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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并联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多测合一”工作。本实施办法中,“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整合后保留三个测绘事项。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土地首次登记地籍测量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工程规划指标核算、规划放验线、变形监测、房产面积预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人防面积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后一环节获取前一环节的测绘成果,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各市(州)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际需要,应合尽合,进一
3、步整合测绘事项,减少委托次数,避免重复测绘。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子系统”(以下简称“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为四川省“多测合一”业务办理的应用信息系统。第五条在符合相关要求和具备现场测绘条件的情况下,“多测合一”工作流程如下:(一)建设单位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选取并委托测绘单位;(二)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并上传测绘合同和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指在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与服务平台(三)测绘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进场实施测绘工作;(四)测绘单位将自检合格的测绘成果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进行成果确认或验收,并在“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完成成果上传;(五)审批部门在系统中完成
4、成果审批;(六)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办结,并完成成果汇总入库、成果共享。第六条在本省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执行国家、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七条“多测合一”统一采用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能够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相联系的地方独立坐标系统,或满足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要求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CGCS2000),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八条测绘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对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单位承担“多测合一”项目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应取得合法来源手续,并保证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九条测绘单位及其从业
5、人员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当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恶性竞争。第二章部门分工第十条省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改革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指导、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多测合一”标准体系,开展“多测合一,考评等工作。第十一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将“多测合一”成果纳入年度监督抽查工作,配合制定多测合一”标准体系,将不良信息依法纳入测绘行业信用监管。第十二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测绘工作、标准制定、业务指导等工作。第十三条省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多测合一”审批系统测试、运维和升级工作,全面提升服务
6、智能化水平。第十四条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大数据与政务服务等主管部门,督导落实本行政区“多测合一”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多测合一”制度及标准建设、业务指导、测绘单位管理和考评等工作;负责将“多测合一”成果纳入本地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不良信息依法纳入测绘行业信用监管,实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管理信息。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相关工作。第三章行业管理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所有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开放,企业、事业单位在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均可从事
7、测绘资质登记范围和作业限制内相对应的测绘活动,符合测绘资质要求的测绘单位,通过四川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完成入驻。第十六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载有但不限于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类别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多测合一”业务;测绘单位从业人员须持有测绘作业证。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验收要求在“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内选取测绘单位,委托其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并签订测绘合同。测绘单位应按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接受委托,严禁超专业类别、超作业限制、恶意低价承接测绘业务。第十八条从事“多
8、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注册法人账号,登录“多测合一”子系统,填报基本信息,提交以下电子扫描文件资料等注册信息。(一)注册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三)测绘资质证书;(四)测绘单位社保证明材料;(五)从业人员测绘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测绘作业证;(七)从业人员身份证。第十九条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其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第四章信用管理第二十条省级自然资源、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二
9、十一条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开展测绘单位信息的采集、公示、处理、考评等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到“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中国(四川)门户网站平台。第二十二条信用信息划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一)基本信息是测绘单位的名称、单位类型、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属系统、成立日期、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作业人员规模及测绘作业证、仪器设备、资质等级、专业范围、资质变更记录等。(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在“多测合一”测绘活动中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
10、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基本信息评价有效期为测绘单位入驻“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期间,良好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评价有效期为1年。第二十四条信用行为的认定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经查证无误的予以认定,并录入“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作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依据。第二十五条信用管理的信息采集、录入、公示、评价标准可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第二十六条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上述规定的,
11、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针对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开展的相关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省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市(州)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定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创新“多测合一”监管模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定职责对“多测合一”测绘单位依法开
12、展成果质量监督抽查、测绘资质巡查、成果保密检查等工作,加强“多测合一”成果事中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监督抽查结果抄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三十条测绘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第六章成果共享管理第三十一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分级建立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和制度,实现“多测合一”成果统筹入库和共享运用。第三十二条省数据管理机构应结合我省“多测合一”改革实际,负责优化“多测合一”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推进“联合测绘”成果在相关部门间共享互认。第三十三条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库建
13、设,完善共享机制,推进成果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应用。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先行先试,推行“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由注册测绘师签字负责并加盖执业印章。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14、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一网通办”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测绘局、省大数据中心、省国动办联合起草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现将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厅牵头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23年,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36号)等文件要求,总结“多测合一”项
15、目试点经验,结合各地工作推进过程中反馈的工作的问题,起草了本实施办法。二、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共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原则与目的、适用范围、成果标准要求、工作流程等。第二章部门分工,明确了省、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多测合一”改革中的主要职责分工。第三章行业管理,明确了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应当满足的条件、入驻“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所需的审查材料及程序以及对测绘单位的动态管理办法。第四章信用管理,明确了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发布的方式方法。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部门“多测合一”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第六章成果共享管理,明确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成果共享管理、成果数据库建设管理要求。第七章其他规定,明确了涉密成果、成果报告相关要求及实施办法的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