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衔接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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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衔接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衔接,不断提升执法效能,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 .人民法院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需要进行委托调查的,应当按照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在调查评估委托函中载明是否为刑事速裁程序案件。2 .人民法院对于醉驾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赔偿的交通肇事案件和其他过失犯罪且已赔偿谅解或达成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的,可以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3 .人民检察院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拟提出判处管制、缓刑量刑

2、建议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4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不得通过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属以及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调查评估委托函、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不得将调查评估结果以外的调查评估具体开展情况等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以及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调查评估意见书仅作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依据。5 ,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将管制类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等报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视情纳入工作对象管理。6 .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

3、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具有前款情形的,因社区矫正机构在异地,决定机关三日内难以书面通知的,可以先行采取电话联系等方式通知后,再及时将书面通知送达社区矫正机构。7 .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于除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原审人民法院是本省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原审人民法院是外省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拟向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原决定机关是本省的,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建议;原决定机关是

4、外省的,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或管理其档案的公安机关、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建议。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拟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的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出现新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应当向作出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组织诊断鉴别建议。8,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五日内,将裁定书或者决定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书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9 .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被本省或外省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决定收监执行的,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按照收押范围规定送交本省社区矫

5、正执行地所属看守所收押、交付执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被公安机关决定收监执行的,由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送交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档案的看守所收监执行;被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由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收监执行,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予以协助。10 .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逃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追捕。公安机关应当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作为追逃依据。11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因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提出撤销缓刑、假

6、释建议后,经审核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材料属实的,可以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12 .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期间矫正期满,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未作出裁决定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对于因社区矫正对象羁押等原因,无法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的,可以暂缓发放。13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执行地确定、调查评估、交付接收以及收监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4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矫正对象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人期限报到,造成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的除外;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属于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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