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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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3)17号各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

2、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

3、)、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三、执行期限及相关规定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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