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学课件6国际货物运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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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租船运输三、其他运输方式,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特点: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是一种诺成合同,但也可能为实践合同;5.海上运输合同是一种涉他合同。,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分类:1.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或零担货物运输合同。班轮运输中多签发提单(有时也签发海运单等其他运输单证),故班轮运输也称为提单运输。班轮运输中,承运人接受沿岸靠港多

2、个托运人的申请,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小批量、多品种的件杂货装载于同一船舶,按预先公布的船期表,在预订的航线上,按规定的港口停靠顺序运输货物。2.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约定由承运人或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分批运至约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又称数量合同、货运协议或货运总合同。,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3.航次租船运输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4.海上货物联运合同: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一港经过两段以上的海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协议。5.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

3、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海商法第102条第1款),国际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统一修订提单法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汉堡规则第1条第3款规定了两种托运人,即契约托运人(shipper)和实际托运人(consignor or sender)。我国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作了类似规定。根据海商法第42条,实际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

4、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海商法第42条,契约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牙规则和威斯比规则都仅仅规定了承运人,而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凡涉及实际承运人的,两规则都用拟人化的船舶替代。我国海商法同汉堡规则一样,分别规定了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按照海商法第42条的规定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第一次出现在汉堡规则中。其第1条第2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

5、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我国海商法第42条第3项关于实际承运人的定义与汉堡规则一致。,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1、托运人的权利:(1)要求承运人依照合同要求运输货物;(2)要求损害赔偿;(3)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依据提单约定在目的港及时如数交付货物。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签发提单以外的海运单等运输单证,则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此种单据。(4)货物控制权,即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2、托运人的义务:(1)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正确说明;(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3)妥善

6、托运危险货物:海商法第68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3、托运人的责任: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除外。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的受雇人、

7、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4、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的请求权;(2)亏舱费、滞期费、因托运人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损失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3)货物留置权;(4)享有法定的免除赔偿责任及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5)对危险货物的处置权。,共同海损指当船、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或者支付的特殊费用。该费用应当由所有收益方按照其获救财产的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因托运人未能提供货物或提供的货物少于约定的数量,使船舶发生舱位剩余,或者在托运人负责货物的装船时,因装货方面的原因,致使船

8、舶未能装下约定数量的货物或者致使船舶未能做到满舱或满载,使承运人遭受的运费损失。,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由于承租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而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金。,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火灾、天灾、战争或武装冲突等。见海商法第51条。,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可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5、承运人的

9、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a.船舶适航的含义:船舶本身处于适航状态;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船舱适货: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完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b.船舶适航的标准:可抵御海上一般风险/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c.承运人履行适航义务的时间: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2)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妥善”针对技术水平、操作设备与安全程序;“谨慎”指态度和责任心;(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不合理绕航与免责;(4)不迟延地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并交付收货人;(5)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运输单证。,

10、海商法第54条:当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和违反管货义务同时造成时,除非承运人可以将两种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区分开来,否则,他应对全部损失负责。,案例分析,五矿公司诉班轮公司延迟交货案 1992年,本案原告五矿公司与罗马尼亚克莱圣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线材和角钢。1993年,五矿公司又与罗马尼亚伊姆帕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扁钢。1993年3月23日至4月12日,克莱圣特公司和伊姆帕拉公司在罗马尼亚康斯坦萨港将货物装上“柯兹亚”轮,船长分别签发了1号和2号提单。4月26日和28日,五矿公司分别取得了班轮公司签发的1号和2号提单,均为清洁提单。5月15日,“柯兹亚”轮开航,11月1

11、0日,抵达目的港中国黄埔港锚地。五矿公司持1号和2号提单向班轮公司在黄埔港的船务代理广东船务代理公司办理了提货手续。根据五矿公司的申请,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证书,载明:因受海水浸蚀,部分线材和角钢表面严重锈蚀。12月15日,五矿公司将已到港的钢材全部处理。另查,该轮上一航次仅使用右主机。“柯兹亚”轮抵达康斯坦萨港后,于1993年3月17日向阿姆纳斯公司提交了两份修理清单,要求该公司对包括主机在内的各种机舱设备及船舶其他部分进行检修。,案例分析,3月23日,“柯兹亚”轮开始装货。在装货过程总一直到5月13日,对船舶进行了多次检修。其中,5月1日、4日和13日,“柯兹

12、亚”轮多次试航均因机器故障未能成功。5月13日,班轮公司的机务管理人员与“柯亚兹”轮高级船员共同签署了船舶设备状况表,认为该轮状态已适于计划中的航行。14日20时至15日7时,又对主机进行修理。15日7时,启动双主机。“柯兹亚”号在航行过程中,机械、技术问题不断发生,并且在不断地进行修理。11月11日,根据海事法院对五矿公司申请的许可,中国船级社对“柯兹亚”轮的主机和推进装置进行了技术状况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认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在1993年5月15日开航前处于适航状态。1993年12月16日,五矿公司向海事法院起诉,以班轮公司提供的船舶不适航,抵达黄埔港的时间比正常航行时间晚6个月,造

13、成其损失为由,请求判令班轮公司赔偿部分受海水腐蚀削价出售的损失。问题:班轮公司是否违反了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6、承运人的责任:(1)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直接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而只是规定了该规则的强制适用的期间,即从货物装上船舶时起到卸离船舶时止(海牙规则第1条第5项)。(2)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过失责任制;我国海商法下的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理解为不完全的过失推定责任制。(3)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我国海商法第55条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

14、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但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4)对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第51条)。a.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这是二项著名的过失免责的规定,统称“航海过失”;b.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火灾是指异常性燃烧造成损失;c.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本免责事项完全属于自然现象,如地震、海啸、雷击等,或承运人没有主观过错的碰撞、触礁等危险或事故;d.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因战争或者武装冲突造成货物损失,非承运人所能

15、控制,承运人对之不负赔偿责任。战争或武装冲突,包括其本身以及其后的影响,如遗留的水雷、炸弹等导致损失。战争不以宣战为要件;,海上风险,承运人需要证明船舶开船时处于适航状态,且对于遇到的风险不存在故意;或通过举证排除其他给货物造成损害的原因来证明损失是由不能具体指明的海上风险造成的。,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e.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f.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g.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h.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i.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j.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k.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l.非由

16、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5)混合原因造成的货损:多个原因共同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海商法第54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6)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Package or Unit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指将承运人对单件货物或者每单位货物的灭失、损

17、坏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在数额上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a.单位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海商法第56条;-迟延交付所致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物的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灭失或损坏的情况计算,即适用我国海商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限额;b.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我国海商法第59条效仿维斯比规则,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则该相应人员丧失其责任限制。,一

18、(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7、实际承运人的责任:1.即使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完成的,承运人仍应对全程运输负责;2.实际承运人对其承担的运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3.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实际承运人造成的或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共同造成的),两者应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4.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相互追偿;5.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海商法所规定的限额。,一(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喜马拉雅条款”-海商法第58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

19、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委托的范围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定。-“喜马拉雅条款”的沿革:1953年阿德勒诉狄克逊案 提单出现条款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案例分析,物资公司诉韩国三富公司货损赔偿案 1996年,本案原告宁波市物资总公司向远东化学公司购买丙酮。同年4月28日,丙酮装上“宝天”轮,船长签发了奥德夫基尔油轮公司的全程提单,载明收货人由通知方外运总公司指示,起运港为南非德班港,目的港为中

20、国宁波港。检验报告表明装入“宝天”轮时,温度在25度时丙酮的高锰酸钾反应试验指标为120以上。5月25日,该轮驶抵韩国釜山港,“宝天”轮上所载的货物由本案被告韩国三富公司所属的“奥林匹亚三富”轮转载运往中国港口。代表“宝天”轮的检验师和代表“奥林匹亚三富”轮共同签署协议书,表明在卸离“宝天”轮之前和卸至“奥林匹亚三富”轮之后,温度在25度时丙酮的高锰酸钾反应试验指标已小于120。6月27日,“奥林匹亚三富”轮驶抵宁波港。经宁波商检局检验,高锰酸钾反应试验指标仍小于120。物资公司收货后,赔付下家违约金,并削价处理了该批货物。10月11日,物资公司以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身份,向海事法院起诉,要

21、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支付给下家的违约金、市场差价损失、储罐费、利息损失和诉讼费用。问题:韩国三富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一(二)运输单证,1、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功能: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证明;3.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一(二)运输单证,A.“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在航运实践中,承运

22、人为保护自身利益,有时在提单上自己对货物的某些情况不知,提单上的记载是由托运人提供,仅为计算运费以及一些其他类似的规定。人们把这类规定统称为“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效果:当卸货时,若货物的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不符,货方认为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损负责,而承运人认为自己已在提单上加注了“不知条款”,因此对货物实际情况与提单记载内容不符不负责任。,案例,西安工行国际部诉金鼎公司等提货侵权纠纷案 1994年3月14日,中国冶金进出口陕西公司与西安工行国际部签订了开证协议书,约定国外议付单证到达西安工行国际部后,陕西公司只有付清信用证下所有款项,才可取得全套正本单据;如果陕西公司资金未

23、到位,致使陕西工行国际部对外垫付,则西安工行国际部有权拍卖信用证项下货物充抵垫款。3月18日,西安工行国际部开出信用证,受益人为香港千金一有限公司(与金鼎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金额为280万美元,议付所需单据为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空白背书)等。4月22日,西安工行国际部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正本指示提单、商业发票等单证。1994年4月,上述提单项下货物由“银标”轮运抵湛江港卸货。,金鼎公司无正本提单而到船东代理人湛江船代要求提货时,湛江船代要求其提供银行担保。4月28日,金鼎公司和北海工行第二部出具了以湛江船代和“银标”轮船东为抬头的担保函。担保函写明:“对于因按我

24、方请求无正本提单放货所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我方将予以赔偿并使贵司方面不致遭受任何损失”。湛江船代接受了保函,开始将货物交付给金鼎公司。6月11日,货物全部交付金鼎公司。湛江船代没有将无提单交货的情况通知船东。1994年7月至1995年3月,陕西公司分期给西安工行国际部支付了部分货款共计150万美元。1995年3月10日以后,陕西公司通知西安工行国际部:关于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单据,现我司无力赎回。此后,陕西公司不再付款。西安工行国际部提起诉讼,要求湛江船代、金鼎公司、北海工行第二部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一(二)运输单证,B.“无单放货”: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即收货人。对

25、于记名提单,我国司法界认为其不是物权凭证,因此承运人无单放货不承担责任。可流转提单是物权凭证,若承运人无单放货,其责任应该如何认定?侵权或违约?,一(二)运输单证,C.提单的格式与内容:一般而言,提单有正反两面,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及一些声明性的条款,背面则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条款。a.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1)船名;(2)承运人,包括其名称和主营业所;(3)托运人;(4)收货人;(5)通知方;(6)装货港以及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卸货港、联运提单的转货港;(7)货物品名、标志、包装或件数、重量或体积;(8)运费支付方式,即规定运费是预付还是到付;(9)提单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26、;(10)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一(二)运输单证,b.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包括以下条款:(1)定义;(2)管辖权与法律适用;(3)首要条款;(4)承运人责任;(5)责任期间;(6)运费及其他费用装货;(7)卸货和交货;(8)留置权;(9)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时效;(10)赔偿责任限额;(11)危险物、违禁品;(12)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13)集装箱货物;(14)选港货;(15)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16)共同海损条款;(17)战争、检疫、冰冻、罢工、港口拥挤等;(18)喜马拉雅条款;(19)其他条款。提单背面条款,只要不违背适用于

27、提单的强制性国际公约,并与承运人和托运人事先达成的协议不相抵触,便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容的证明。当提单转移至第三者收货人或者提单受让人时,这些条款是确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或者提单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一(二)运输单证,D.提单的签发:(1)提单的签发人:签发提单的只能是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人,未经授权签发的提单不能约束承运人。但是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提单,法律推定为代表承运人签发,无论其是否得到承运人的授权,都可以约束承运人。(2)提单的签发对象:提单应该签发给托运人。(3)提单的签发时间与地点:提单签发的时间为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将货物装上船舶以后。提单

28、签发的地点一般是装货港。但在装货港以外的地方签发提单也很常见,这被称为“异地签单”。,一(二)运输单证,(4)提单的签发份数: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正本提单通常为一式三份,提单正面都注有“正本(Original)”字样。副本提单是在提单正面注有“副本(Copy)”字样,其份数视需要而定。副本提单只起参考作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具有正本提单的性质。(5)提单的如实签发与批注:提单正面所载明的事项为本航次的基本事项,应由承运人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如实填写。在提单上批注,通常是在提单正面批注,并且仅限于“目力所及的货物表面状况”。,一(二)运输单证,E.提单的转让:提单是可以转让的单

29、据。我国海商法第79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F.提单的注销:收货人提货时应以提单作为凭证,而承运人凭提单交付货物后,应当收回提单或在提单上进行作废或注销的批注,以终止提单的效力。如果提单没有被注销或废止,那么承运人在提单项下的义务就不会终止。,一(二)运输单证,G.提单的分类:,华科技大学法学院,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提单,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提单,班轮提单租约提单,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全式提单简式提单,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

30、船公司提单,直达提单联运提单,一(二)运输单证,H.特殊提单:(1)倒签提单(anteldated B/L)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2)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3)顺签提单(Post-dated B/L)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晚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提单欺诈,提单欺诈是一种海事欺诈或国际贸易欺诈。主要形式即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运人通过倒签和预借提单,总是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传达了一个关于装船时

31、间的虚假情况。如果是应托运人的要求所为,那么从买卖关系上说,承运人则是帮助卖方掩盖了未能按时交运的违约事实。倒签和预借提单的主要原因是卖方不能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时间交运货物,有时也因为承运人自己的船期延误。遇到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提单欺诈行为时,权利人除选择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外,还可以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国际贸易中托运人为顺利结汇,往往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这种作法对促进航运顺利和避免经济损失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保函在法律上的效力,至今还未得到国际上的认可,国际间亦无统一的认识,因此给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带来的不小的阻

32、碍。传统的观点绝对地否定海运保函的效力,认为海运保函实质上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保函的效力:(1)承认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原则上有效;(2)但这种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如果是恶意保函则无效。,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案例1:被告出口木薯片交原告承运,为防止霉损,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船长意欲在提单中加注“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于是被

33、告出具保函,保证如发生短重,由托运人负责。船抵港口后,发生短重,原告向收货人赔偿之后,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遭拒绝,于是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案例2:原告某船公司承运被告某进出口公司的袋装白糖,货装完后,发现破包、水渍、脏污若干包。被告为取得清洁提单向原告出具保函,原告接受。船抵港后,因货物大量短少,原告赔付,然后依保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遭拒绝。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一(二)运输单证,2、电子提单(Electronic B/L),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的按特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电子提单与传统的提单不同,它不再是一种纸面单证,而是一种无纸单证,是纸面提单的电子化。

34、电子提单的流转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实现的。目前电子提单流转所依据的规则主要是联合国管理、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和1987年远距传送贸易数据交换行为统一规则,它们均为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采纳。,一(二)运输单证,3、海运单(Sea Waybill)是指用以证明国际海商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付给其上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海运单主要适用于短距离运输。与传统提单相比,其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海运单具有不可流通性;(2)海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不能通过转让海运单来转让货物;(3)海运单不是提货凭证,无须凭单提货。国际海事委员

35、会海运单统一规则是目前唯一一部专门解决和统一海运单带来的法律问题的国际规则。但是,这一民间规则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只规定在运输合同中被双方当事人协议采纳时才能适用;而且,当其与强制适用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相抵触时,便不发生效力。因此,这一规则实施的效果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一(三)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1、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 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3、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一(三)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签订背景:海牙规则主要由当时的运输大国

36、签订,较多反映承运人利益;维斯比规则在独立国家的要求下进行的非实质性修改;汉堡规则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下,联合国主持通过,加入国多为小国和发展中国家,大国或发达国家没有加入。,一(三)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缔约国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缔约国签发的或从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如提单载有的或由提单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应受该规则或使该规则生效的任何国家的立法约束,则也适用;汉堡规则如装货港、规定卸货港、备选定实示卸货港或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在缔约国签发或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规定,规则或实施规则的国家立法约束该合同,则适用;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可适用于依租船合

37、同签发的提单;适用于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不仅仅适用于提单。,一(三)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责任期限: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货物装船到卸船;汉堡规则延长到自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限;赔偿金额:海牙规则:每件(单位)100金英镑 维斯比规则:双重标准每件(单位)10000金法郎 毛重每件30金法郎 高者为限 汉堡规则:每件(每装运单位)835特别特款权 毛重每公斤2.5 SDR 高者为限,一(三)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货物范围:海牙规则不包括甲板货,集装箱货,活动物;维斯比规则增加了集装箱;汉堡规则经协商可包括甲板货,对活动物,只要按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即可免责;免责范围:汉堡规则废弃了“

38、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中的免责规定,改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对其掌管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同要求的措施。保函效力:汉堡规则将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合法化。但该保函仅仅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受让人无效,如发生欺诈,承运人承担责任,且不享受责任限额。,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租船运输三、其他运输方式,二、租船运输,租船运输指包租整船或部分舱位进行运输。租船系指根据租船合同,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物运输任务,租船人按

39、合同规定的运价支付运费。特点:(1)属不定期船,没有固定的航线,装卸港及航期。(2)租船主要是用来运输国际贸易中的大宗货。(3)租船运输中的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划分及计算,而班轮运输中船舶中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二(一)航次租船合同,海商法第92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种类有:单航次租船合同;往返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往返航次租船合同。,二(一)航次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运输和提单运输的相同点:(1)都属于海上货物运输

40、合同;(2)都由船方负责船舶的营运管理,完成运输任务;(3)两者都由货方支付约定的费用。航次租船运输和提单运输的不同点体现在:(1)主体;(2)决定货载的权利;(3)对船舶的要求;(4)运费;(5)航线及期间;(6)货物的装卸:(7)法律关系的调整。,二(一)航次租船合同,2、标准合同形式:(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船合同代号“金康”(GENCON)(2)巴尔的摩C式(Baltime Berth Grain Charter Party,Form C)。由北美谷物出口协会制订并为BIMCO认可,租船合同代号“NORGRAIN”(3)澳大利亚谷物租

41、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租船合同代号“AUSTRAL”。(4)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租船合同代号“阿斯巴油轮合同”(AS BATANKVOY)(5)波罗的海和白海航运公会煤炭运输租船合同(Baltic and White Sea Conference Coal Charter)(6)铁矿石租船合同(1962年,SCONORECON)航次租船合同的许多术语现在都已在波罗的海国际航海公会发布的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或2000年波罗的海租船合同与装卸时

42、间术语和缩略语规则当中作了定义。,二(一)航次租船合同,3、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海商法第93条)(1)合同当事人(2)船舶说明:出租人对船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是船舶特定化;通常包括船舶规范和船舶动态。(3)货物:货物的类别、数量和积载因数。(4)装货港和卸货港:港口的安全实质上的安全和政治上的安全(5)预备航次、受载期、解约日(6)运费及支付:按约定的吨位计算;包干运费(7)装卸费用:支付者在合同中约定。(8)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满舱满载某种货物不超过若干吨,又不少于若干吨;满舱满载某种货物若干吨,百分之几上下由船舶所有人选择宣载。,每公吨货物所占的立方英尺的空间。,船舶驶往装货港准

43、备装货的航次。,船舶预计到达装货港口或地点的日期,或者做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受载期的最后一天,若船舶未能在这一日期之前抵达装货港,承租人即有权解除合同。“询问条款”,二(一)航次租船合同,(9)出租人的责任和免责(10)绕航条款(11)留置与责任中止条款(12)提单的签发(13)罢工条款、战争条款和冰冻条款(14)佣金条款(15)代理条款(16)共同海损条款(17)仲裁与法律适用条款,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1、定期租船合同特点:(1)出租人提供船舶,配备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和内部事务管理

44、,并负担船舶的固定费用;(2)承租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享有船舶经营权和调动权;(3)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二(二)定期租船合同,2、根据海商法第128条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定期租船合同格式: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租船合同代号“波尔的姆”(BALTIME),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2.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它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于1913年制定,此后经过1921年、1931年、1946年、1981年和1993年共计5次修订。租船合同代号“土

45、产格式”(Produce Form),航运界常称此格式为“NYPE”或“纽约格式”;3.1980年中租格式(Time Charter Party 1980),代号“中租1980”(SINOTIME 1980),由中国租船舶公司制定。该格式较多地维护承租人的利益。,二(二)定期租船合同,3、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1)船舶状况:在定期租船合同,有关船舶说明的事项都与航次租船合同相同或相似,仅有船速和燃料消耗不同于航次租船合同。(2)交船与解约条款:出租人应在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特定的船舶(货舱也应准备就绪;剩余燃油),使船舶、船员听命于承租人,并随时可为承租人服务。(3)租

46、期:是指定期租船合同中订明的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间。涉及到的两个问题是“宽限期”和“最后航次”。(4)租金支付与撤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币种、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租金。承租人没有准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通过撤船解除合同,并且不影响出租人就相关损失的索赔权。(5)救助报酬:海商法第139条。,二(二)定期租船合同,在指定港口的港区交船;在安全泊位交船;到达领航站交船;领航员登船交船。,合法最后航次:承租人在安排租期将届满的最后一个航次时,如能合理地预计到该航次能在租期届满时完成的,该航次就可成为合法最后航次。合法最后航次出租人必须执行。非法最后航次,出租人有权不执行该航次。,“

47、抵御市场波动条款”:“警告期”,撤船无效的情形:a.出租人没有正式发出撤船通知;b.出租人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撤船通知;若出租人在没有收到租金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不撤船,可认为其放弃了撤船权。,(6)停租条款:指在租期内,非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船舶的时间,可以停付租金.停租事项:a.船体、机器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坏;b.因碰撞、搁浅等海损事故而引起的延滞;c.船员或物料不足,等待补充船长或船员或物料的期间;d.船舶入坞修理;e.其他事项。(7)转租条款:海商法第137条。(8)合法货物条款: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货物。(9)航区条款与安全港口:承租人应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

48、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租船合同一般列明承租人可以指示船舶前往的区域,有的还特别订明承租人不能指示船舶前往的地区。,二(二)定期租船合同,停租时间的起算:影响船舶完全适用的事项发生;该事项的发生与其不能有效使用船舶之间有因果关系。停租时间的计算:净时间损失条款;期间停租条款。,(10)留置权条款:海商法第141条。(11)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条款:出租人应提供适航的船舶,包括船舶最初适航和保持船舶适航状态两个部分。(12)雇佣与赔偿条款: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由于船长服从承租人指示而造成的船舶损害,或者使出租人、第三人等因此遭受的其

49、他经济损失,应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可就其经济损失向承租人索赔或者追偿。(13)还船:包括还船通知、还船地点,还船时的船舶状态和最后航次等条款。,二(二)定期租船合同,4、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定解除:(1)因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而产生的解除权:海商法第131条;(2)因船舶不适航而引起的解除权:海商法第132、133条,合同法第94条;(3)因违反船舶航行区域、安全港口约定而解除合同:海商法第134条;(4)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而解除合同:海商法第140条。,二(二)定期租船合同,二(三)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

50、,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出租人仅享有船舶所有权,承担船舶的资本费用。船舶的占有权、收益权和经营权完全由承租人行使,由承租人负责配备全部合格的船员,负责船舶的保险和责任险、船舶的维修和保养,支付一切营运费用、港口费用,承担营运风险,履行与第三方的运输合同并承担责任。因此,光船租赁合同明显具有民法上一般财产租赁的特征。光船租赁中,承租人通常被作为船舶所有人对待。光船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也有某些物权的特征,表现为船舶租赁权排斥出租人或第三人的侵犯: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人无权任意设立抵押权。,1、光船租赁的特征:(1)关于当事人主要义务。出租人只负责提供一条适航的、未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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