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水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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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甘肃省水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序号事项名称S职类实施依据适用范围一、水资源管理行政处罚事项1批取依的可件为处经自未准许条行政未擅、批水定水行对准水照取规取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业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喑管等逃避监管的方

2、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3、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性法规】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旧井更新后未封井或者回填、对计量数据进行篡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水计量设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性规章】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内陆河流域长江流域2流批取者批水定水行河经自或照取规取的罚黄未擅,依的可件为处对域准水未准许条行

4、政政罚行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黄河流域3缴延者资为处不拖或水行政拒、纳欠费行对纳缴拖源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

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地方性规章】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全省4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

6、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规章】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全省5人关者假取请文水行政请有或虚骗申取证行申瞒况供料水曲、可的罚对隐情提材取批件许为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

7、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地方性规章】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全省6执机的限或批转权行不批出量定经自水的罚拒审作水决未擅取为处对行关取制者准让行政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

8、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性规章】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全省7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政罚行处【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方性规章】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

9、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全省8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性规章】甘肃省取水

10、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全省地表水9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政罚行处【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

11、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性规章】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全省地下水10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政罚行处【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规章】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全省11停取量不

12、提、量行政擅使水施规取水料的罚对止退设按供退资为处政罚行处【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O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全省12对地下工程建设对短下汞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修的施下工程其工程建设方藁和防止对地下水声废本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13、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规章】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全省地下水13照井填矿和

14、取或建完任法止地水为处按封回的M水程k已探依停的取行政自芝普麦匚沫力当KK星-丁对规或报用地水者成成务应取下工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性规章】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全省地下水

15、14、者动监设标的用占或移水施其为姒侵坏自下设及行政对毁擅地测备志行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性规章】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全省地下水15监探的取逾办续行人勘的水程补手的罚C、目下工不案为处对测为地水期备行政行政

16、处罚【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性规章】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全省地下水16流水运工生调日调行政江利航款水入行程行长水、纽未用纳运规的罚对域电枢程态度常度奈政罚行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

17、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长江流域17干要工生调日调行政河重水将水入行程行黄、流未用纳运规的罚对流支程态度责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黄河流域18域流自他水县区量水上未线设

18、线施或正的用流河、其供关政水取矍在在设格不为心河黄省区河相行取到模单装孽、量合行行政黄及经治黄区级域达规的安计施计不运常行政罚行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19、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黄河流域19对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政罚行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黄河流域20对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行为的行政处罚政罚行处【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的,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黄河流域21流用或理假者报监、量水情资执调和度行用河关位管虚或上文据水或行等不量案调等如对域水水单填篡的测取数库况料行度实指为政罚行处【行政法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

21、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二)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三)超计划取用水的。黄河流域22干行量方水方急度实、度行政河执水月度应调及案调等行黑不度户、调、量案方时令的罚对流年调案量案水预施实指为处政罚行处【部门规章】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22、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及实施方案、实时调度指令的;(二)水库、水电站下泄流量和水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三)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虚假填报或者篡改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用水计划建议、水库和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及实施情况数据或者年度水量调度情况等资料,对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黑河流域23单其从项源作在目论中假行主者的设资工位项源作作的罚业或托建水证

23、单设资工虚为处对位委事目论的建水证弄行政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全省24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甘肃

24、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全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5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政罚行处【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

25、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IoOo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全省26流黄经治黄区级域单超性定按期节改的用河及流自他水县区水水制水未定施术为必rpP11F,Jt对域河省区河相行的位过用额照限水造行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黄河流域27供水单位对供

26、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者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行为的行政处罚政罚行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全省农

27、村饮用水28单水合定为处水水符规行政供供不家准行对位质国标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全省农村饮用水29安用计行政不活户表行拒生分水的罚对装水量为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按每户一百元

28、计算处以罚款。全省农村饮用水30批启闭取依的置取经自水机验使的用经自关未准位未擅取、经入为龙未擅已用、批水另、准变途未投行政对准用机水照取凿水批改用井收用行政罚行处【地方性规章】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关闭机井取水的,责令回填,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位置凿井取水的,对申请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四)机井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5000元

29、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石羊河流域二、河湖管理行政处罚事项31道围妨的、,事势危堤和碍洪,建,设码他跨河、,河电为处河范设洪物物从河、岸全妨行动修程建、其、临物物跨、行政在理建行筑筑者响定河安他道活自工者梁和河、筑筑设道等行对管内碍建构或影稳害防其河的擅水或桥头拦河建构铺管缆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

30、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

31、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黄%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32、,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

33、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内陆河流域长江流域(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

34、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

35、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水法和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6、。【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

37、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

38、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39、条例的处罚规定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32对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政罚行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

40、担:(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四)侵占黄河备用入海流路。黄河流域33对利用、占用青藏高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占用青藏高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41、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甘南地区武威市天祝县34江乩运道、碍物植洪及作湖者准道的用船、渠置阻的种行木干围或批河为人左、库、弃放洪和碍林木,地经垦行政对河水河内推行体阻的高物造未围等行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法律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五条违反本

43、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全省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六十三条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

44、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

45、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库区内围垦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

46、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

47、款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第十六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国家批准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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