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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区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抢抓“3060”双碳目标、“双区”驱动、“双改”示范重大发展机遇,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圳市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实现我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新能源产业高端核心区”和“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示范区”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一、重点产业支持领域本措施重点支持节能环保硅料、下一代晶硅电池(Topcon、HJT.XBC)、薄膜太阳能电池、先进逆变技术等光伏领域;面向先进储能技术(新型锂离子电池、钠盐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
2、、固态电池、超级电容器等)的原材料、元器件(IGBT、MOSFET、DSP等芯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新型储能领域;柔性交直流配电、智能微网、液冷超充等智能电网领域;虚拟电厂、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直柔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等综合能源领域;氢气制储运、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系统核心材料及零部件等氢能领域。二、培育壮大企业主体(一)引导企业深耕厚植。支持本地生态主导型龙头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资源做大做强,大力培育一批技术门槛高、市场前景好的细分领域“隐形冠军”骨干企业,以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二)加强规上企业培育。积极培育一批成长型新能源企业,形成以龙
3、头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一流产业生态系统,提升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上年度首次实现纳统,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新能源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支持优质企业落户。抓住国内外传统能源头部企业向新能源转型趋势,以“延链补链强链”为目标,瞄准优势企业实行定向招商,充分挖掘龙头企业核心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来深投资意愿,优先引导引领性、带动性强的重点产业项目和优质企业落户宝安,提升对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带动作用。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全球新能源500强等大型能源企业总部或其子公司,在我区租用办公场地的,给予首年Io0%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四)提供产
4、业空间保障。依托城市更新和“工业上楼”项目,围绕光伏、新型储能、智能电网、综合能源服务、氢能等重点领域,建设新能源产业专业园区,积极构建新能源研发和制造核心承载区。鼓励新能源产业专业园区制定配套的租金补贴措施。(五)加快先进产品规模化量产。提升新能源产业制造水平,加大对企业面向重点产业支持领域关键环节生产线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对实际投资500万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助。三、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六)推动创新研发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整合各类创新要素,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新能源产业集群创新体系。鼓励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在我区搭建
5、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试基地等创新载体,建立技术研发、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市场拓展等公共服务平台,力争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七)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重点产业支持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创新成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对产值达20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5亿以下的企业,分别按照企业研发投入的5%、7.5%.10%,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八)强化高端人才团队激励。面向全球引进细分领域知名研究机构和人才团队,全方位提升我区新能源产业的创新源动
6、力。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才(团队)等可按“凤凰英才计划”“卓越工程师计划”等区人才政策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奖励补贴、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等政策。(九)提供科技金融支持。支持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优的新能源企业融资,对获得宝安金融超市合作银行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获得融资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四、加快示范推广应用(十)支持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企业在本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充分考虑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或预留屋顶光伏(BAPV)建设条件,优先采用市场竞争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宝安产品,建设一批可推广的示范项目,带动光伏制造业稳健发展。(十一
7、)支持开展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稳步拓宽先进储能项目示范应用,优化构建储能商业模式。围绕本区范围内的输变配电设施、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商业园区等应用场景,鼓励企业开展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融合项目示范,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补贴,对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十二)支持开展绿色低碳项目。支持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一体化、集中供冷、能源托管、微电网、氢能应用、碳捕集与封存、近零碳试点等绿色低碳项目,高标准建设一批带动效应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推广应用标杆
8、项目,实际建设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本条款与本措施第十一条新型储能项目不重复资助)五、加强能源开放合作(十三)加大高水平开放合作。抢抓全球光伏、新型储能产业爆发式增长机遇,充分发挥“湾区核心”区位优势,加大对世界500强、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卡脖子”科技攻关项目等外资招引力度。鼓励我区新能源企业与国内外规模较大的知名能源投资建设企业联合开展项目建设,拓宽新能源项目“引进来”渠道,推动我区新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十四)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围绕光伏、新型储能、智能电网、氢能领域,对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海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照
9、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十五)支持企业标准创新。支持新能源企业或机构推动高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研制,或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六、附则(十六)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已注册登记,且实际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本措施与区级其他同类优惠措施、前海合作区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所需资金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十七)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相关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另行制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