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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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指导并规范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2010年3月1日后拟进入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第11号令和2个标准,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适用范围:1.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 2.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本

2、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1.符合国家标准GB/T 17993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2.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开展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1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汇总上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

3、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产品检测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5.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核查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的管理档案。3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

4、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的检测档案。4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相关的咨询服务。5.定期(半年以内、季度)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6.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第五条 核查内容及方法 在原有的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基础上增加了检查项目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在不同时间段采用有区别的核查方法。(一)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按原道路运

5、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3、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达标车型表(交通部网站)。4、车辆型号不在 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5、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二)2011年3月1日起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终止核查。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

6、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不合格项目及原因。(三)在用车辆转籍核查 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自2010年3月1日起,非营运车辆拟转为营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新购车辆核查规定对车辆进行核查。、营运车辆转籍核查。营运车辆转籍按附表1规定的项目及方法进行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第六条 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

7、合。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中,应增加外形尺寸整备质量驱动型式轮胎规格货箱栏板内尺寸或容积牵引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准拖挂车总质量等项目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第七条 申请人对达标车型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第八条 处理结果对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对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或经核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第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车辆核查存在的问题按照附表2的形式,每半年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加强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其核查结果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谢谢大家!,返回,附表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及方法,附表2,返回,填报人:填报日期: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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