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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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实施质量责任终身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水利建设项目。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责任单位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责任单位,包括

2、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其中,项目负责人是指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项目总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除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之外,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第二章终身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违反或以任何理由明示暗示其它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行为、质量过程、质量结果承担全面责任。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总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

3、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行为、成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等要求,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程规范、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工程建设,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不得出借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任

4、务,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不得出借借用资质或转让工程监理任务,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承担相应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总承包内容全程负责,对

5、因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等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对因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责任单位直接责

6、任人应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直接责任,对其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实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责任公示、档案管理和竣工后永久性标识等制度。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开工前,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附件1),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授权事项,连同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中途更换的,不免除原负责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

7、法人应按标段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附件3)。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水利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附件4),接受社会监督。工程建设期间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时间顺序在永久性标识上予以列全。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永久性标识损坏、缺失、丢失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修复。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建设中持续完善,竣工验收时作为必要资料备查,竣工验收后,作为永久档案保存。该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参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

8、书复印件等;(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信息(列表保存,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务/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号码、联系方式、变更情况等),及相关证件、任命文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四)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档案中有关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作为追究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甘肃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的监管,对质量终身责任未落

9、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工程,应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约谈或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及时追责并公布责任追究情况,同步报省水利厅记入该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档案,给予信用惩戒。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四)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发生本细则第十

10、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追究终身责任。第十八条发生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责任人为依法履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将违法违规相关材料移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二)责任人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在省内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报相应资质资格管理单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建议终身不予注册;

11、(三)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九条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或原单位已被合并、分立、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履行相应职责,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2021年11月8日起,全省已开工建设未完工及已完工未

12、进行竣工验收的水利工程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细则实施质量终身责任相关要求和规定。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甘肃省水利工程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范本)2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3 .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4 .水利工程永久责任碑(牌)附件1甘肃省水利工程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范本)今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工程+标段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程的(建设、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履行职责,并依法对建设期和合

13、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被授权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职称专业被授权人签字:年月日授权单位:(注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授权日期: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本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再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本人(姓名)担任(工程+标段名称)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履行职责,并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承

14、诺人签字: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3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工程+标段名称)工程+标段概况:(包括且不限于:项目+标段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工程效益、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等)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举报电话:*注:1.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宜为蓝底、白字,边框形状宜为矩形,边宽不小于

15、120OnIn1,边高不小于800mm。2 .工程施工分为多个标段的,应逐标段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3 .本公示牌应设立在施工标段现场显要位置,标段内施工作业点较分散的,应分工区设置。附件4水利工程永久责任碑(牌)(工程名称)工程简介:(包括且不限于: 设内容、完成投资、开竣工时间、 等)工程名称、批复投资、主要建工程效益、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注:1.永久责任牌宜为蓝底、白字,边框形状宜为矩形,宽不小于1200mm,高不小于80Onln,责任牌水平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500mmo2 .永久责任碑石宽不小于120OnIn1,高不小于800mm,厚不小于IoOnln1,基座不低于60Onlnb底色为灰/白色,字体为黑色。3 .对线状工程,永久责任碑(牌)宜设置在工程末端公共区域明显位置;点状工程设置在主要建筑物旁公共区域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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