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大麦合同进口贸易合同优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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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大麦合同进口贸易合同优质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进口大麦合同进口贸易合同篇一签约日期:买方:第一部分1.商品名称及规格2 .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3 .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4微量5 .总值6 .包装(适合海洋运输)7 .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8 .装船时间9 .装运口岸10 .目的口岸11 .装运唆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唆头,以及目的口岸

2、、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12 .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13 .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fas条件14.1. 本合同项下货物

3、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租订。14.2. 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14.3. 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14.4. 货物装运日前107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FI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合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

4、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14.5. 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14.6. 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并负担费用及风险O

5、15.c&f条件15.1. 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15.3. 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15.4. 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20xx年。对超过20xx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

6、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15.6. 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15.7. 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xx年。超过20xx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0xx年船龄的船只。15.8. 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

7、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15.9. 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条件: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17.装船通知: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

8、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18.装船单据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己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己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唆头标记。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18.a.5.本交货条件第

9、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18.a.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18b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方可接受。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18.f.对于c&f/cif货载,不接受租船提

10、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o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18.1. 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18 .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19 .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20 .危险品说明书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

11、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运输公司。21 .检验和索赔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如果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22 .赔偿费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

12、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23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灾害存在。如果上述“人力不要抗拒”继续存在6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全部或一部。24 .仲裁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

13、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如买方决定不向他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举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进口大麦合同进口贸易合同篇二甲方: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代表。乙方: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代表。目录第一条合同标的第二条技术资料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第四条设备质量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第六条保证第七条不可抗力第八条仲裁第九条通知第十条语言第十一条其他条件附件1设备技术说明书甲

14、方(供方)与乙方(购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O(详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条技术资料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一份,购方负有对该技术资料保密之义务。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一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包装从发运设备。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独联体东海岸港。自设备从船舷运抵独联体远东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购方。供方承担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设备从独联体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发货前一天内供方应向购

15、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计划发运日期及其他有关信息。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独联体境内有关的开支。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英语刷写。发货单证包:(1)发货帐单(三份)(2)海运提单(3)装箱单(4)保险单第四条设备质量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如生产厂家有保证书,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所供设备的总额为一美元(Cif价)。购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_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在开立时起的一天内有效。开证行应为独联体外经银行或日本、南韩、西欧、美国、加

16、拿大的某家银行。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担,而一切与议付行收取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1)发货帐单(3份)(2)海运提单(3)装箱单(4)保险单第六条保证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一个月内,但不超过发货日起的一月内正常工作。第七条不可抗力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按此种不可抗力情况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抗力情况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或预测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现的情况,即:影响履行所承担义务的火灾、风暴、地震和其他自然现象,以及战争、任何性质的军事行动,各国政府的封锁与制裁等。因不可抗力情况而

17、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停止的2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发生和停止的情况。收信人所在国邮局在收到通知函日加盖的日期作为得悉该信息的日期。协约双方国商会出具的证明书将成为证明上述情况发生及延续时间的必要证据。如这些情况延续3个多月,每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同时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八条仲裁所有可能由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或分歧均应由合同双方友好解决。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则该纠纷应提交莫斯科市外贸仲裁委员会按其业务规章审理(提交一般法院审理者除外),该委员会的决定对于双方均为终审,必须执行。第九条通知一切通知等双方均应按本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进行。第十

18、条语言本合同用俄语书就。供方提供英文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供货单证。第十一条其他条件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所有在此以前的有关谈判和往来信函均告失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只有在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有关全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有合同的效力。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将自己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购方:附件1本附件为和于签订的第一号购货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供应下列设备:进口大麦合同进口贸易合同篇三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买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卖方: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买卖双方同意

19、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2 .数量:允许的溢短装(%)3 .单价:4 .总值:5 .交货条件7 .包装及标准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8 .口麦头:9 .装运期限:10 .装运口岸:由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险和附加险。13 .付款条件(1)信用证方式: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日,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装船完毕后日内到期。(2)付款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

20、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3)承兑交单: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期限为后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在汇票期限到期时支付货款。(4)货到付款: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天内将全部货款支付卖方(不适用于fob、erf、Cif术语)。14 .单据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1)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联运/陆运提单。(6)保险单正本一式份(Cif交货条件);(7)签发的产地证一式份

21、;(8)装运通知:卖方应在交运后小时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买方上述第项单据副本一式一套。15.装运条款(1)fob交货方式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金额、包装件、毛重、尺码及装运港可装日期,以便买方安排租船/订舱。装运船只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卖方不能按时装船,发生的空船费或滞期费由卖方负担。在货物越过船弦并脱离吊钩以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担。(2) Cif或Cfr交货方式卖方须按时在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由装运港装船至目的港。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船前2天以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发票价值及开船日期,以便买方安排保险。进口大麦合同进口贸易合同篇四乙方

22、:1 .负责与外方商定所有合同条款,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及交货内容负责。2 .及时向乙方支付定金及货款。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5%,于双方协议签订三日内支付,其余75%货款由甲方提供工厂担保,并于信用证开出后十天内付清,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 .按时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于协议签订三日内支付。4 .预付港口一切费用(报关、接货、滞报、滞箱费等),预计为元(根据实际费用结算金额,多退少补)。支付银行利息(个月,金额为)及银行费用。5 .保证该票货物进口加工后以公司名义再出口,详见双方出口代理协议。1 .根据甲方提供的外销合同条款对外签约,详见合同(编号)O2 .负责办

23、理进料加工手册及其它相关手续。3 .负责代甲方办理报关、接货等手续。4 .及时将有关单据转交甲方。5 .如发生索赔等经济纠纷,乙方可在甲方委托下,代办有关涉外手续。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进口大麦合同进口贸易合同篇五受托方(乙方):一、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客户系由甲方自代,外合同内容系由双方共同确定。二、委托内容: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交货、包装、运输要求。三、委托方的主要义务:1、办理报批手续:在签订合同前向乙方提交进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2、审核进口合同并签字确认:甲方对进口合同内容负有审核

24、义务,并在进口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如认为进口合同与本代理合同不符且不能接受此种不符,应在收到进口合同或在应当知道进口合同内容的三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默认。3、如进口商品为加工复出口商品,甲方应在开立信用证前向乙方提供相关出口核销手册。出口核销手册应严格按乙方提供的进口合同内容填写进口料/件合同号及进口料/件的内容。4、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费用:甲方应按本代理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乙方代理进口所需的各项费用,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的付款义务,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5、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所有与代理进口有关的关税(包括增值税)和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

25、检、检疫、运输、保险及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按规定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最迟应于提货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6、商检和检疫:甲方按规定办理商检或检疫,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进口合同不符,应立即申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损失证明,直接向责任方或通过乙方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因甲方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7、办理国内运输: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港口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接到乙方货物到港通知后,由甲方自行办理国内运输(包括国内运输保险)。四、受托方的主要义务:1、谈判并签订进口合同:乙方负责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并以乙方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协助甲方进行进口技术谈判,及时将进

26、口合同的执行情况通知甲方。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判断,善意、谨慎履行代理职责。2、申请开立信用证: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及/或修改信用证。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3、审核单据:根据进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如发票、汇票、提单、及检验证书等),如认为符合对外付款条件,及时通知甲方付款。4、根据进口合同的规定,及时要求外商履行交货义务。5、协助甲方办理政策允许项下的免税事宜。五、进口合同价款、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要求:1、货款:合同金额8.29;3、国内报关、港杂费理货费由甲方自行交纳4、税款:

27、由乙方垫付保证金部分支付要求:在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前,甲方必须:预付货款的_15_%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余款及全部费用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装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甲方违反前款规定迟延支付或无理拒付,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并按银行规定收取代垫利息(月息4.5%)和违约金。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甲方仍不支付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置进口货物/提单,变卖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乙方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六、订舱、报关与保险:由乙方办理,甲方支付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或进口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对外商的索赔与理赔:1、甲方对进口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有权按进口合同的约

28、定直接与外商交涉(包括仲裁或诉讼)。2、因外商不履行进口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甲方选择委托乙方按进口合同的规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并承担裁判结果。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进口合同导致外商先向乙方索赔的,甲方应承担裁判结果和乙方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全部费用。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合同法及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处理。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十、其他约定:1、在客户及外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情况下,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如进口货物违反国家海关、外汇管理规定,经查实为甲方责任,甲方除应承担行政机关的经济处罚,还须承担乙方经济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2、如由甲方自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甲方须将其指定报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外经贸部资格证书复印件、电话、联系人传真至乙方审核备案,并负责催收进口报关单正本,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3、乙方开立信用证后,甲方应在办妥进口许可证的第一时间把许可证付汇联交与乙方,在付清货款及费用后,凭付汇联正本要求乙方放货给甲方。4、进口货物在仓储库内遭受损坏及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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