其他投资安排等提供不低于给予与本国投资者相似条件下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各签字国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投资者“不低于在相似条件下给予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投资者的待遇”。最低标准待遇条款 经营要求条款。该条款包括了美、加、墨各方在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方面对其他成员国或者非成员国投资者不能实施的行为。利益否认条款。该条款确定了设立在某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而须在另一成

8、员国扩大其业务的非北美投资者的权利。,区域性法规管理,投资措施投资与服务条款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a.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用来决定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内贸易的产品是否来源于其他成员国,从而决定该产品是否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提供的关税减让待遇。b.对税收减让和延期计划的限制.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利用本地区资源并避免建立出口基地。,三、全球性法规管理(多边投资法规管理)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或ICSID公约、1985年的多边

9、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或MIGA公约。,华盛顿公约(ICSID公约),ICSID的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但是ICSID并不直接承担调节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和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调解或仲裁工作。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其调解或者仲裁的书面文件,是其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并不仅因缔约国加入公约而认为它承担了将争端提交裁决的义务。,汉城公约(MIGA公约)

10、,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MIGA的优势为:由于成员国均持有一定股份,所以它给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国家赋予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汉城公约(MIGA公约),MIGA承保的风险:货币不可兑换的风险:它主要是值东道国限制外国投资者将货币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并限制上述货币挥斥东道国而给外国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征用和类似措施的风险 战争和内乱的风险 违约的风险:它是指外国投资者无法利用司法或政策手段对因东道国违约或毁约给其带来损失作出索赔裁决时,可将

11、为违约或毁约带来的损失投保。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TRIMs协议内容:TRIMs协议由序言、正文和附录组成。其正文部分共有9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通知与过渡安排、透明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磋商与争端解决和货物贸易委员会的审查内容做出了规定,并将所禁止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解释性清单”规定在附录中。意义: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因而在国际投资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第三节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主要类型企业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企业与国家间的国际投资争端(此类争端的

12、引起主要是因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在政策、法律执行中产生的争议。)国家间的国际投资争端(税收管辖权引发的争端、司法管辖权引起的冲突。)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仲裁解决方式司法解决方式,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方式。司法解决方式: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投资争端提交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方式。仲裁解决方式:仲裁是指双方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做出裁决。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第三者一般是由各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国有关机构或国际机构担任。仲裁方式与调解方式和司法方式的不同 仲裁的形式 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介绍(国际商会仲裁

13、院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适用仲裁院主持的调解或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争端必须属于“国际商务争端”,包括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国际经济合作中发生的争端,但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在不同国家之间有住所或活动,只要包含涉外因素,就属仲裁院的管辖权范围。其次,经争端当事人各方书面同意后,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的争端均可提交仲裁院调解或仲裁解决。,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定仲裁庭的管辖权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同意接受仲裁,但仲裁程序开始以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仲裁程序仍应照常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定的

14、存在或效力提出一项或多项抗辩,而仲裁确信仲裁协定存在,仲裁院得在对上述抗辩理由的采纳与否不抱偏见的前提下决定继续仲裁,在此情况下,应由仲裁员本身决定管辖权问题。除非另有规定,仲裁员在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不应因任何有关合同无效或不存在的主张而终止管辖权。即使合同本身可能无效或不存在,仲裁员仍有管辖权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并对他们的请求进行裁决。在法律适用方面,其规定当事人双方可自由确定仲裁员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双方未作规定时,仲裁员应适用其认为合适的冲突法所确认的准据法。,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该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由于瑞典仲裁制度较完备加之其政治上的中

15、立国地位,该仲裁院逐渐发展为东西方商务争端的仲裁中心。他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规定除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仲裁外,在瑞典进行的一切仲裁的程序反面的问题受瑞典仲裁法约束。仲裁庭原则上按照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进行实质性裁决。如双方当事人未制定可以使用的法律,或者指定的法律同特定交易没有实质性关系,因此回避了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瑞典冲突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对有关争端的实质和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该仲裁院的其他规定与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则大都有类似之处。,案例分析:越南的新外国投资法,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越南国会于1987年12月通过了第一部外国投资法,它规定了越南对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政策,对吸收和

16、利用外资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外资法规,改善投资环境,越南国会1996年11月又通过了新外国投资法,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投资的领域和地区。鼓励投资的领域有:1、生产出口商品;2、饲养,种植,加工农、林、水产品;3、使用先进工艺、现代技术,为保护生态环境,投资于科研和开发方面;4、使用大量劳动力,加工原材料和有效使用越南的自然资源;5、建设基础设施和重要工业生产企业。越南鼓励投资的地区包括:山区、边远地区和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越南限制外商向国防、国家安全、历史遗迹、文化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领域和地区投资。,案例分析:越南的新外国投资法(续),二、投资形式。越南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形式主

17、要有:合作经营、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其中合资企业中对外资不限最高额度,但是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30%。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及合作经营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50年,超过这一期限的项目由政府审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70年。三、投资保障。越南保证公平和妥善地对待外国投资者,他们的资金和其他合法财产不通过行政措施予以征用或没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转让技术的工业产权及其合法权益受政府保护。对由于越南法律的改变而利益受到损害的外资企业及参加合作经营的各方,政府将对投资者的权利予以妥善解决。四、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可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最长免税期可达8年,对鼓励投资项目税率上也有一定优惠。外国投资者所获利润可以自由汇出。根据以上资料,试评越南的新外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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