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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扶持广播电视发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广
2、播电视局共同负责管理。省、设区市、县(市)财政及广电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广电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对省广电局拟订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广电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广电局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二)省广播电视局职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
3、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三)设区市、县(市)财政局职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同级广电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四)设区市、县(市)广电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
4、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广电行政部门对项目的决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公共服务、产业
5、发展等方面,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广电视听公共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公共文化服务规划相关要求,完成广播电视覆盖任务,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支持广电视听大数据中心、传输网络建设,提升广电视听公共服务能力,购买广电视听公共服务和产品等。(二)广电视听产业发展。支持智慧广电媒体建设和媒体融合发展,支持广电视听研发项目,支持由国家和省级层面认定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建设。(三)广电视听精品创作生产。重点支持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主题宣传,支持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广播剧及网络视听剧片(节目)等精品创作生产,支持鼓励原创。(四)重点展会(活动)。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展会(
6、活动)项目、国际交流项目。(五)能力建设。支持为提升行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所开展的智慧监管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信息化项目、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项目等。(六)其他广电视听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安排业务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方式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有关文件中明确O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广电局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确定分配因素,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分配办法和预算
7、额度。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广电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通过申报评审、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第十条省广播电视局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提出资金具体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并按程序报审后,会同省广播电视局下达专项资金。第十一条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须报省广播电视局、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第十二条省级和市县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广电行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8、,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省广播电视局应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绩效评价,设区市、县(市)广电行政部门应对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广电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
9、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9日。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1号)、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7号)同时废止。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八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