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030037 上传时间:2023-09-16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46.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传承光大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老字号企业新时期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老字号”,是指河北行政区域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河北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赢得良好信誉

2、的品牌(字号、商标等)。第三条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省文物局、省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相关部门)组成河北省推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委托河北省商业综合性行业协会成立“河北老字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及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在工作组指导下组织开展“河北老字号”初步评价工作,并提交初评结果,经工作组认定后发布。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河北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河北老字号”企业,建立“河北老字号”名录。第四条“河北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

3、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河北老字号”以企业为主体,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河北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根据河北省地方标准“河北老字号评价规范,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二)具有中华民族、河北省地域特色和鲜明的文化特征;(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第七条“河北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河北省内依法设立;(二)依法拥有与“河北老字号”相

4、一致的字号,或与“河北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技术委员会依据“河北老字号评价规范具体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技术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接受培训并考核。第九条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

5、上每年认定并公布一批次“河北老字号”名录。办公室和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组年度计划安排组织项目申报和认定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资料。具体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八)针对上

6、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第十条办公室及技术委员会,根据各地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综合情况,确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荐的数量上限。省内由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可递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河北老字号”,不占用各地推荐数量。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研究论证后提出推荐名单,按程序报送办公室。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河北老字号评价规范,按照科学、公平、

7、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价打分,从分值至少达到80分以上企业中提出拟认定的“河北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将评审专家组所有评审结果汇总报经工作组审查后,在网站公示,公开接受监督和意见,公示期为1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所提异议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可由工作组召开评审会讨论。第十三条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工作组,确认后按照程序备案收入“河北老字号”名录,授予“河北老字号”使用权,并颁发证

8、书和牌匾。第十四条“河北老字号”标识属河北省商务厅标志,“河北老字号”企业可依据“河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河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河北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经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技术委员会按照“河北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工作组。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河北老字号”企业每年2

9、-4月应将上一年“河北老字号”称号的使用及经营等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办公室,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由办公室开展“河北老字号”日常监测,对出现问题的“河北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十八条“河北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提交申请的;(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三)“河北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规范的;(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六)被

10、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第十九条“河北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其“河北老字号标识、标志牌使用权:(一)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利的;(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如确有必要的,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工作组做出暂停其“河北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技术委员会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工作组。工作组认为整改到位的,撤销暂停其“河北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的决定。第二十条“河北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移出“河北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河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

11、展经营活动的;(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河北老字号”称号的;(五)被暂停河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六)其他不符合“河北老字号”和河北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第二十一条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每2年对“河北老字号”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河北老字号”条件的,作出移出“河北老字号”名录决定、收回“河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被撤销“河北老字号”称号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

12、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河北老字号”。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三条市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北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第二十四条“河北老字号”企业违反“河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河北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河北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河北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河北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河北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河北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

13、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附件:“河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河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河北老字号”信誉,加强对“河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河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河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三条省商务厅对“河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河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第四条“河北老字号”标识适用于省商务厅认定的“河北老字号”及“河北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河北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

14、使用“河北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第五条“河北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河北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河北老字号2色标识。“河北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附件。第六条“河北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河北老字号”标识。第七条“河北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河北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

15、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八条“河北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第九条“河北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第十条省商务厅委托“河北老字号”工作办公室统一制作和颁发“河北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第十一条“河北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第十二条“河北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河北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

16、物。第十三条被移出“河北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河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河北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河北老字号”标识;“河北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省商务厅统一注销和销毁。第十四条“河北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河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规定备案。附:“河北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附件河北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标准图形UxHXZXX22X16XX22XX2XITX16X204X河北老字号Hebei Timehonored Brand标准字体河北老字号HebeiTime

17、-honoredBrandHebeiTime-honoredBrand河北耒字号标准色彩C:0M:100Y:IOoK:59R:127G:0Bo#7FOoOoC:0Mo6K:100R:35G:24B:21*231815C:3M:29Y:55K:0R:244G:195B:123KF4C37B标准组合河北老字号HebeiTime-honoredBrand河北老字号IIebei Time-honored Brand河北老字号Heb2.Tim,honored Bra-S.HebeiTime-honoredBrand河北老字号附件2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5部门中华老字

18、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扎实做好“河北老字号”认定和管理相关工作,我厅起草了“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为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统筹推进中华老字号和地方老字号认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O2023年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也列入了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为培育中华老字号储备项目,做好“河北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工作,我厅起草了管理办法。二、起草过程一是学习研究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和借鉴其他省份省级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二是总结今年遴选中华老字号推荐企业工作经验;三是对我省老字号工作进行调研摸底,与行业协会和专家进行座谈,形成目前版本。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包括五章二十五条:(一)总则:明确出台目的和“河北老字号定义,确定各部门职责分工。(二)基本条件:规定“河北老字号”及所属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三)申报与认定:规定创建周期、申报材料和认定程序。(四)动态管理:明确信息变更和数据报送要求,建立约谈整改、暂停权益、移出名录等管理措施。(五)其他规定:建立联合管理机制,明确标识牌匾等相关管理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25010119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