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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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23.09.10生效日期:2023.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金规(2023)5号国家金融监螫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金规(2023)5号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

2、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

3、35%提高至不超过40%。(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五)保险公司投资的非

4、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以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三、优化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六)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七)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rr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八)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为0.4。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九)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科技保险认定范围另行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十五条中关于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调控性特征因子不再适用。(十)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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