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区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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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裕华区区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管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管国有企业是指区属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即区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目前有石家庄市裕华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投公司区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简称“下属企业工第三条按照职责分工,监管部门对企业行使监督

2、管理权力,区发改局为我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企业行使监督管理权力,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我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对区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变动、财务状况和营运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测,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纪委监委、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国有企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职责和工作方式,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前置程序。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3、。第五条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权责对等,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运行效率。第六条监管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监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所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第二章人事管理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第七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外聘人员)纳入区委统一管理,由区委常委会研究任免。任免有关事宜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后,行政职务任免据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外聘人员选聘由公司党组织负责,实行公开招聘与预选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报监管部门审批

4、后任命。第八条企业部门正职及下属企业总经理以上职位的选任由企业党组织负责,实行事前预审制度,动议方案经监管部门预审批复后,履行相关任免程序。部门副职及下属企业副总经理,由企业党组织按照相关程序自行审批选任。下属企业部门副职选任,由下属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自行选任,报区管企业备案。第九条企业新招聘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与预选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按照需求拟定招聘计划和方案,区监管部门审批。公开招聘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也可由企业自行组织招聘;预选推荐由企业负责推荐,报区监管部门审批。第十条企业内部部门人员调整及各级企业间人员调动由企业自行组织。第十一条招聘(引进)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

5、聘(引进)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企业的人事、财务、监督检查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第十二条企业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请示事项是指须按管理权限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须向监管部门告知备案的事项。企业应根据请示、报告后的相应批复完善事项内容。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政府主管和主要领导汇报相关情况。请不事项:(一)制定与修改企业章程。(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改制、上市。(三)国有资产转让、处置。(四)投资、融资、担保。(五)重要资产评估。因改制、资产转让、解散

6、、破产、债转股等所发生的资产评估。(六)利润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职工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七)对外捐赠及商业赞助。(八)企业负责人出国出境。(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请示事项。报告事项:(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二)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化,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三)不属于请示项目的其他资产评估。(四)向子企业委派股权代表、派出监事。(五)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项目负责人持有股份(票)情况。(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公司人员死亡或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职工集体上访等。(七)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或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

7、罪。(八)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事项。第三章融资、担保、投资和支出第十三条不断规范区管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切实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每年7月底前可对年度融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紧急事项和特殊情况(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应对融资规模进行总量控制,理性、适度融资,与企业经营和发展相适应;应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融资风险;每月将融资余额及还本付息明细

8、向监管部门报备。第十四条企业的担保业务仅限于区管国有企业和下属企业之间进行融资担保,不对外提供担保。企业的担保权限、担保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担保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与项目情况在尽职调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策,并报监管部门备案;数额在500万元(含)-100O万元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批;1000万元(含)-1500万元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1500万元(含)-3000万元(含)须经监管部门和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审批;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审议。未按以上程序经备案、审批、集

9、体决策等的,不得作出担保。第十五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拟定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监管部门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新设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额、投资区域实行分层、分级审核,对需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核的投资项目,监管部门需履行初步审核程序。企业年中7月底前可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政府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项目、紧急事项和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董事会决策后,由监管部门初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企业投资活动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我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企业应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

10、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严格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节点与方式安排。第十六条企业账户资金分为企业资金和代付资金两部分。企业资金是指企业收到的区财政资金以及外部融资资金。企业代付资金是企业承接政府职能项目时,依据协议由企业代实际付款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付款方拨付至企业账户的资金。企业资金支出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支出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与项目情况在尽职调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策,并报监管部门备案;数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支出;IoOO万元(含)-1500万元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核

11、后,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1500万元(含)-3000万元(含)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核,报区长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审议后按程序支出。代付资金根据实际付款方要求的支付标准,原始凭证齐全后,企业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及资金支付。第十七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区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方向;(二)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符合本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投资规模应当与本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融资能

12、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六)注重项目综合回报,公益类及商业二类监管企业要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中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七)控制投资层级,原则上不投资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八)加强项目管理和考核评价,保障项目获得预期收益。第十八条企业应严防投资风险,控制投资方向。(一)严禁开展超越自身管控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二)严禁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举债投资;(三)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四)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五)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六)

13、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特别关注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等工作。(七)监管部门提示的其他风险。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履行对企业的财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并建立健全财务评价体系,主要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第二十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执行报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收支明细及预决算报表。子企业纳入母企业合并报表。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14、资产购置、资产使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企业资产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企业资产的报废、报损、调拨、租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企业原则上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并将清产核资结果报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企业承揽的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工期,合理、高效使用资金

15、。统筹安排分年度实施的建设内容和投资,做好项目建设计划编排和调整工作。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对项目建设实行进度节点管理,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展情况。第五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二十八条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董事会要依照本办法规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第二十九条积极稳妥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逐步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实行经理层选任和管理机制,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选聘通道,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第三十条健全企业监事会,加强监事队伍建设

16、,规范监事履职,有效发挥监事监督制衡作用。第六章加强企业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内部“三重一大”(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机制,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先经过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党委(党组)会根据区政府及监管部门意见做出决议。第三十二条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领导班子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制度。第三十三条完善企业审计监督体系,构建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

17、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对高层管理人员离任进行审计,开展针对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专项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四条区发改局、区审计局按年度对区属国有企业组织审计。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区管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的年度审计。第三十五条加强企业绩效考核管理。监管部门应加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明确经营责任,设定考核指标,通过下达经营目标、签订责任书、实施考核奖惩等方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

18、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考核结果需向区政府报告。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鼓励监管企业创新发展,建立投资活动容错机制。除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事项外,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到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符合相关规定和企业管理流程,企业领导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做投资负面评价,酌情免除相关责任。第七章加强党的领导第三十七条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推进企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

19、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第三十八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推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适度交叉任职。第三十九条正确处理企业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关系,完善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程序和途径,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组织应事先研究,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按法定程序决策。第四十条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治党责任,狠抓作风建设,打造过硬队伍,提升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断健全企业各级党的组织,保证每名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国有参股公司管理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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