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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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保税区国税学习课件,历年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财税201227号 2012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29号 2014年5月2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2014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64号 2014年11月14日关于国家

2、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 2014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

3、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一、六大行业认定注意2点,1、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更新,从其规定。认定上有异议统计局解决。行业分类与代码网上下载(代码和注释放区局外网)2、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多业经营都

4、没达到50%,如何认定同属六大行业的可以相加,还达不到50%,不认定。比例数据是使用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的当年,以后年度发生变化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二、固定资产注意4点,1、范围(实施条例60条)包括以下几项:1、房屋、建筑物;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电子设备。2、享受政策的固定资产只能是购进的或自行建造的,不包括其他形式进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现金流的3、“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

5、固定资产。4、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市局: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或投入使用,并在会计上已作固定资产处理的时间点为准。,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6、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

7、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一、注意两个口径,1、享受加速折旧仪器设备的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二、加计扣除注意两点,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

8、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1、加计扣除必须是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2、专用仪器、设备是企业原有的(2014年1月1日后购入),加计扣除应不超过账面净值的50%。(购进时是一般仪器、设备,后转为专用研发,如净值100万可一次性扣除,扣除时点转变当期。),三、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总的原则:尽可能不给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附加其他条件1、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2014年第29号公告2、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

9、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申报后续管理要注意:统计表还原成正常折旧3、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第二条第四款)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注意: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

10、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享受6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的加速折旧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为标准。享受六大行业、专门用于研发、5000元以下优惠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

11、得额时扣除。注意:1、“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相当于定一标准,5000元以下可以不作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原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是指该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2、一次性扣除的时间点 市局: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应以建造工程竣工结算或投入使用,并在会计上已作固定资产处理的时间点为准。,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

12、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3、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新老政策的衔接:执行200981号文备案并按规定报送资料执行201227号文不需要任何手续执行201464号公告申报视同备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

14、资料。1、预缴:企业在预缴时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享受加速折旧,如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收处理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其加速折旧额减去正常折旧额大于零的,填写在季报表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的第8栏目。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2、年报: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年度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作为备案,其他相关资料企业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企业应将购进

15、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特此公告.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财税201475号文主要内容,一、6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小型

16、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四、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原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继续执行。五、本通

17、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475号文主要内容,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6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四、缩短折

18、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原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继续执行。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475号文执行必须要明确的问题,一、六大行业的认定二、固定资产范围三、新购进和持有的理解四、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五、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口径六、加计扣除如何把握七、会计与税收处理 八、优惠的时间和程序九、新老政策的衔接十、预缴情况统计表,十、预缴情况统计表,一、本表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号)和总局20146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不作为

19、纳税申报表,作为附报资料,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十、预缴情况统计表,二、为统计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掌握:(一)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二)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三)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后,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比较,计算加速折旧金额。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谢谢大家!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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