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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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 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2020) 6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等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是 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 准,对在本行政管理区域内承接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内委 托任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

2、 关从业人员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行为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 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 门、机构及组织依法实施监管的活动(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第三方环保服务机 构、相关从业人员参与生态环境管理、服务所产生的信息。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是指第三方环保服务 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接受授权等方式开展咨询与评价、环境 与生态监测检测、环境治理、生态工程施工等由生态环境部 门监管的工作方面产生的信息。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是指相关人员从事上述工作 的表现,包括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形成信用信息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信息,也包括接受委托

3、的 个人在生态环境领域相关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第四条 信用修复是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 人员为改善其信用评价结果,在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履行相关 义务后,提出申请修改其关联的信用信息,修复信用记录的 活动。第五条 下列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纳入 信用评价范围:(一)通过签订合同、接受授权等方式开展咨询与评价、 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环境治理、生态工程施工等由生态环 境部门监管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二)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负责人 或直接责任人,接受委托、授权并提供相关服务或出具意见 的个人;(S)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信用评价的第三方 环保服务机构;(

4、四)涉嫌犯罪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 不在本办法评价范围内。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在相关表彰奖励工作中予以积极推 荐。信用评价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 “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发布与动态修复相结 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信用评价年度工作安排,对盟市 信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开展盟市信用评价结果质量抽 查,汇总发布评价结果。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

5、价 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主动归集反映第三 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遵守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所规定义务和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情况的 客观资料或数据。第九条 归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应包括信 息主体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提示性信息、一般失信信息 和严重失信信息。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包括信息主体的 基础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第十条基础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和记载 信息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或注册事项信息,自然人 的姓名、身份证号、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二)行政许可信息;

6、(S)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 他信息。第十一条增信信息是指可以提升信息主体信誉和社 会认可度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因生态环境工作突出,受到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 府或主管部门颁发的表彰、表扬信息;(二)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组织开展的技术 能力大比武活动中获得的奖励信息;(三)积极参与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试点创 新工作产生的相关信息;(四)在环境应急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信息;(五)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制度和 程序认定的增信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其他增信 信息。第十二条 提示性信息是指情节清晰、责任明确、社会 危害

7、程度较轻,但受现行法律法规限制暂未列入失信行为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监管 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下发的通 报信息;(二)生态环境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并正式移交市场 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问题信息。第十三条一般失信信息是指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 较轻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最 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二)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 境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信息;(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通过接受委 托开展相关工作产生的信用信息。包

8、括但不限于:因违约对 委托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项目服务因服务质量等问题导致 委托单位受到信用扣分的;(四)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制度和 程序认定的一般失信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其他一般 失信信息。第十四条 严重失信信息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 社会及生态环境危害程度较重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列内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 的信息;(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 的判决、裁定、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 的信息;(三)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数据泄露;窃取 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的

9、行为信息。(四)导致环境风险明显增高或带来生态环境风险的行 为信息;(五)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其他严重失信信息。第十五条信用信息来源和纳入范围:(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分基础信息和其他 信用信息,实行“业务谁主管,信息谁负责的原则,由产 生或获取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二)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裁 决、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过程中,同 步归集承接相关委托任务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信用评价基础名录库。(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其他信用信息来源包括:L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产生的信 息;2 .各级

10、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挂牌督办方式产生 的信息;3 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因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突出颁发的表彰或表扬信息;4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产生的涉 及相关工作的信息;5 .承接单位不具备完成项目的必要条件或因服务质量 等问题导致委托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扣分的;6 .承接项目完成质量差、未完成委托目标任务或对委托单位造成不良后臬的*7.承担单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监管,主动报送的相应信 息,其中环境监测机构包括在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 员监管服务系统中全面填报和上传信息并及时更新的信息。(四)提示性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单独管理。(五)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

11、服务相对方提供,实 行一事一议,按照“谁委托,谁归集,谁申请”的原则执行。 由各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在本行政 区域内相关从业人员从事环境服务时产生的信用信息。第三章评价标准及评价等级第十六条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 信用信息产生后动态计分。初始信用分值为IOO分,依据内 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进行一般失信扣分后,生成相应的信用分值,用于确定信用 等级,最高100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分为两个 等级,分别为:警示单位(C级):75分信用分值260分;不良单位(D级):信用分值(60分。完成评价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分

12、值,将作为下一 年度评价基准值。第十七条相关从业人员评价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失信 信息产生后,评价年度内按次累计计算,信用失信信息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详见附件3)审定,用于确定信用等级。相关从业人员信 用评价仅设定生态环境失信个人一个等级。生态环境失信个人:评价年度内不同部门产生的一般失 信信息,累计达到2次即评定为生态环境失信个人(D级)。第十八条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 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此项行为不受年度的限制:(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协助服务相对 方取得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的;(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

13、, 存在以下行为的:1 .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限期整改名单的;2 .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的;3 .在生态环境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4 .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 授权服务中获知的政务数据未按照保密协议使用,查证属实 的;5 .泄露、倒卖生态环境系统业务数据的;6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出具虚假验收意见7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 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信息。(S)涉财政资金项目,后经审计或纪委监委确认,存 在虚报预算或完成质量差,对项目委托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篡改、伪造数据,或存在弄 虚作假

14、行为,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 政处罚或被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五)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在项目咨询服 务中作出明确要求企业开展的非必要性评估性质工作的意 见,最终由该机构承接,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应当列入不良名单 的情形。第十九条 相关从业人员接受委托在项目咨询服务中 存在弄虚作假,未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或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评定生态环境失信个人。第二十条 相关从业人员在项目咨询服务中以专家意 见或其他书面形式要求企业开展非必要性评估性质的工作, 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并据此获利的,直接评定

15、生态环境失信 个人。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列入信用评价单位 名单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关于排污单位、第三方 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证明。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按照下列 程序进行:(一)信息归集。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3月15日 前确定本区域内承接相关服务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参评 名单并通知参评单位填报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参评单位应 上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5)o(二)等级评定。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参评第三方环 保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核算信用分值,拟定评定等级,并 通知各参评单位确认本机构信用信息和拟定评定等级。参评 单位对本机构信

16、用信息和拟定评定等级有异议的,应当在接 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再次 审核确定拟评定等级。(三)信息公示。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4月30日 前通过门户网站、双微平台等媒介公示信用评价拟定结果, 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复核审定。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对公示期间收集的 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拟定等级及拟纳入不良单位名单进行 复核后,确定评定结果,并于5月15日上报至自治区生态 环境厅。(五)质量抽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各盟市上报 的评定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定结果返回盟市 生态环境局进行再次复核确认。(六)结果公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每年6月5日前

17、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众可查询、 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信息推送。将确定的评价结果推送到自治区社会 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第二十三条 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 进行:(一)信息归集。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3月15日 前确定参评名单并通知参评相关从业人员填报基本信息和 信用信息。(二)等级评定。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参评相关从业 人员的信用信息,拟定评定等级,并通知参评相关从业人员 确认信用信息和拟定评定等级。参评相关从业人员对信用信 息和拟定评定等级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 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再次审核确定拟评

18、定等级。 并于5月15日上报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S)质量抽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各盟市上报 的评定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定结果返回盟市 生态环境局进行再次复核确认。(四)结果确定。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不公布不 公示,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每年5月30日前将评定结果 通知相关盟市生态环境局,涉及失信人员由认定失信的盟市 生态环境局进行函告。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实行有效期 制度,评价结果反映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上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扣分年限从第三 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纠正失信行为、完成有效整 改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19、时截止;加分年限与信用 信息有效期一致。第二十五条参评第三方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在接到通 知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盟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完成基本 信息、信用信息的上报。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或不如实填报信 用信息,造成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第五章信用预警与修复第二十六条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并实施信用预 警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日常管理、行政 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信用失信行为启动信用预警工作,提醒 参评单位按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减少违法失信行为。信用预警事项要求可由各盟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第二十七条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书面信用预警通 知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及时限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评

20、 价期内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有效整改,经盟市生态环境局确认 后结束信用预警,在评价期内不予扣分。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全过程信用修复制度。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信用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作出 信用修复书面承诺至评价结果公开前,通过实施有效整改, 完成信用修复并经产生信用信息的单位出具信用修复确认 书后,由盟市生态环境按照修复后的信息进行重新评价,确 定最终评价结果,再次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评价结果公开后,实施有效整改 后,复核修复要求的,应及时向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资 料或证据。盟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后20个 工作日内,对排污单位提交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及相关资

21、料 或证据予以核实,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出具信用修复确认书。 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告知理由。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过程中 实施的有效整改,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产生扣分信用信息的行为在评价期内已经终止并 完成整改;(二)产生扣分信用信息的行为在评价结果公告前未再 次发生;(三)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已履行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责任。第三十条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修复相关 材料应至少包括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材 料。第三十一条 参评相关从业人员评定为D级后一年内未 出现信用失信记录,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可向盟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信用修复

22、申请及相关资料或证据。 盟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 对参评相关从业人员提交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 或证据予以核实,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由盟市生态环境局予 以修复,并出具信用修复确认书,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告知理由。第三十二条 经确定失信信息的单位审核认定,相关从 业人员在以下方面有较大贡献的,视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 面有突出表现:(一)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举报违反生态环境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经行政主管部门 查处确认的;(二)积极参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志愿服务,达到年度志 愿服务时间的。第三十三条提示性信息

23、实施按月归集制度,各盟市在 日常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提示性信息按月上报,由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归集,对同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出现2 次以上提示性信息的,对全区生态环境系统下发内部协查通 报,重点审核相关委托事项。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三十四条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信用评价动态 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相关从 业人员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并根据评价标准调整评价结 果。第三十五条 信用修复完成前,对C级单位,可采取下 列惩戒性措施:(一)在日常监管中,对该机构服务的项目加大检查力 度;(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取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 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S)国家或地

24、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第三十六条 信用修复完成前,对D级单位,除采取第 三十四条明确的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禁止参与生态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清洁生 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二)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三)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四)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 措施;(六)联合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 采取相应惩处措施;(七)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 见;(A)生态环境主

25、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 惩戒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 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第三十七条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列入信用评价单位 名单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或不如实填报信用信息,不予进 行信用修复。第三十八条 对失信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其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 性意见。(二)对其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 否定性意见。(三)重点审查该个人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项目。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 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 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行政检 查、政府采购、项目

26、投标、资质评定和表扬奖励等方面的应 用。第四十条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第三方环保服务机 构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推荐评价机构、组 织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收 取费用。对不遵守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给排污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造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H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 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 方案(试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指标 类别评价机构评价内容分值基础 指标参评第三

27、方环保服务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协助服务相对方取得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的;D级在生态环境检测活动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未依法获得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失效、超认定业务范围出具监测数据、报告的;D级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服务中获知的政务数 据未按照保密协议使用,查证属实的;D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 为的信息。D级涉财政资金项目,后经审计或纪委监委确认,存在虚报预算或完成质量差,对 项目委托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D级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篡改、伪造数据,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虚假数据、 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8、或被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 部门认定的D级被监管部门通报责令整改,且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开展项目服务或 出具检测检验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的-10拒绝、阻挠、不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及信用 评价等工作的-10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生态环境部门约谈的-5在工作中因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函告整 改的-5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受到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实 施按日计罚等行政处罚的-10项目服务因服务质量等问题导致委托单位受到信用扣分的同委托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严重恶劣影响或后果,经自治区生态环境 厅确认,认为应当纳入不良的D级评价年度机构内3名及以

29、上工作人员出现不良信用记录-20机构分类 指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防治污 染设施运行维护机构故意不正常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同委托单位环境检测服务机构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D级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 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5未按规定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5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 检测报告的。-5环评服务机构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30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限期整改名单的D级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的D级生态

30、环境业务信息系统运维机构泄露、倒卖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造成不良影响D级擅自修改系统原始数据,帮助企业信息造假D级碳市场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在碳排放报告核查、检验检测、咨询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10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评价 指标评价内容认定结果导致排污单位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一般失信信息从业导致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一般失信信息人员违反规定将从业资质出借(挂靠)给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一般失信信息工作在执法检查、督查、帮扶工作中作出书面意见或通过检查整改问题反馈形式要求企业整改,后经行政主管项目部门认定意见明显错误接受委托在项目咨询服务中弄虚作假,未能客观、公

31、正履行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严重失信信息相关从业人员在项目咨询服务中以专家意见或其他书面形式要求企业开展非必要性评估性质的工作,变相 增加企业负担,并据此获利的,直接评定生态环境失信个人。备注:相关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失信信息进行归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用承诺书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努力营造诚 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人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规章、环境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服务活动,自觉承担 法律责任。二、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服务内容符 合认定业务范围,出具的 合法、真实、准确。三、项目服务工作过程对于约定条款按期执行,成果质 量达到委托单位合同要求。四、对项目服务工作过程中掌握的信息、系统业务数据 严格保密。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 监督,积极履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六、其它承诺事项:特此承诺,同意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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