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007266 上传时间:2023-09-1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文书模板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定金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的范围。第3条提供担保的注意事项1 .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2 .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3 .不得为非独立核算的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担保。4 .原则上不得对非业务往来公司、单位提供担

2、保。5 .为所控股、参股的公司提供担保时,要按投资比例对债务提供担保。第4条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公司、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2章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第5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第6条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且合同事项明确。第7条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第8条担保合同订立时,必须

3、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第9条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1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 .担保的方式。4 .担保的范围。5 .担保的期限。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第10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n条担保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第3章担保风险监控第12条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请财务部、法律

4、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随时监控。第13条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按时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第14条公司财务部应于还款到期前30日就被担保人的还款情况(含利息)发函告知,催促按时还款。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掌握的情况告知财务部。第15条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公司董事会。第16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

5、15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面临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第17条确认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的法律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公告。第18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法院裁决,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第19条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法院裁决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被担保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21条对外担保合同中担

6、保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担保责任。第22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第23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第4章责任追究第24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25条担保人无需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第26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第27条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章附则第28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上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29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果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