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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一、一般要求1多产权建筑的统一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产权方、使用方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a)消防安全管理职责;b)消防安全例会制度;c)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d)防火巡查、检查制度;e)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f)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g)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h)火灾隐患整改制度;i)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j)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k)专职或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D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m)燃用口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2、;n)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0)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a)不应改变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建筑使用性质;b)不应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c)不应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d)不应损坏、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原有消防设施;e)不应妨碍消防共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堵塞、锁闭消防安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救援场地,确保防火间距;f)不应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g)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3
3、统一管理单位应按照GA654的规定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4使用方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单位,并提供依法办理消防手续的证明文件。统一管理单位应将装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方。5多产权建筑维修改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GB50720的要求进行防火管理。6产权方、使用方应加强防火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统一管理单位发现火灾隐患时,应确定责任方、责任人,并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报告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协商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各相
4、关方应配合落实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7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统一管理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督促使用方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二、防火巡查、检查1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防火检查;重要节日或重要活动之前应组织一次联合防火检查。2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确保联合防火检查正常进行,并应按照GA654的规定对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重点检查。3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防火责任区域每日组织防火巡查。多产权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
5、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h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4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统一管理单位或使用方。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三、防火管理1统一管理单位应依法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使用方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在进场前应首先落实防护措施并向统一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统一管理单位书面确认后登记备案。2建筑内部装修、改造时,统一管理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需要使用明火时,使用方应按照用火管理制度
6、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责任人。施工单位和使用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用水,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对动火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3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有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对建筑内的电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确保电气线路消防安全。4多产权建筑中有炉具、烟道等设施的场所,使用方应每季度至少对炉具、燔道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湖口保养。炉具、烟道等设施使用频率较高的场所,可酌情增加频次。四、消防设施管理1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B25201的相关规
7、定。2统一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GB25506的有关要求。3对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统一管理单位应及时与产权方或使用方共同协商解决;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需要停用时,统一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建筑内公告,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及消除情况,统一管理单位应建立报告和登记制度。五、安全疏散管理1统一管理单位又由苔盖违章建筑或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统一管理单位可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2
8、任何产权方、使用方不应封堵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或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卷帘门。3多产权建筑安全疏散管理的其他要求应接照GA654执行。六、消防安全培训教育1统一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逃生技能。2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3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换岗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iJII;对在岗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4统一管理单位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可采取以下形式:a)在公共活动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b)在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显著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的方法和要求;c)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火灾报警、自救逃生等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d)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七、灭火和应急准备1发生火灾后,各使用方应立即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并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2统一管理单位应根据多产权建筑的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的内容、实施程序及消防演练的组织应按照GA654的要求。3统一管理单位应定期督促使用方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逐步修改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