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的路政行政处罚.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6039059 上传时间:2023-09-17 格式:PPT 页数:19 大小:275.6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速公路的路政行政处罚.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高速公路的路政行政处罚.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高速公路的路政行政处罚.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高速公路的路政行政处罚.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高速公路的路政行政处罚.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高速公路的路政行政处罚.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速公路的路政行政处罚.ppt(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八章 高速公路的路政行政处罚,8.1 路政法律关系的要素8.2 路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8.3 路政处罚的裁量标准8.4 路政案件会审8.5 路政处罚程序8.6 路政案件执法常用文书8.7 路政执法文书的制着要求8.8 路政行政处罚应注意的问题8.9 案例路政现场勘查及卷宗制作,8.1 路政法律关系的要素,8.1.1 路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与路政管理相对人在路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任务。1、在路政法律关系中,路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路政管理机构享有的权利,如:路政管理权、处罚权等;二是路政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权、要求组织申辩权、申请

2、复议权、起诉权等。2、在路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路政管理机构与路政管理相对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表现在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就需要承担义务。路政管理机构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生效后,路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履行处罚决定。同时,在路政法律关系中,路政管理机构享有的权利,也是路政管理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如:路政管理权。,8.1 路政法律关系的要素(续-1),8.1.2 路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路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路政管理机构,它具有行政职权并实施路政管理;另一方面为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服从路政管理义务的路政管理相对人,在路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一般称之为当

3、事人。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路政法律关系中可以成为路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有:1、路政管理机构;2、公民;3、法人;4、其他组织;5、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8.1 路政法律关系的要素(续-2),8.1.3 路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路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路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路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和行为两种。1、物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能够由主体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控制的物质资料。在路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路政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有:公路、公路桥涵、公路隧道、管理渡口、公路附属设施、防护构造物、交通标志、工程实施、公路用地等。2、行为是指路政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一

4、般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在路政法律关系中,行为主要表现为作为。如:交通肇事、破坏路产、在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路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等。,8.2 路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8.2.1 法律事实 是指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1、法律事件,在路政法律关系中,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路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2、主观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并能够引起路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主观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两类。合法行为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权利义务后果,如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则引起法律制裁的后果,如路政管理相对人在建筑控制区

5、内建造违法建筑,则路政管理机构对此应作出行政处罚。(转下页),8.2 路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续-1),(接上页)3、路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与路政管理相对人依照事实法律关系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如某汽车运输公司未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上路超限运输,路政管理 机构对其作出处罚,就产生了路政管理机构与某运输公司的路政法律关系。4、路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路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如某企业在建筑控制区内建有一处100m2的违章建筑,在处罚过程中,该企业并入另一企业,则被处罚人发生变更,路政法律关系也即发生了变更。5、路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与路政管理相对人

6、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如路政管理机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进行处罚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了处罚决定,则路政法律关系也就消灭了。,8.3 路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培训ppt超链接文件10-贵州省高管局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8.4 路政案件会审,8.4.1 路政案件会审制度 1、路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路政案件;2、拟罚款数额1000.00元以上的路政处罚案件;3、当事人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路政案件;4、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路政案件;5、路政部门调查取证困难的案件;6、当事人两人以上且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的案件;7、已调取的证据之间矛盾较大,导致无法依据现有的证据断

7、清事实、分清是非的案件。,8.4 路政案件会审(续-1),8.4.2 路政案件会审的主要内容 1、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现象;4、案件处理拟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5、拟作出的裁量是否适当,8.5 路政处罚程序,8.5.1 简易程序 习惯上称之为现场处罚程序,是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所给予法定较轻的路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处罚程序。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事实清楚。路政管理相对人确有违法事实,并有确切证据证明该违法事实;2、告知当事人作出路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

8、述和申辩的权利;3、填写并交付路政处罚决定书;4、处罚完成后,必须向其所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备案。简易程序流程图:现场勘察 制作笔录 图照 认定违法事实 调查 询问 制作 调查 询问当事人 证人笔录 违章处理 案情属实 制作送发(处罚决定书)违章通知 当事人不在现场 不能现场履行 制作、送发(违章通知书)结 案 当事人履行 制作登记表,8.5 路政处罚程序(续-1),8.5.2 路政管理的一般程序是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于事实比较复杂危害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路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七个相对独立、前后相继的具体程序或步骤,即:立案、调查取证、审查证据、违章

9、通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法律文书。一般程序流程图:立 案 制作立案申请、登记、决定 调 查 制作勘查、图照、询问笔录 通 知 制作违章通知书 案件讨论 制作案件讨论记录 处 理 制作违章处理绝对是、送达回证 结 案当事人已履行,制作结案登记表。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按程序办理,或向法院起诉,管理机构要做好应诉准备,不复议、不起诉、管理机构按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文书的填写必须杜绝随意性,要做到书写整洁、工整、规范。,8.6 路政案件执法常用文书,8.6.1 路政赔偿文书 路政赔偿文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

10、场平面图、询问笔录、立案登记表(含立案申请、立案决定)、案件调查报告、赔偿通知书、结案报告、文书送达回证及其他附件。8.6.2 交通行政许可文书 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有: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8.6 路政案件执法常用文书(续-1),5.6.3 路政处罚文书 路政处罚文书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立案

11、登记书、(含立案申请、立案报告)、案件讨论记录、鉴定意见书、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通知书、(含责令停驶)、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申请强制执行文书、其他。5.6.4 超限运输处理文书 超限运输处理文书有:超限运输车辆卸载通知书、超限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超限运输当场处罚决定书、超限运输立案审批表、超限运输结案报告、超限运输文件送达回证、超限运输勘验笔录、违章超限运输询问笔录、当地缴纳罚款的书面承若。,8.7 路政执法文书的制着要求,路政执法文书在处理交通违法案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路政执法人员在制着时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文书必须齐备;2、文书使用必须准确;3、文书的语言要求精练;4、

12、文书的书写必须工整规范;5、文书内容填写必须齐全;6、叙述事实必须清楚完整;7、阐述理由必须有法律依据;8、适用法律必须正确;9、签名必须完整;10、加盖印章不得遗漏。,8.8 路政行政处罚应注意的问题,在路政行政处罚中,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在路政实际工作中加以注意。8.8.1 程序执行问题 1、适应程序不准确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一些执法人员还不能准确适应法定程序,该用简易程序的用了一般程序,该用一般程序的用了简易程序。程序适用只存在三种情形,一是事实清楚,有

13、法定依据,对公民(含个体户)处于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含特靠经营业户)处于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只需作询问笔录,认定法定事实后即可作出处罚决定。二是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均应适用的程序,即一般程序。三是在一般程序中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于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还应组织听证。三类程序具有不同性质和功能,不可混用,更不可乱用。,8.8 路政行政处罚应注意的问题(续-1),2、在执法中擅自简化程序在实际

14、执法工作中,对一般程序的适用,有的案件违法事实尚未调查清楚即转入下一道程序;有的不用调查报告而直接使用违法行为通知书;有的还不用违法行为通知书而在调查后直接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所有这些,都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文书是程序的坐标,每一种文书都有其特定的意义。询问笔录是记载证据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文书;调查报告是集中反映各种证据,认定违法事实的文书;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告知当事人权利的文书;处罚决定书是终结处罚案件,作出处罚结论的文书;送达回证是法定文书是否已送达当事人的凭证。在一般程序中这些都缺一不可,少了那一种文件,程序就是不完整的,也将会因程序不全而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交通部交通限制处罚程序规

15、定规定的文书绝不能简用,各种文书的使用不能颠倒顺序,有些法律文书不得同时使用。例如,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在当事人未签字表示接受处罚的情况下,3日内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并制着处罚决定书。,8.8.2 文书使用问题,1、文书填写不规范 在路政执法案件中,有一些文书填写潦草,字迹歪倒、涂涂改改、甚至还有错别字及病句。执法文书起码的要求是规范,随便涂改、错字病句,文书的效率就会受到影响,并且这也影响执法部门的形象。2、文书填写内容不齐全 在书写文书时,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图快、图省事,随意减少和简化填写内容。有的不填案件编号或简化案件编号;有的该写全称的,填写了当事人根本看不懂的简称,如执法人员的

16、姓名,不少只填写姓而不填名,也不填写执法证号码和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复议机关也填写了不该填写的简称,这些实质性的问题,它直接决定了文书的效力。该填的不填,不该简化的简化,不仅影响文书,甚至影响处罚决定的效力,而且很可能导致对路政部门不利的法律后果。制作文书,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能随意减少或简化内容,也不得使用不规范或一般人看不懂的简称。,8.8.2 文书使用问题(续-1),3、询问笔录制作过于简单 在路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对询问笔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甚至认为违法事实清清楚楚,所以不需要制作询问笔录。因此往往都是简单问答,甚至就是一问一答的两句话,无法如实反映当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程序和情节。询问笔录是反映路政案件情况的书证,是最基本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在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是反映案件情况的唯一证据,因此必须重视询问笔录的制作。询问笔录一定要详细,记录一定要周全,要能如实反映以下四个基本情况:1)如实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车辆工具等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时间和地点;3)提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惩罚的法定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4)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8.9 案例路政现场勘查及卷宗制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