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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联合行政检查抽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精神,决定对全区牌证系统内所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开展定向抽查。现制定如下具体方案:一、抽查任务全区牌证系统内所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抽查。二、抽查对象和比例抽查对象:全区牌证系统内所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抽查比例:10%定向抽取。三、抽查事项和内容(一)拖拉机驾驶人驾驶证检查.(二)拖拉机行驶证检查(三)拖拉机年检和购买保险情况检查。(四)拖拉机车辆性能检查(主要是车辆外观、刹车、车灯、方向盘等重点检查环节)。四、执法检查人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交警部门组
2、成联合检查组,根据工作实际随机匹配。五、抽查工作平台通过XX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录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公示。六、抽查检查时间10月下旬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XX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系统中抽取我区牌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10月27日至29日由联合检查组实施检查;10月31日前公示检查结果。七、抽查检查方式由联合检查组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八、实施检查步骤(一)下发抽查通知。通知抽查对象做好迎检准备。(二)组织开展检查。对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三)归集公示结果。按照“谁检查、谁
3、录入”原则归集公示抽查结果,按照“谁办案、谁录入”原则归集公示查处结果。(四)建档保存资料。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行政处罚等检查工作书式资料,由检查机关整理归档保存。九、抽查结果及处理(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拖拉机未年检或车辆性能不合格无法通过年检、未购买保险,下达农机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自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抽查结果;其他抽查结果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同时函告乡镇及相关部门,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