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中小企业应急过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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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中小企业应急过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全县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X政办发(2017)X号)及XX市中小工业企业过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2018)X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推动、银行参与、封闭运行”的原则,设立XX县中小企业应急过桥周转基金(以下简称过桥基金),专项用于为资金出现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偿还流动资金贷款而承贷银行保证足额续贷的中小企业提供短期续贷周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仅指企业注册地在本县或生产经营

2、地在余家湖XX工业园的“四有”(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回款)企业及使用政银企创新金融产品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贷银行仅指XX县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在XX县境内有信贷业务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章过桥基金筹集和运营管理第五条过桥基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安排资金5000万元,循环使用,持续支持。第六条过桥基金由县政府主导,县经信局主管,县财政局监管。县政府成立过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县经信局,具体负责过桥基金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在制度范围内和法律范畴内全权负责运营。第七条国库收付中心设立“过桥基金”专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行。县财政局企业股和管理中心应同时实

3、施台账管理,并按月与国库收付中心进行核对。第三章资金使用条件、金额、期限、费率第八条过桥基金使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正常生产经营;(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向县过桥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规范的会计报表,工业企业上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上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三)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查封案件;(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企业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失信人员;(五)因银行贷款到期还贷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金融机构明确承诺续贷。第九条企业申请过桥基金,必须取得承贷银行的续贷批复和续贷承诺函等文书,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管理中心审核把关,并由管理中心负责

4、与承贷银行、贷款企业签订协议及手续。企业使用过桥基金的额度与上年度缴纳的税费挂钩,工业企业上年度缴纳税费总额为本企业使用过桥基金的上限,农业企业上年度缴税的3倍为本企业使用过桥基金的上限,但单笔过桥基金原则上最高限额为IOoO万元,且企业必须自筹20%资金捆绑使用。第十条承贷银行向管理中心推荐贷款企业,对资金的安全负责。正常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过桥基金借款利息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照国家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在还款时一次性收取,所得利息收入作为政府过桥基金的补充。第四章资金使用时序和审批流程第十一条基金的使用按企业申请时间先后依序进行安排,同一申请时间的,按银行贷款到期时间先后顺序

5、安排。第十二条企业使用过桥基金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企业申请。企业根据还贷需求,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管理中心和承贷银行提出申请。(二)银行续贷承诺。承贷银行出具承诺函或者上级银行提供的授信批复。企业到期贷款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偿还时,在贷款到期30日前与贷款行协商,贷款行同意继续贷款并办理续贷审批手续,向管理中心作出承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三)审核审批。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申请及承贷银行出具的续贷承诺,对企业上年度经营、资金资产、入库税收、资信和涉诉情况及银行续贷承诺情况、企业反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涉农企业适当降低门槛,由县农业局配合参与初审,审查合格后,提出审核意见,送分管副县长审批。(四

6、)签订合同。由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企业三方签订履约合同,合同须约定即还即贷、随贷随还,保证所贷资金封闭运行并首先用于偿还过桥基金的借款。(五)应急借助。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申请及合同约定,向县财政局提出划款申请,县财政局依照合同将资金划入银行,用于还付银行贷款。(六)续贷还款。承贷银行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企业贷款,将所发放贷款直接划入县财政局国库专户,并办理好三方的结算手续。第五章违约责任与处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提供过桥基金服务:(一)有不良信用记录与民事经济纠纷的;(二)承贷银行不承诺继续贷款的;第十四条贷款银行在签订三方协议并收到企业过桥基金后,不按约定时间和协议约定提供贷款的

7、,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对承贷银行提供虚假续贷审批手续或出具续贷承诺后未兑现续贷承诺的,通报全县企事业单位,同时向上级银行通报,取消其当年享受县政府扶持及奖励资格;(二)取消在该行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存款;(三)依法追究银行的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使用过桥基金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申请和使用。对逾期不偿还和恶意拒偿过桥基金的企业,除按合同约定被依法追偿赔付资金和相关责任外,还将被列入全县企业不诚信黑名单,同时不能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第十六条如果发生贷款行不能按期发放贷款的情况,使用过桥基金的企业也要在约定时间内归还,不能按时归还的将依法予以追偿,并追究贷款行的违约赔偿责任。第六章风险防范及财务管理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加强过桥基金管理,严格贷后督查,督促企业及时按合同约定还款。同时,加强与银行合作,根据应急、避峰(错开过桥基金使用高峰)、控险的原则督促其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企业贷款。第十八条管理中心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切实防范风险,建立并完善与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经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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