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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文化教育权宪法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宪法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作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受教育权,受
2、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接受文化、科学等训练的权利。主要包括:(1)公民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3)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形式得到实现。,为什么要保护公民受教育权,(1)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2)受教育权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3)人才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公民享有受教育权能够培养更多人才,促进社会发展。,怎么样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1)我国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公民受教育权保障体系,在实践中以取得良好的效果。(2)宪法对受教育权利作出原则性规定。我国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教育立法。(3)我国应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大对
3、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经费投入,给予物质保障。(4)大力弘扬受教育权理念,促进公民自主自觉地维护受教育权。,李中华1995年本科毕业于我国某著名政法大学法律系,凭着优异的成绩和突出的能力进入了很多人梦寐以求的单位。但是到单位工作后,发现单位虽然待遇不错,但管理混乱,任人唯亲,并不能为其提供施展才华的空间。经过慎重思考决定考研。单位领导也觉得他简直是不可理解,不予同意。于是他在没有单位介绍信和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于1999年报考了某著名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但被拒绝报考。原因是教育部规定,有单位的往界生没有单位的介绍信和同意报考的证明不能报考硕士研究生。李中华觉得教育部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于是到某人民法
4、院针对教育部的规定提起诉讼,但被法院告知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批复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宪法不宜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公民无法以违反宪法为由向法院起诉(附注:教育部2003于年取消了此规定)。1、谈谈你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认识。2、你觉得教育部的规定违法吗?3、你觉得该法院对李中华的告知正确吗?4、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处理?,首先,宪法是不具有可诉性的,也就是你不能因为对方违反宪法中的内容而起诉他.公民受教育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国家就对义务教育做了明确的规定.案中的李华我不知道他是要报考什么类型的研究生,是不是在职研究生?在职的研究生要享受单位的福利当然需要单位的介绍信,就算他想上那种全日制的他一边
5、上研究生一边工作也会对单位工作造成影响.我觉得要上在职的需要单位证明,上全职的需要先和单位解约或者协调.法院对李华的告知正确。,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公民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主要包括:(1)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2)文艺创作的权利。(3)从事其他文或活动的权利。,为什么要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1)有利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发展和进步。(2)促进公民积极进行文艺创作,发展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3)公民受教育权有利于丰富人民生活,提高公民精神文化生活。,怎么样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1)国家或公共权力不得对公民从事科学技术、文艺
6、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以及从事教育事业进行肆意的、不当的干涉;(2)国家或公共权力同时必须为公民的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具体设施,积极鼓励和帮助科研人员、艺术工作者以及教育工作者等从事文化活动,大力保障和推广其科学研究或文化创作的成果。,出版翻译作品也需授权,案例:张某翻译了传说一书,该书收录了阿拉伯的众多民间故事,并由上海某出版社于2008年1月出版。北京某出版社于2009年1月也出版了同名书籍,署名为吴某。张某经比对,发现两个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内容完全一样。张某认为,由于上海某出版社出版的传说发行量大、市场影响广,因此北京某出版社应当知道署名为吴某的图书属于侵权作品,却仍然出版发行,
7、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官说法:传说是著名的阿拉伯民间文学,属于世界名著,流传时间久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其中翻译者的创造性劳动起了重要作用。张某作为翻译者,对其所译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某出版社作为翻译作品的图书出版者,在译者吴某身份不详、作品权属不清的情况下,未尽其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出版该书,已构成未经许可情况下的使用。侵权图书与原告所译作品相同,却以译者吴某的名义出版发行,侵犯了张某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权。,法条链接: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官手记:“设计未来”是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开始越来越多的与“科技”、“创新”这些关键词联系到了一起。在这一大背景下,带有浓重传统色彩的作品逐渐被人们所淡忘,须知文化的多元性恰恰是人类社会活力的源泉和体现,愈是传统,愈是宝贵。传统是人类的记忆,是人类的根,根深方能蒂固,在这一意义上,传统即是未来,保护传统即是为了设计未来。(作者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