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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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晋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 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保障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收益的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河北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自然 资办函( 2023)364号)、宁晋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内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

2、益 (以下简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 价款,在缴付土地交易需缴税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评 估等业务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费用后,余下的收益部分。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入市 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第二章收益分配第四条收益归属J 入市收益属入市土地所在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共同财产, 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第五条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入市收益,应 当拟定分配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第六条主要用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 主要用于本集体经

3、济组织的经营性再投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改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 件、民生项目等支出,促进本集体经济发展。其中:(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 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该收益资金 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 员股权。出让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 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本村集体经济。如确需用于村级公益 事业支出的,首先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再将公益事业支 出计划等报乡镇人民政府,需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但支出总额不 得超过出让收益的50%。(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租方式

4、入市的,且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含5年),其租金应按照不超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本 届任期的原则来分期收取,并作为本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进行管理。 该收益资金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以股权增值方式 追加量化成员股权。出租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 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本村集体经济。如确需用 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的,首先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再将 公益事业支出计划等报乡镇人民政府,需乡缜人民政府同意、但 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出租收益的50%o(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入市的,且租赁期限 5年以下的,其入市收益按年度或约定期限缴纳,作为本村的集 体经营性收入,可维持村级组

5、织日常运行。第七条再投资取得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 府性债券等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后,纳 入当年度经营性收益,在预留村级组织日常运行费用后,可将其 收益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进行分配。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专户管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 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辅助账户专门 用于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第九条投资要求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需 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具体用途时, 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

6、决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 施。第十条信息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照河北 省村务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履行村 务公开义务,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 的监督。第四章监督责任第十一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成 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作为监督入市收益管理、使用与分配的机 构,对全体村民负责。第十二条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 资金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第十三条农经部门职责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准确、及时 反映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第十四条年度评估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实际使用成效进行年度评估。第十五条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根据职能部门的 意见和要求,对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开展 监督执纪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规定解释本办法由宁晋县深化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 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承担。第十七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过 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试行至2024年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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