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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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投资项目预算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是指县财政局组织对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县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项目预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第四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业务由县

2、财政局委托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产生。第五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发生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第六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坚持依法评审、公平公正、科学节约、高效廉洁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评审。第七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八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范围:(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县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单项投资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维护、修缮、

3、运转等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货物及工程项目。涉及EPC、PPP等方式实施的重大民生项目预算评审,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二)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按规定须由上级部门组织评审的或已评审的项目,不再进行重复评审。第九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内容:重点审查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选用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漏算、错算、重算的情形;(二)定额选用是否存在高套、错套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计取工程直接费、措施费、管理费等规费及税金;(三)材料价格计取是否合理,服务、货物报价是否明显高于本地市场价格等;(四)预算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

4、情形。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财政投资预算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预算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纸审查或实施方案审批,且当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第十一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受理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提交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申请函,同时提交承诺书和送审资料及清单;(二)县财政局自收到评审申请函之日起,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及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及时安排预算评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第十二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程序:(一)项目预算评审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1.送审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项目,评审

5、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2 .送审造价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项目,评审时限在7个工作日内;3 .送审造价1亿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在9个工作日内。(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向县财政局书面反馈评审初步意见确认书。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上报县财政局协调处理。(三)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确认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并报县财政局确定是否复核,确需复核的由县财政局委托复核机构进行复核。(四)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6、第十三条复核和确认程序:(一)复核机构应自收到县财政局委托复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其中,一般性项目复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重特大(或综合性)项目复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二)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并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果。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报县财政局协调处理;(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四)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第十四条县财政局收到评审报告后,

7、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投资预算批复文件或处理决定完成整改并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报县财政局协调处理。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制度,管理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审定年度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费用计划;(三)组织、管理和监督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四)协调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各方面的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

8、处理评审争议;(五)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六)审核批复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第十七条县财政局所属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县财政局委托开展财政投资预算评审项目受理、项目资料和资金安排情况等审核;(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预算评审工作,跟踪评审工作进度,督促出具预算评审报告;(三)受县财政局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四)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五)负责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工

9、作;(六)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七)完成县财政局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县财政局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县财政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三)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做好项目评审档案资料的存档和保管;(五)接受县财政局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和保密义务。(六)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

10、政部门批准,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八)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项目资金的管理单位、政府投融资主体等,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规定,及时送审纳入财政投资预算评审范围的项目,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预算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二)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三)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

11、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四)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五)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的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县属国有企业),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出具初步意见并对存在的问题

12、限期进行整改;(四)严格执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结果;(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财政投资预算项目的中标结果;(六)其他相关规定情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对投资预算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招标控制限额和绩效评估评价等事项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二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预算评审偏差率超过10%的项目应作为重要事项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预算送审偏差率、退审情况;披露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等。预算送审偏差率=(审增金额+审减金额)/评审审定金额100%o第二十三条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

13、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以下行为的,移送上级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一)参与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或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技

14、能的;(二)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的;(三)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开展评审的;(四)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五)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转包或分包评审业务的,即未经县财政局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情况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评价。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作中拒不配合或配合不力的,或采取隐匿、阻挠、干扰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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