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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专项稽查作业标准,厦门海关2012年 中介机构培训系列,一、总体制定说明,本标准共设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1.第一章总则,对本标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专项稽查定义等内容作了原则规定。2.第二章选择环节的作业标准,围绕选择对象和内容,重点对数据、信息、资料的采集途径、采集内容和风险判别方法作出了规定,并具体列举了判别六类常见风险的情形。3.第三章实施环节的作业标准,对专项稽查作业中的六类常见风险,重点从收集什么、向谁收集、查什么、咨询什么、比对什么,以及记录什么等专项稽查作业的关键点作出了规定。4.第四章结果应用环节的作业标准,主要针对专项稽查结果的内部应用和外部应用的内容和形式
2、分别作出了规定。5.第五章附则,对本标准有关用语作了说明。,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本标准的定位。本标准是稽查系统内部的作业规范,是在专项稽查相关作业环节具体实施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作业要求,同时也是稽查部门衡量具体专项稽查作业质量的重要依据。(二)关于标准设定的方式。标准结合各关的实践经验和现行性做法,“查”的环节打破了传统的按贸易方式区分的方法,而是采用以专项稽查中各类常见问题区分设定基本作业标准的方式,有效避免了按贸易方式区分设定作业标准易出现的对同一类风险重复规定的问题。(三)关于必做和选做项目的设置。为贴近专项稽查工作实际,标准将各环节的作业内容分为应做项目和可做项目。应
3、做项目是对专项稽查作业的最基本要求,是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减少;可做项目是选择性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三、定义,本标准所称专项稽查,是指以查发企业各类问题,保障海关监管、税收和贸易安全,防范走私违法活动为目的,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行业、企业、商品为重点而实施的一种稽查工作方式。针对性 行业性 在稽查方法上以实质性测试为主,四、稽查作业的实施,第十四条 稽查作业的实施应当包括: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取得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分析认证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初步的处置意见。,第十五条 价格申报类稽查作业的实施:(一)取得证明材料:1.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1)进出口货物
4、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等报关资料;(2)有关合同、发票、支付单据、账簿记录等资料;有关成交价格调整项目、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资料。2.可以向价格信息部门进行咨询、向特殊关系企业、行业协会、同行业其他企业取得相关资料;3.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4.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价格申报类风险的资料。,(二)审查和认证:1.应当将申报价格与反映实际价格的合同、发票、支付单据、账簿记录进行比对,如果存在不符并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可以判断存在价格申报真实性问题;2.应当对特许权费、买方佣金、转售收益
5、等调整项目、运保费等进行审查,如果有关项目未计入完税价格并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可以判断存在价格申报完整性问题;3.应当对可能影响成交价格的特殊关系进行审查,如果申报价格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并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可以判断存在价格申报合理性问题。,第十六条 归类申报类稽查作业的实施:,(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1.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等报关资料;(2)有关货物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可以作为归类依据的资料。2.应当向海关取得商品归类决定、归类指导意见书等归类资料;3.可以向行业协会、同行
6、业其他企业取得有关证明资料;4.可以进行实地检查,提取样品进行鉴定、化验,送交归类部门进行认定等;5.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6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归类申报类风险的资料。,(二)审查和认证:1.应当将申报资料与反映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进行比对,如果存在不符造成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可以判断存在归类申报真实性方面的问题;2.对于申报资料与反映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一致的,应当将申报的税则号列与海关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指导意见书进行比对,如果因申报时没有相应的商品归类决定或商
7、品归类决定不明确而导致申报与相关归类决定不一致,或者由于海关原因造成归类不正确,由此导致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可以判断存在技术性归类问题。,第十七条加工贸易类稽查作业的实施:(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1.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相关手册或电子数据等报关、审批、备案、核销的资料;(2)反映加工、承揽、串换料、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和成品复出口等保税料件进口、使用情况的资料;(3)反映工艺流程、实际投入产出、净耗损耗记录、残次品及边角料耗料等保税货物单耗情况的资料;(4)反映实际出口、内
8、销的入账记录、款项往来、销售价格及数量等保税货物销售情况的资料;,2.应当盘存被稽查人有关物料实际库存情况,并制作检查记录;3.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4.可以向行业协会、同行业其他企业、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取得相关证明材料;5.可以进行实地检查,提取样品进行鉴定、化验等;6.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7.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加工贸易类风险的资料。,(二)审查和认证:1.稽查人员应当将申报、备案资料与反映保税料件进口、使用情况的资料进行比对,将企业核销、补税情况与反映实际出口、内销、结转的资料进行比对,如果发现存在
9、货物灭失、料件短少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申报不实、账货不符的问题;2.稽查人员应当单独或综合使用技术分析方法、实际测定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核定单耗,将实际单耗与申报单耗、单耗标准进行比对,如果存在不符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单耗申报方面的问题。3稽查人员应当审查有关结转、外发加工、手册变更等情况,如果存在账货相符,但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导致货物可能脱离海关监管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程序合规性问题;,第十八条对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报、使用、流向类稽查作业的实施:(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1.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10、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减免税证明文件、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等报关、审批、备案的资料;(2)反映减免税货物实际规格、技术参数的资料;(3)反映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实际生产、接受委托加工等情况的账册和资料;(4)反映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租赁、抵押、质押,以及销售或转让等使用情况的账册和资料;(5)有关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实际使用人、被稽查人注册登记、合并、分立、破产、改制、股东变更等涉及货物产权归属情况的账册和资料。,2.应当对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实际存放、使用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3.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相关资料;4.可以要求被稽
11、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5.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报、使用、流向类风险的资料。,(二)审查和认证:1.应当审查反映减免税主体资格的相关资料,如果存在与减免税审批条件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骗取减免税主体资格问题;2.应当将减免税货物申报资料与减免税审批资料、实际规格、技术参数等资料进行比对,如果存在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技术指标申报真实性问题;,3.应当检查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审查相关账册资料:(1)如果在
12、生产、委托加工环节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可以判断存在改变特定用途的问题;(2)如果存在将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擅自租赁、抵押、质押等情形的,可以判断存在使用问题;(3)如果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存在销售、转让、投资入股等情况并导致脱离海关监管的,可以判断存在产权归属不符合海关规定的问题。,第十九条安全管制类稽查作业的实施:(一)取得证明材料和实地检查:1.应当向被稽查人取得以下材料:(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及其他随附单据、相关许可证件等报关、审批、备案的资料;(2)有关涉及商品的品名、数量、进口渠道、保管、使用、流向,以及相关企业的经营、
13、存续等涉及进口两用物项商品、国家安全管制政策调整、国家特定时期安全管制要求的重点敏感商品和企业的账册和资料;对于出口两用物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取得涉及商品的出口、销售、流向等相关情况的账册和资料。,2.可以向许可证签发机关、有关行业协会、海关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咨询;3.可以进行实地检查,提取样品进行鉴定、化验等;4.可以要求被稽查人提交陈述报告,必要时制作相关责任人、知情人的询问笔录;5.取得其他可能证明或者排除安全管制类风险的资料。(二)审查和认证:稽查人员应当将两用物项商品的申报资料与反映品名、数量、使用和流向等实际情况的账册和资料进行比对,如果与相关许可证件管理不符的,可以判断存在影响安全管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