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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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经研究,现将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发布的次日起执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当地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报省厅备案后生效。在当地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生效前,按本通知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本

2、通知发布前已经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的标准缴存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项目,在2023年10月31日前按审核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社会保障审核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可按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此种情形提交社会保障审核的,须在原有报审材料基础上,提供缴存社会保障费用的银行凭证。附件: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2023年9月1日附件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地区社保费用最低标准(元/亩)郑州市62620开封市44390洛阳市52580平顶山市47830安阳市47670鹤壁市43970新乡市45950焦作市45110濮阳市52170许昌市44000漂河市49190三门峡市51500南阳市42800商丘市43460信阳市43030周口市41500驻马店市42050济源示范区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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