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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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XX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投资管理人:XX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目录第一条前言第二条释义第三条产品基本情况第四条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第五条声明与承诺第六条各方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八条产品资产第九条产品的认购与成立第十条产品的申购与赎回第十一条投资政策第十二条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第十三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第十四条越权交易的处理第十五条产品资产的估值第十六条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第十七条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之间的监督第十八条费用与税收第十九条期间收益分配第二十条产品资产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与报告第二十二条风险揭示与应对

2、措施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四条产品清算第二十五条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保密责任第二十七条通知与送达第二十八条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其他事项附件一:各方业务人员联系核实信息表附件二: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附件三: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附件四:通知(样本)附件五:风险揭示书第一条前言1.1为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前登记操作指引(试行)及其他有

3、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XX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产品合同”或“本合同”)。1.2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尽一致,均以本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产品份额持有人、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产品投资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投资并持有产品份额,即成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产

4、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产品同一类别的每份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1.3本产品由产品管理人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登记编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募集。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产品发行前登记材料,产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备、规范。登记交易平台对产品登记的接受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产品管理人应自产品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产品

5、设立并在产品设立之日(不含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交易平台提交产品设立报告。1.4 本产品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投资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不保证产品份额持有人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人在投资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资产管理合同、XX号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风险揭示”条款,阅读并签署XX号资产管理产品风险揭示书(请见附件五,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T),确保投资人对本产品及投资本产品的相关风险有充分理解和认知。1.5 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6、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各方当事人就该等变更或调整以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认。1.6 本产品合同各签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配套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合同各签署方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务上便利向其他方或其他方工作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既包括金钱利益和实物利益,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若任一方向其他方索要、收受任何形式的财物或者其他

7、好处,其他各方应配合该方对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查处。第二条释义2.1 产品投资人、投资人、投资者:指签署本资产管理合同,具备相应风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机构投资者。本合同项下投资人可包含保险资金。2.2 产品管理人、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指XX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3 产品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2.4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即为:1)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O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

8、位;2)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3)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4)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2.5 产品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产品合同投资并持有产品份额的产品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产品份额类型的不同,本产品项下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包括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和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2.6 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产品合同投资并持有本产品项下的产品优先级份额的产品投资人。2.7 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产品合同投资并持有本产品项下的产品劣后级份额的产品投资人。2.8 产品资产、产品财产、委托财产、委托资产:指产品投资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

9、处分权,委托产品管理人管理并由产品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产品管理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所取得的其他财产或产生的损益也归入产品资产。2.9 产品投资资金:指产品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经产品管理人确认成功并进入产品托管账户的资金。2.10 10本金:除非依据本合同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中本金系指产品投资人移交的产品投资资金。2.11 资产管理产品、本产品:指XX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本合同中是指XX号资产管理产品。2.12 资产管理合同、产品合同、本合同、本产品合同:指XX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

10、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2.13 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的XX号资产管理产品托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托管协议关于托管人托管职责的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2.14 产品成立日/产品资产运作起始日:指产品达到法律法规及产品合同规定的条件,产品管理人宣布产品成立的日期。2.15 产品份额: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单位数额。本产品项下的产品份额类型包括产品优先级份额和产品劣后级份额,分别由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和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认购及持有。投资者在一份产品合同项下只能对应认购一种产品份额类型,投资者认购不同类型

11、的产品份额应填写销售机构提供的对应表单,不同类型产品份额不得相互转化。投资者所持有的某类型产品份额的相关要素以产品合同和投资者填写的销售机构表单为准。2.16 16产品资产净值:指产品的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2.17 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资产份额总额的价值。2.18 18产品份额参考净值:指产品资产净值与截止当日累计净补仓资金之和除以当日产品份额总数。2. 19估值基准日:指产品存续期间每个交易日。2.20 认购:指在本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向产品管理人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2.21 申购:指在本产品设立后,投资人向产品管理人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2.22 赎回:指

12、产品份额持有人按产品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产品管理人申请卖出本产品份额的行为。2.23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1 24托管账户:指产品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为产品资产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处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清算的银行结算账户。2.2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等。2.26

13、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以任何形式提出的适用于本产品的要求和监管政策(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2.27 元:指人民币元。2. 28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为产品资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XX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3. 2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 30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 31登记交易平台:指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6

14、. 32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7. 33标的公司、XX科技:指XX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XX.SH,证券简称:XX科技)。8. 34标的股票:指XX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XX.SH,证券简称:XX科技)股票。2. 35标的资产:指标的股票及标的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优先配售。第三条产品基本情况3. 1产品名称XX号资产管理产品。3.2 产品投资目的本产品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研判,结合对标的公司的深入研究,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同时,本产品作为XX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

15、资管产品,投资的目的还包括充分调动XX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员工,增强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凝聚力,激发公司的发展潜力,从而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3.3 产品类型本产品为权益类分级资产管理产品。3.4 产品发行方式本产品面向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机构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3.5 产品运作方式本产品运作方式为封闭式。本产品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不接受产品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3.6 产品规模本产品不设规模上限,投资人总数不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本产品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16、投资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管理人应当有效识别本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管理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3. 7产品份额发售面值本产品募集发售时的初始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1.001元。3.8 产品存续期限本产品存续期限为不定期,自产品成立日起至产品终止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产品存续期不低于12个月,不超过36个月。如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产品管理人亦可宣布产品提前终止。经全体产品份额持有人和产品管理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本产品可进行延期,延期期间业绩比较基准与存续期届满日(即自产品成立

17、日起满36个月之日)前的业绩比较基准一致。3.9 产品分级安排3 .9.1分级安排本产品份额依据收益和风险的不同安排,分为产品优先级份额和产品劣后级份额,两类产品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产品优先级份额具有相对稳定投资收益和较低预期风险特征,业绩比较基准为【1%/年。该业绩比较基准仅供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参考,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关于保证产品投资资金不受投资损失或者可以取得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产品劣后级份额具有极高预期风险特征,不设业绩比较基准。产品资产在扣除应由产品资产承担的税费及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托管费、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本金及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根据

18、应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及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的收益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分配。4 .9.2份额配比本产品优先级产品份额认购金额和劣后级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之比不高于1:1。第四条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4. 1产品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名称:XX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4.2产品托管人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办公地址:【】负责人:【】第五条声明与承诺5. 1声明与承诺1.1.1 产品份额持有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以及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具

19、备投资于本产品的主体资格,风险承受能力符合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产品份额持有人有完全及合法的资格和权利(或授权)投资于本产品,并已就本产品的投资完成了全部必须的内部决策程序;承诺并保证其认购本产品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内部制度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投资本产品以及本产品合同中约定资产的行为不会为任何第三方所质疑,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禁止、限制投资本产品或违反与任何第三方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产品,开展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多层嵌套、监管套利、规避监管要求等情况。

20、1.1.2 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妨碍产品管理人对该产品投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任何障碍。本委托事项符合产品份额持有人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1.1.3 产品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资质

21、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收益所有人信息等资料;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承诺及时向产品管理人提供更新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身份信息,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产品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1.1.4 产品份额持有人向产品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以及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

22、更,产品份额持有人将及时书面告知产品管理人。1.1.5 产品份额持有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及投资本产品前,产品管理人已充分地向产品份额持有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其已经合理知晓的相关风险。产品份额持有人已充分知悉本产品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完全接受并严格遵守本产品的资产管理合同、募集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的所有条款,已充分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产品份额持有人了解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本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产品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1.1

23、.6 产品份额持有人承认,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未对本产品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产品管理人对产品投资未来的收益预测或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供产品份额持有人参考,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关于保证产品投资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可以取得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产品份额持有人知悉,本产品系非保本和非保息产品,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产品资产可能受到损失或者无法收回,产品管理人不以任何形式承诺或者保障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产品资产不受损失。并且,产品份额持有人知悉本合同项下所述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收益分配仅系预期的利益分配,在本产品管理过程中取得实际收益后方可以进行分配,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收益分配的金

24、额和时间不作出任何保证或者提供任何保障。5.2 产品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5. 2.1产品管理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从事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满足的相应条件。6. 2.2产品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并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7. 2.3产品管理人保证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不让渡管理职责,不为其他机构或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

25、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8. 2.4产品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产品份额持有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9. 2.5产品管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产品份额持有人保证产品投资资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不保证产品投资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产品管理人对产品投资未来的收益预测或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供产品份额持有人参考,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关于保证产品投资资金不受投资损失或者可以取得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10. 2.6产品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产品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进行识别,并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产品托管人的要求,积极配合产品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11. 2.7产品管理人应按照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销售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组合类产品;(3)预测投资业绩或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4)向投资

27、者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组合类产品的过往业绩;(6)恶意诋毁、贬低其他机构或产品;(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5.3 产品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1.1.1 3.1产品托管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且已具备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条件,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产存管业务。产品托管人已获得总行授权且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1.1.2 产品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产品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产品托管人对存放于托管

28、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产品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保管,但不负责底层资产保管责任。1.1.3 产品托管人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熟悉产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相关服务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5. 3.4产品托管人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6. 3.5产品托管人不以任何形式向产品份额持有人保证产品投资资金不受投资损失或可以取得最低收益。第六条各方权利与义务1 .1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1.1 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产品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2)按照本产品合同约定申请认购产品份额,但

29、产品存续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直接处置其持有的产品份额对应的产品资产;(3)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4)监督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获得产品的信息披露资料;(6)享有投资产品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产品管理人代为行使前述权利;(7)产品终止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经清算分配的产品资产;(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1.1.2 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产品投资资金交付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

30、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委托财产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本产品运作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产品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3)根据产品管理人的要求向产品管理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必要的资料,配合产品管理人为反洗钱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4)协助产品托管人办理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提供产品托管人开立相关账户所需要的批准文件等,并且不得将该等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其他方式提供或允许他人使用;(5)配合产品管理人出具根据中国

31、证监会及承销商要求定增发行对象必须提供的承诺性材料(如涉及);(6)应向产品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保证其资金来源及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等方面的规定,并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使产品管理人免于因产品份额持有人违反本款而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7)认真、仔细、全面地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募集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相关尽职调查报告(如有)、通知及其它有关资料;(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产品管理人的投资行为;(9)不从事任何有损产品、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及其他产品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但份额持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等事项除外;(10)不得自行对托管账户或产品投资

32、管理形成的各类资产实施挂失、变更的行为,使托管账户、产品资产实际脱离产品托管人的控制;(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产品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向监管机构、产品份额持有人主管行政部门、产品份额持有人员工或外部顾问进行的必要披露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的披露除外;(12)产品份额持有人负责本合同履行的有关授权人员、经办人员或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动时,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13)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自行履行信息披露、报送等义务;(14)在签署本合同前,向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书面告知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或其他禁止交易的证券名单,在上述证券名单发生变更时,及时书

33、面通知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 .2产品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6 .2.1产品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产品,依据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向登记交易平台办理本产品的登记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本产品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3)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及具体业务需求,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产品募集、认购、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并有权对其做出最终的解释;(4)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产品管理人管理费、认购费(如有)以及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34、,在不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决定或调整本产品的相关费率结构、相关费率和收费方式;(5)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产品托管人,对于产品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本产品或/及其他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6)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行使产品资产投资而形成的投资人权利;(7)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召集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8)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9)有权委托具备运营服务能力的机构为本产品提供中后台的运营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IT服务、运营管理、估值

35、清算等;(10)对产品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产品份额持有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且产品份额持有人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资料;(11)产品管理人以其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因处理产品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的,有权从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7 .2.2产品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办理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的销售、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依据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向登记交易平台办理本产品的登记手续;(2)对

36、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3)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5)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产品;(7)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本产品资产与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37、产品资产和产品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9)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账户和资产,不得通过可能有损产品资产或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为产品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产品份额认购的方法符合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产品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11)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确认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12)未经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品种;(13)按照本合同接受产品份额持有人和产品托管人的监督;(14)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产品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向监管机构、产品管理人员工进行的披露及根据法律

38、法规的要求进行的披露除外,但产品管理人应当确保其员工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15)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品合同的约定,召集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16)产品管理人负责本合同履行的有关授权人员、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和产品托管人;(17)产品管理人在投资所涉交易对手等当事人违反相关合同项下义务,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资产安全的情形时,为实现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应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避免产品资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根据产品投资人要求采取包括行使投资者权利、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内的各种手段收回产品资产本金和收益。因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诉讼、仲裁费用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合

39、理费用由产品资产承担,若由管理人垫付的,应在产品资产分配前从产品资产中优先偿付;(18)产品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禁止行为:a.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b.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c.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按照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向产品投资人兑付本金及收益,或对本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构成实质上刚性兑付的行为;d.分级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e.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转委托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f.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

40、平交易;g.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19)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等反洗钱义务,采取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识别、核实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终有效控制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身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份额持有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妥善保管并更新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并持续关注客户状况;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识别为高风险的客户按客户风险状况采取加强型尽职调查后限制交易、禁止提供服务等风控措施;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41、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终有效控制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20)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终有效控制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等不得为我国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得为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及其它可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确保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资金或投资行为、投资交易的合法

42、合规性,均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布及其它可适用的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途。(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6.3产品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6.3.1产品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对管理人交付的产品资产进行保管。(2)依照托管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3)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依法保管托管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4)要求管理人积极配合托管人的托管工作,及时提供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6.3

43、.2产品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保管托管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产品资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托管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法律法规、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托管资产委托他人托管;(5)按规定开设托管资产的资金托管账户;(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托管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根据

44、管理人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8)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对托管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等进行监督,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或者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托管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0)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产品财产价值;(11) 了解并获取产品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办理出具托管报告等与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保存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3)对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

45、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14)主动接受投资者和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督,对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7.1 本产品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产品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组成(由授权代表出席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经产品管理人审查认可)。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产品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7.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以下事由之一时,应召开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产品优先级份额

46、的业绩比较基准;(2)变更产品运作方式;(3)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变更产品类别;(4)在遵守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前提下,变更募集说明书和产品合同所载投资目标或投资范围;(5)变更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和召开方式;(6)提高产品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支付给其他服务机构的费用;(7)本产品与其它产品的合并;(8)更换产品托管人;(9)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7.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产品管理人自行决定:(1)变更投资经理;(2)调低本产品管理费及支付给其他服务机构的费用;(3)因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47、件以及监管机构以任何形式提出的适用于本产品的要求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动而对产品合同进行修改;(4)产品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的变化,但是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和范围,不得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或者产品托管人产生不利影响;(5)对产品合同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且该等修改不会导致产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也不会对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6)产品管理人权利范围内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合同约定应当召开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决议的事项以外的任何事项。7.4召集方式7.4.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合同另有约定外,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由产品管理人召集。7.4.2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产品管理人决定。7.5通知召开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披露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投票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及送达时间和地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5)权益登记日、登记地点、需携带的证明文件;(6)出席会议者应履行手续和准备的文件;(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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