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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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员备案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资料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资料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治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规定要求,建筑工程资料应由各岗位负责人制作原始记录,内容必须真实、齐全、准确、系统,并做到工程资料管理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施工技术资料由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签认的,必须经本人签字、盖章,不得代签或补签。,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二、建筑工程资料员(以下简称资料员)应在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负责资料督促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资料员必须经专业培训

2、,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料员岗位证书及备案证或印章(资料员备案章)。在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资料员工作。(附件一)资料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项目部资料员的资格进行核查。,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三、资料员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资料归档规范和自治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不得代替他人编写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资料员应负责指导、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资料;分包单位资料员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

3、收集整理工作,在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后,将施工技术资料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并对分包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部资料员应按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预验收意见,对施工档案资料进行完善,将立卷归档的施工技术资料报送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资料员报送的所有建筑工程资料,均应在封面右上角位置加盖蓝色“资料员备案章”(附件二)。,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四、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资料员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资料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根据资料员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建立健

4、全资料员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资料员不良行为记录;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资料员,应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没收其资料员备案章,并告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岗位证书。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资料工作的统一监管,每两年组织开展资料员业务培训一次,不定期对各地建筑工程资料进行抽查,并通过新疆建设网()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及各地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附件三),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工程资料分类与编号4.1 工程资料分类规则 按照单位工程参建单位资料收集范围、资料性质和专业分类。建筑工程资料类别分为:A、B、C、D 四大类。A 类:为工程准备阶段的

5、文件。B 类:为监理资料。C 类:为施工资料。D 类:为工程后期归档资料。C 类工程施工资料:C0:施工管理资料、C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C2: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资料的分类:按照分部工程及所含子分部、分项和检验批分类,分类代码依施工质量验收的分部工程代码+所含子分部工程代码+所含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顺序。,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施工单位资料管理内容1.建立健全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部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2.随施工进度编制、收集、整理、保管,保证工程资料的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3

6、.对报审、报验的资料应经自审合格后报监理或业主审核、验收。4.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指导和汇总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分包范围内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后,将资料向发包方移交。5.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形成的资料按本规程进行立卷,移交建设单位,按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合格工程档案资料。,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6、工程施工资料(C)内容与要求(1)一般规定(2)施工管理资料(C0)(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C1)(4)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及主要功能 抽查资料(C2)(5)工程质量验收 规程中凡是施工资料(也就是施工单位编制的资料),无

7、论是其分类编号,还是表式编号均把英文字母“C”放在首位。,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图1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资料管理工作流程,图5.3.2原材料资料管理工作流程,图2 原材料资料管理工作流程,图 5.3.3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工作流程,图4 竣工验收阶段资料管理工作流程,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8、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二年六月三十日,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工程质量

9、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

10、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构筑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

11、件,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

12、规及文件,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

13、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二)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

14、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九条

15、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

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

17、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

18、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

19、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

20、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

21、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

22、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23、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24、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25、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

26、的资质证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

27、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28、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第二

29、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

30、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

31、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32、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33、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34、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

35、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三、建立完善制度措施,提高工

36、程质量检测水平实行工程结构检测报告制度。对于在工程结构质量等施工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必须提前24小时报告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并提供现场检测工作方案、检测人员上岗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等。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合理确定测点部位和数量,对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测仪器鉴定情况、检测方法和程序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旁站记录。监督机构应对测点的合理性、检测程序、监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处理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健全完善见证取样检测程序。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一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1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

37、机构。,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见证取样检测是在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现场取样;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见证人员培训证书,方可现场监督取样;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必须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制作见证记录。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监理(建设)单位提交检测报告,报告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和资质徽标(三角章),无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资质徽标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严格检测机构内部管理。各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技术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执

38、业人员责任制度、业务技术工作内部监控制度、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划定需留置试样的程序、环境、数量和时间,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等级应便于检查。要加强监测数据的管理,落实不合格结果报告制度,建立不合格检测结果台账,于检测当日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各企业(公司)的实验室和对外出具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必须建立足够容量的、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标准养护室。四、承接下列工程的施工企业,宜在施工现场建立相应混凝土试块的标准养护室:(一)建筑面积在5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二)3万以上(含3万)的住宅工程;(三)其他混凝土用量较大的构筑物及市政基础设

39、施工程。五、标准养护室可现场建设,也可购买或租用全自动活动标准养护室或养护箱。但必须达到规范要求的温度、湿度控制标准。,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天山奖评选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半年以上使用,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原则上应获得当地最高工程质量奖;(三)工程项目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工程规模条件外,住宅工程的入住率应达到50%以上,专业工程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自治区领先水平;(四)工程建设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过任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资料员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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