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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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3)21号)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住房和城镇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11日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住房和城镇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

2、)、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行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住房和城镇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保障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推进城市更新、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

3、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前做好评估论证、项目申报、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将预算申请提报省财政厅。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做到应编尽编,确保不留“硬缺口”。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平衡、使用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代会审议批准。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

4、设厅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及时列入项目库,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各市县在完成任务清单中的任务后,剩余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统筹使用。第六条专项资金任务清单主要包括:(一)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等方面的支出,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二)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公共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升、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支出,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和居住质

5、量。(三)支持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主要用于城市建成区内雨污合流管网改造等方面的支出,加快实现整县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解决汛期城市内涝、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改善水环境质量。(四)支持清洁取暖。主要用于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和运行等方面的支出,支持推进通道城市应改尽改,非通道城市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五)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等方面的支出,推动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引领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六)落实督查激励措施。主要是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成效明显,推进城市更新、改善人居环

6、境工作突出的县(市、区),予以激励资金支持方面的支出。(七)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用于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其他重点支出。第三章预算执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分配:(一)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程度,按照分配公式测算下达,重点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财力薄弱地区适当倾斜,由市县按照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二)项目法分配。采用竞争性评审及其他竞争择优等方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资金规模、标准测算分配下达资金。在规定权限和范围内由支持对象自主安排使用,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任务目标等

7、,科学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结合竞争立项结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省住房城乡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分配程序合法性、政策依据合规性、分配方案合理性、任务清单完整性、绩效目标规范性等。第九条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党组会议研究后,按照规定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

8、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通过新增预算安排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第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未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得纳入项

9、目库,不得安排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或变更,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流程报批。绩效目标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应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应及时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的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问题,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第十五条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后,省住房

10、城乡建设厅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汇总和审核自评结果;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组织实施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编报本区域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有关情况按规定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本办法和财

11、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假列支,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预算支出科目,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十八条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要求下级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资金配套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支持内容,可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落实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相关要求,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的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K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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