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入市建设保障性租赁租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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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晋县住建局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 障性租赁住房,合理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住房困难,根据邢台市政府办邢台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办法(邢政办法(2022) 1号)及宁晋县深化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 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主要面向本县符合条件的 新市民、青

2、年人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 小户型为主。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建成或者已立项的项目,纳 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进行管理的,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宅型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 房。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 标(2021) 19号)要求。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 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 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对新建保 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 并享受建筑

3、节能相关奖励政策。第三章供应管理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在宁晋无房的新 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青年人(新就业职工)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2、具有宁晋县常住户口,且在宁晋县实际居住。3、在宁晋县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4、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满一年或自行从事 经营活动满一年。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1、年满法定结婚年龄。2、在宁晋县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3、在宁晋县实际居住和工作,并取得居住证;或无居住证在宁晋县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或在宁晋县实际居住且 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4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新市民、青年人可直接申请保 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第七条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信息系统受理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 象提出审核意见。第八条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公开摇号方 式,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分配。企业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中符合条 件的人员分配,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分配。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价格原则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承租保障

5、性租赁住房的,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 房保障方式。第十条承租人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 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 上一次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 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运营 管理单位负责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合同签订、运 营管理等工作。第十二条 政府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程序、退出管 理、资格复核、信息管理、监督管理等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 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第十四条 承租人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因资格条 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应当及时退 出。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发生住房未纳入 信息平台管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以租代售”、未按要 求执行优惠租金标准或租期等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 处置。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 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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