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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学,张曼丽,导言 知识产权法的学科特点和研究方法,一、学科特点,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二、研究方法,学必借术以应用术必以学为基本,第一编 总 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2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1)知
2、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2)知识产权不等于智力创造成果权;(3)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3.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信息产权 这三类用语描述了非物质财产领域权利范畴的变化,鉴于相关国际公约、国内立法的规定与我国法学界的约定,我们可以继续沿用“知识产权”的概念,但不要拘泥于传统权利体系的狭隘理解。,二、知识产权的性质,1.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知识产权为私权”是近代社会法律革命与制度变迁的结果。“知识产权为私权”在制度层面上为私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2.知识产权的人权定义 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主要
3、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人权意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这两项权利联系在一起,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人权。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法律文件,以不同的立法取向对知识产权的人权蕴意做出了说明。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开端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性、地区性人权宪章,使人权成为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之一,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由此具有了国际人权意义。私权与人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
4、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1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2知识产品的类别(1)创造性成果;(2)经
5、营性标记;(3)经营性资信。3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1)创造性。(2)非物质性。(3)公开性。,五、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对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2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对象与属性 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3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
6、准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2)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4侵犯知识产权法律救济(1)民事救济措施。(2)刑事救济措施。(3)行政救济措施。,六、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1从体系范围而言,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2.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由下列权利构成:(
7、1)文学产权。在立法文件中文学产权指称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 接权。(2)工业产权。根据巴黎公约及其相关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范畴主要指专利权(含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3)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植物新品种权;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商业秘密权。以上权利即是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4)商誉权。(5)信用权。(6)商品化(形象)权。以上即是经营性资信权。,七、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1.正义与效益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2.从上述价值目标出发,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确立以下两个基本法律观:(1)私权神圣 知识产
8、权制度的建构以下列思想为原则:第一,以私权领域为依归;第二,以权利制度为体系;第三,以权利中心为本位;(2)利益衡平 知识产权所强调的利益平衡,实质上是同一定形态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主要体现在:第一,本权与他权;第二,私益与公益。,八、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1.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即它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是规类于何种法律地位。2.从世界范围看,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1)编入民法典(2)单行立法(3)编纂专门法典,3.我国民法典是否接纳知识产权制度 我们主张知识产权“入典”,在民法典做一般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其理由是:(1)知识产权是私权(2)知识产权是受民法典保护的权利(3)知识产权已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做出原则性规定(4)WIPO认为,在民法典中就知识产权问题做出一般规定是可以的,也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