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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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 背景因南府规(2018)25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考虑到2020年疫情影响,结合统筹基金结余情况,为确保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依据广西壮 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 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 (2019) 28号)文件精神,2020年12月31日,南宁市人 民政府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 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南府规2020) 36号),明确

2、“自2021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降至6%,企业单 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从 10%降至8%;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由1.3%降至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执行南府规(202036号文 件、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总体费率不增反降:机关事 业单位总体费率比上一阶段降低0.21%,企业总体费率比上 一阶段降低0.035%,灵活就业人员总体费率比上一阶段降低 0.017%o上述政策实行以来,共减征保费19.68亿元,其中 减

3、少机关事业单位的保费支出10.3亿元,为全市符合条件 的参保企业降低人工成本约6. 9亿元,为灵活就业人员降低 缴费负担2. 48亿元。二、继续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调整生育保险 费率的政策依据及可行性(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涉及内容:“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低于3个 月为结余不足状态,超过15个月为结余过多状态:据统计, 截至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统筹基金抗风 险能力为22. 78个月,具备调整空间。(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

4、部门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 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涉及内容:“二、主要内容(二)统一基金征缴”中明 确“各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 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 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继续 调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备上位依据。(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涉及内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 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 4%执行,其他用人单 位按0.5%执行。各统筹地区可设置2年过渡期,逐步调 整至全区统一的缴费比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北 自治区出台关于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新规定,是调整的现实 要求。三、其他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率情 况根据我局对全区各地市现行职工医保费率执行情况摸 底调查,南宁市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在全 区排名第9,处于中下水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灵 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较广西区内大部分城市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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