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纳税筹划师培训课程技术与操作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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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纳税筹划师培训课程,技术与支持篇,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理论概念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结合财务分析和财务预测,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式、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监督和分析的一门专业会计。核算原则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实务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所以并不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的凭证、帐簿、报表之外再设一套会计帐表。,财务规定与税务规定差异,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经营者,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税务会计,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

2、调整,所有者,债权人,政 府,列支不完全等于扣除,列支与扣除是两种不同法律范畴的术语列支是会计法律的规范用语;扣除是税收法律的规范用语作用对象不同“列支”与否影响的只是企业的的会计处理方法“扣除”是指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只设及应纳税收入额的计算和调整,不涉及会计处理方法计算公式不同企业利润=收入总额-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应纳税所得税=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列支不完全等于扣除,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计算口径不一致不是法律规定上的矛盾所致,而是因其服务的对象、实现的目的不同所致,因此,不需要两种法律的协调,仅需要在缴纳所得税是,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不予税前扣除”并不一定就是“不予列支”。“

3、列支”与“扣除”相等的条件有会计规定,而无税法规定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一致,纳税筹划总体的设计思想,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业务,面对浩如烟海的税收政策,许多人如坠云雾。怎样才能领悟个中奥妙,理清内在规律?应该针对经济业务及其引致的纳税事项从问题的角度出发,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用一句简洁而通俗的话讲,纳税也可以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是纳税设计的成果,纳税设计依赖于一套科学的设计思想。纳税设计思想,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对筹划方案设计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纳税筹划的设计思想可以概括为三大思想:流程思想、契约思想和转化思想。,流程思想,所有经济业务都有流程。所谓流程就是经济业务发生、发展的路线和过程。流程是可以转

4、变的,主客观因素都可能改变流程。税收是和流程紧密相连的,税收产生于业务,不同的业务和流程决定着税收的性质和流量。在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时,还要充分利用业务流程再造的优势改变税收,这是一种创造型的纳税筹划设计思想。,案例资料,最近,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发现某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简称A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的过程中,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总包合同中规定,建设所需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其价款已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之中。但在执行过程中,A公司又将某几种工程材料改由集团自己采购(销售方将发票开给A公司),然后再以内部调拨的形式调拨给施工单位使用,采购价款先由集团垫付,而后按中标价从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扣

5、回。对因调拨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的合同价款与实际采购价款之间的差额,分别作增加或冲减公路建设成本处理。税务机关认为尽管从已检查的材料来看,A公司在采购调拨材料这一过程中不仅没有加价,而且还承担了因材料标准提高所产生的净损失200万元,也未向施工单位出示销售发票。但由于其与施工方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同时又不符合代购货物的条件,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了事实上的销售行为,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筹划分析与方案,方法一:A公司可以考虑与施工方共同实施对所用材料采购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把关,或者由自己指定所需材料的供应方或达到建设质量等级需要的材料,但施工方只承担中标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款,高于中标合同价款的部分由

6、A公司承担。方法二:A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委托代购和追加因建设材料质量要求提高而增加工程款的补充协议。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解剖,使我们再次体会到,无论是实际设计业务流程还是纳税筹划方案,一定要注重每一个具体的操作细节,因为细节往往决定着业务流程或纳税筹划的成败。,契约思想,公司的实质是一系列合同的连接。合同是与市场紧密相连的,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契约(合同)经济。从企业角度考察税收问题,至少包括两个层面:公司与税务当局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是依靠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的,从这一层面而言,税法也是一种契约,属于公共契约。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博弈竞争与合作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

7、合作是靠契约合同来维护的,这种契约合同其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契约。,案例资料,甲公司是专业生产机电设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2007年,该公司准备从乙钢管公司购进一批不锈钢管件,准备与乙方签订了500万元的购销合同。但是,由于乙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甲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愿与乙方签约。甲方又四处打听是否有一般纳税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虽经多方询问,但没有结果。甲方不得不回来找乙方协商。乙方没有增值税发票,会给甲方增加税收负担。迫于这种压力,乙方和甲方商定,由乙方的供应商丙钢材公司给甲方开据增值税发票。具体的操作流程是:甲方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甲方向乙方付货款,乙方向甲方发货,而却由丙方开

8、具发票给甲方。显然,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是不锈钢管件,而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是不锈钢材料,发票开具的产品名称与实际产品名称不符。以这种方式取得发票将导致的结果是甲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丙方虚开(替别人开)增值税发票。,法规链接,根据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

9、与其进行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法规链接,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

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筹划方案,假设甲方需要购进500万元不锈钢管件,根据加工方乙方的实际情况,生产这500万元的产品需要从丙方购进350万元原材料。那么,可以由甲方直接与丙方签订购销合同,并付350万元给丙方,再将丙方的货物直接移送给乙方,再与乙方签订150万元的加工合同,由乙方给甲方加工成所需要的产品。这样,甲方就能从丙方处取得350万元的

11、增值税发票;从乙方取得的由乙方到税务机关代开的6的增值税发票。这种委托加工业务不仅合法,而且还可将取得的350万元增值税发票抵扣17的进项税,150万元加工费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6。这样,虽然加工费发票上要损失一部分。而在350万元的材料费上并没有损失。这样既合法又减轻税收负担,更重要的是避免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案例背景,某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A)和某房地产公司(简称B)签立了一份防盗门加工合同。合同中规定:A受B委托,负责加工总价值200万元的“可视新型防盗门”,加工所需原材料120万元由A提供,A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200万元。A共缴印花税1万元。分析:由于合同签立不恰当,A

12、公司在不知不觉中多缴了税。方法一:分别签订合同原材料贴花税1,200,0000.003%=3,600元加工费贴花税800,000 0.005%=4,000元两项合计:3,6004,0007,600元方法二:不签订提供原材料合同加工费贴花税800,000 0.005%=4,000元,案例资料,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准备向公司借款200万元购买别墅,并于2005年9月办理了手续,到2006年未归还借款。该借款是否有税务风险?【方案】每年末办理还款,次年初在借款由董事长家人办理借款,回避上述政策的约束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

13、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一个纳税年度为归还,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案例资料,甲单位发包一建筑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终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在这个业务流程中,对于工程承包公司乙来说,不是作为建筑单位出现,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的,乙公司所提供的组织协调服务则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乙公司应纳营业税100万元55

14、万元。,筹划方案,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2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2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100万元2000万元)33万元。通过以上策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筹划点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的可以扣除其分包或者转包的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运用。策划要点: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注意总包与

15、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案例资料,A公司一向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为了支持某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在该地区投资200万元建成一栋新厂房,于2003年12月通过政府部门将其捐赠给当地从事公益事业的B公司。假设该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报废无残值,无清理费用及清理收入。A公司每年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B公司从接受不动产后预计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200万元。双方除了这笔捐赠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请分析这一行为对双方税负的影响,并提出筹划思路。【筹划分析】把捐赠变为投资,政策解读,【节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说明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

16、5号)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如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负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案例资料,甲与乙企业是同一投资人投资的关联企业,甲企业效益较好,而乙企业则正相反,目前尚有未弥补亏损3

17、00万元。现甲企业从境外购入一批设备散件,购置成本为500万元,甲企业拟组织其科研人员将散件设计组装成一成套设备并转让给丙,由于运用了新技术并少量添置了国内配件,故设备的转让价格可达到900万元。试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方案:先由甲企业以55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销售,再由乙企业添置国内配件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组装调试,然后售与丙企业,且负责售后服务。,案例资料,某市有一家经营煤炭的有限责任公司,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以前,该公司运输货物以每吨120元的价格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取得运费发票后抵扣7的进项税。2004年12月,该公司与运输部门重新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公司负责给车辆加油,运输费

18、用由每吨120元降低为每吨70元。通过这种处理方式,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按照原来的运输合同,以每吨运费120元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7%8.4元按现在合同约定的每吨70元计算,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7%4.9元,案例分析,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做法产生了疑义,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了情况。但对如何认定企业上述行为并进行相应 的处理感到很棘手。税务机关明白,企业采取“油料运费”结算方式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购进油料获取进项税额,同时因为油料并未销售而不计提销项税,使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减少。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定企业提供油料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当地税务机关原想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

19、同销售的规定对其定性,但仔细分析后,认为这种行为并不完全符合8项视同销售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因此,只能默认了企业的行为。,法规链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下列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案例资料,中国某

20、纺织品有限公司A,专门生产加工各种纺织品,其生产的手套因为物美价廉而畅销世界各国,其中美国阿拉斯加石油工人使用的手套几乎全部由该厂生产。美国纺织品生产厂商因为中国产品的打入而遭受严重排挤,迫不得已,这些厂商联合起来影响美国政府,从而使美国政府出台了一项税收政策,即对中国出口的纺织品规定较高的进口关税税率,其中针对手套的税收政策是每双手套征收100的进口税。由于税负的急骤上升,中国纺织企业生产手套的成本大幅上扬,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严重受到影响。A公司管理层迫于压力,开始研究美国税法,发现美国税法中有一条关于纺织品的规定,即进口纺织残次品按吨征收进口关税,而且税率很低。,筹划方案,于是公司销售部

21、门改变销售策略,即不再将手套包装精美后出口,而是单将大批手套的左手捆在一块儿出口。由于手套仅一支,海关认定为残次品,该公司轻松获得税收上好处。再过一段时间,该公司又从另一海关向美国出口一批手套,这次全是成捆的右手手套,也被海关认定为残次品,这样,该公司产品到美国后经包装,以较低的价格销往阿拉斯加,最终在市场上获得了一定的份额。点评 该公司便是巧妙地利用了美国税法中的空白处,即仅对成双手套征高税,而对单只手套却没有规定。既然没有规定,该公司便将其与残次品联系起来,从而巧妙地获取税收上的好处。,案例资料,深圳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在石家庄设立一子公司乙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22、),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乙公司由于扩展经营业务的需要,向深圳甲公司借入人民币1000万元。方案一:深圳甲公司直接将资金贷给乙公司使用,利率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8%计算。方案二:甲公司先将资金1000万元存入中介银行,利率为7%,中介银行再将等额资金贷于乙公司,利率为8%。思考:哪种方案节税最多?,筹划分析,方案一:深圳甲公司直接将资金贷给乙公司使用,利率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8计算甲公司可获得利息收入1000880(万元)此部分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801512(万元)乙公司支付利息1000880(万元)但在所得税前只能扣除100050840(万元)从而此笔业务节省应纳企业所得

23、税403313.2(万元)则该公司集团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2(1213.2)万元,筹划分析,方案二:甲公司先将资金1000万元存入中介银行,利率为7,中介银行再将等额资金贷于乙公司,利率为8甲公司获得利息收入1000770(万元)此部分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701510.5(万元)乙公司支付利息1000880(万元)此时利息费用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少纳企业所得税803326.4(万元)则公司集团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5万元。可见,利用方案二可获得更多的收益,案例点评,企业运用金融中介贷款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避开国家对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限制,从中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收益:可以避开对关联

24、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可以避开对非金融机构贷款损失扣除的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第一条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之间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

25、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利用母子公司之间的税率差获得节税收益。,案例资料,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贸易的公司,现了解到乙公司急购一批化工产品,开价为 1200 万元(不含税);甲公司的一外省合作伙伴生产该批化工产品,出厂价(不含税)为 1000 万元。方案一:如果由甲公司自购自销,则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其收益和税负为:毛利=1200-1000=200 万元增值税=204-170=34 万元方案二:如果由甲公司为乙公司代购代销,则其收益和税负为:手续费收入:234 万元 营业税=2345%=11.7万元营业税税后毛利:222.3 万元 显然,由于实现了税种的转化,甲公司的税负降低,筹划分析,

26、应注意的问题这种方案对乙公司有何影响?它总是可行的吗?在何种情况下代购的可操作性较强?销售增值?服务增值?合理采用代购、代销方式。税法对代购、代销都有严格的要求,采用这两种方式时,应注意是否与税法要求相符。代购条件为: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受托方按发票金额与委托方结账,并另收手续费。,案例资料,甲公司是某市一家综合类大型企业,主营煤炭采掘、炭制品销售、国内贸易等业务,它拥有2家独立核算的控股子公司: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和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经了解,当初甲公司管理层立足企业多元化发展策略,积极开拓外部市场,对甲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和运输业务从企业剥离出

27、来,设立乙和丙两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但通过多年运行,乙和丙两公司的外部业务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快速发展,反而呈逐步萎缩态势。从近年来公司收入来源构成分析看,两公司在母公司的迅猛发展中承接了大量应税劳务,与母公司发生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关联交易量占两公司应税业务总量的80%以上。,案例资料,以乙公司为例,2005年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600万元,其中对母公司甲提供建筑劳务收入3790万元,对非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收入810万元。按照现行税收规定,2005年乙公司已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13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6万元、教育费附加4.14万元,以上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合计151.80万元。问:

28、甲公司是否具有纳税筹划的空间?,筹划方案,首先,乙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的程序,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其次,甲、乙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义务后,甲公司对乙公司实施吸取合并,乙公司解散,并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取消公司法人资格。最后,根据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甲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建筑分公司申请,并领取营业执照。乙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财税2001160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乙为其分公司,则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虽然存在价款结算,但实质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故乙公

29、司只需把对外提供建筑劳务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即可: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4.3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0万元、教育费附加0.73万元,以上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合计26.73万元,与筹划前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减少125.07万元,减少幅度82.39%。,筹划点评,该方案对丙公司也可同样实施。本方案具有筹划空间大,筹划成本低和易于操作的特点。目前具备本筹划方案条件的公司有很多,如供电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公路站所属的养护公司等,都值得认真探讨。另外,公司整合也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此需要特别说明两点一是公司间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量占所有业务收入比例越大,该筹划方案的使

30、用价值越大,筹划的必要性就越强。二是按照财税2001160号文件的规定,整合后的甲公司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法规链接,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内部施工队

31、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法规链接,2001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件第一条对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进行明确: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

32、益。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很显然,独立核算单位与其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不论是否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均不纳税。因此,在本文件施行后,上述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自行废止。新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案例资料,A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最近接到一笔服装业务,对方企业B时装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某款式服装10,000件。B时装公司对这笔业务的方式没有特别的要求。双方约定:如果采用经销方式

33、,A有限公司生产这批服装的布料可以由B时装公司提供,也可向其他单位购买,该布料目前的市场价格为125,000元;服装的单价为每件21元(不含税);如果采取来料加工方式,则有B时装公司提供布料,每件服装的加工费为8.5元。经测算:A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服装,可取得燃料、电费等抵扣的增值税进项额为3,200元。由于B时装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能提供由税务机关按6%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有限公司从B时装公司取得进项税额7,500(125,0006%)元。请你帮助A时装公司选取哪种经营方式?,筹划方案,其一,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原料在经销方式下:毛利为85,000元,应纳增值税为25,000元

34、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为85,000元,应纳增值11,250元其二,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原料在经销方式下:毛利为85,000元,应纳增值税为11,250元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为85,000元,应纳增值税为11,25元,延伸分析,筹划思路与方法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其毛利和税负不相同。在日常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算:一是从进销差价的角度去分析,即能获取的毛利有多少,这里的毛利特指产品销售额减去原材料成本的差额,或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税费相同的情况下,哪种毛利大,就选择哪种经营方式。二是从税负角度考虑,如果经销时接受原料能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规定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且计算的

35、应纳税额小于按来料加工计算的应纳税额时,则宜选择经销生产方式。反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在具体营销过程中又有三种情况需要考虑方案一,经销毛利等于加工费方案二,经销毛利大于加工费方案三,经销毛利小于加工费,筹划方案,方案一:经销毛利大于加工费假设:如果每件服装的加工费为7.5元,情况如何?其一,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原料在经销方式下:毛利为85,000元,应纳增值税为25,000元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为75,000元,应纳增值税9,55元其二,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原料在经销方式下:毛利为85,000元,应纳增值税为11,250元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为75,000元,应纳增值税为9,550元,筹划

36、方案,方案二:经销毛利小于加工费假设:如果每件服装的加工费为9.5元,情况如何?其一,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原料在经销方式下:毛利为85,000元,应纳增值税为25,000元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为95,000元,应纳增值税为12,950元其二,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原料在经销方式下:毛利为85,000元,应纳增值税为11,250元在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为95,000元,应纳增值税为12,950元,案例点评,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时在经销毛利小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更划算在经销毛利大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经销方式更划算在经销毛利等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来料加工和经销

37、两种方式的效果一样。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原料时,无论经销毛利小于、等于或者大于加工费的情况,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均更划算。不同情况下应采取的经营方式,案例延伸思考,为了方便分析,该案例的三种情况均未考虑进料时占用资金的利息因素,即都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其实这是一种机会成本。随着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征管手段的提高,纳税筹划应该成为企业的一种中长期决策,兼顾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符合企业发展的长期利益,是一种积极的理财行为。因此,如果企业采购原料所用的资金有很高的投资报酬率的投资方案时,我们可以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而不采用经销方式。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将受到企业更多的

38、关注,而且二者的联系将越来越紧密。资金的时间价值是财务管理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纳税筹划中的延期纳税等方法就是这个因素的体现。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分析时,应尽可能地把资金时间价值考虑进去。,案例资料,C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业务比较广泛,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由于C公司在国外有长期稳定的客户,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万件。该产品工艺比较简单,C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A工厂购进后销售给B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C公司的发展势头良好,以一个月的销量(100万件)为单位,该公司财税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第一,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

39、成本是80万元,A工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C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第二,C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第三,B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购进,因C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B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筹划方案,方案一:改变C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 变C公司为B外贸公司向A加工厂代购乙产品,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序由A加工厂直接卖给B外贸公司,而C公司为B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C公司利

40、润增至27.2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增值税。方案二:变C公司为A加工厂的供货商由C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A加工厂,再由A加工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B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C公司利润增至28.7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3.179万元。,筹划方案,方案三:C公司以A加工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A加工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C公司自购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按此种方式,C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政策。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取得13.6

41、万元进项税额,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13.6万元,因此,增值税税负是0,其成本是90万元(制造成本)+10万元(租赁费),销售价130万元,利润30万元。以上三个方案中,由于经营方式的改变,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整个环节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其中,方案三最优,但实际操作较烦琐。C公司根据现行的实际情况选择方案一。如果销量能够增长,出口离岸价能够提高,那么,选择方案三。,纳税筹划技术,分劈技术,扣除技术,减征技术,抵免技术,节税技术,免税技术,案例资料,某制药公司是2003年9月新成立的生物制品专业生产企业,年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此公司准备在2004年度大干一场公司销售部门

42、对2004年度经营情况进行了预测,预计可实现销售36,000万元。公司销售总监设计了一套完整的业务流程,即:从全国各地收购站采购新鲜猪小肠,其收购额预计为27,100万元,集中到生产基地进行加工做成肠衣制品。而后销售到全国各大医药公司。该方案2004年初,得到了董事会一致的通过。2004年2月,公司财务负责人给董事长送来了一份财务预算报告:2004年的经营成果为微利。董事长十分纳闷,为什么经营毛利率近20%的产品不赚钱?财务部的答复是增值税的税负太高。,筹划方案,原因是公司在采购猪小肠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可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1512万元。经测算2004年公司应纳增值税为4608

43、万元,增值税税负高达12.8%。前税收情况:制药公司应纳增值税36,00017%15,124,608万元医药公司应纳增值税39,60017%36,00017%612万元思路:减少流转环节,即通过筹划和协调,减少货物的流通环节,绕过政策障碍。设立农产品收购站。,案例资料,某机械制造企业(内资企业)2002年度收入总额为1亿元,广告费为22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8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广告费超支额为:220万元-10000万元2%=20(万元)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80万元-10000万元0.5%=30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00万元-(1500万元0.5%+85000.3

44、%)=67万元。该企业需合计进行纳税调增117万元。,筹划方案,如果该企业将销售部门分离出去设立一家销售公司,制造企业将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总价为9000万元,销售公司再销售给客户,总价为1亿元。双方商定广告费各支付110万元,业务宣传费各支付40万元,业务招待费由双方各支付50万元。做此处理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不会超支。业务招待费超支情况为:制造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50万元-(15000.5%+75000.3%)=20万元。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支:50万元-(1500万元0.5%+85000.3%)=17万元。业务招待费合计超支37万元企业分立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增金额由11

45、7万元降至37万元。,相关链接,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提未提、应计未计的税前扣除项目。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

46、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相关链接,未经报批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损毁、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

47、后的45天。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相关链接,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对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超过规定期限报批的不能享受减免税税法规定,纳税人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申请减免税至迟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超过规定时间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税务机关不得受理,案例资料,湖北宜

48、昌某鞋业公司生产各种样式的皮鞋。1999年8月,该地区发生水灾,由于该公司正处下水口,公司厂房倒塌多处,大批皮鞋及原材料被大水冲走。灾后该公司进行了一下盘点,发现此次水灾共导致损失300万元,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该公司将这笔损失作为费用全部列支,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年终稽查时,税务稽查机关认定该项损失虽属非正常损失,但该鞋业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因而不允许列支。结果是税务稽查机关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款99万元及滞纳金20万元。,案例分析,分析每年在所得税的查账中,不论规模大小,企业的费用及损失被稽查机关剔除的比率相当高,这些费用损失被剔除后,不仅要求企业补缴税款,而

49、且还会按照其金额处以一定的罚款。本案例中,该鞋业公司的水灾损失是由非主观意志的因素造成的,本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由于该公司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办事,因而丧失了这样的机会。税法中对这种损失要求企业报告备案是出于管理上的需要。首先,如果企业不报告备案或报告备案不及时,则到底有没有实际损失或实际损失是多少没有办法正确估计,这样会给税务机关的估算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其次,如果随便一项费用损失都可以列支,则扩大了纳税人的随意性,可能会造成纳税人不切实际的乱列支或多列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案例分析,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供纳税的现

50、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短期货款拖欠。当然,税法中的灵活政策远不止于此,纳税人应尽量创造条件,使自己企业的情况与之相符,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资料,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原计划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为180万元。如果按照这个方案,那么该安装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20036(万元)。在签署安装合同时,该安装企业接受了一个税务专家的建议,对有关业务进行适当的分离。即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购买,而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从而收取安装费20万元。在这样的操作程序下,该安装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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