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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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一、认定与资助原则本办法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XX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的通知(X教财(20XX)1号)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懿荣高级中学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认定依据、等级及条件(一)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

2、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3、。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以学生所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为评定依据,结合被评定者所在系部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认定。(二)认定等级:根据XX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XX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认定等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即: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B类:家庭经济困难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建档立卡贫困

4、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2、父母有一方或双

5、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收入较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四、认定受理时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集中受理。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五、三级评审认定一级评审:建立了以毕振强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于炳敏副校长、其他相关领导

6、和负责资助工作的教师为成员的学生资助中心领导小组和三级评审认定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校级评审认定。二级评审:建立了以级部主任为组长,级部副主任、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二级评审认定小组,组织开展本级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三级评审:三级评审认定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和任课教师代表为成员,组织开展各个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六、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共发放各类助学金三项:政府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各种社会资助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包括政策宣传、个人申请、进行家访、三级评审认定、结果公示、学校上报、建档备案等环节。(一)政策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及其监

7、护人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中受助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及助学金申请表。(三)进行家访。由班主任负责,以各种方式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学生进行家访、核实。(四)三级评审认定。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和班主任的家访记录,采用三级评审认定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等级认定。(五)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校园内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学校上报。公示后,校资助中心汇总相关材料报送上级学生资助中心。(七)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八)对于家庭经济

8、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经核实后可享受学校、政府的重复资助。七、认定数量与等级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量,总体按在校生10%的比例控制。其中,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3;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4%;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3%。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二)否决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且至少一年以上: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2、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移动电话,购买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等;3、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的。九、未尽事宜,以学校具体安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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