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本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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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岑溪市本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有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科学决策 和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扩大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精简规范项目前期工作流 程,加大项目储备力度,充分发挥市本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的重要作用,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 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我市市本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0) 102号)、梧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我市重点研发储备项目前期工作集 中推进机制的通知(梧政发办(2017) 81号)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

2、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安排,设立专门科目统一管理。第三条 本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提供给能 较大程度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前期 工作。为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对基本建设项目、争取上 级资金支持或申请融资项目、公共领域项目或其他非经营 性的公益性项目前期工作优先给予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对 成功争取上级或本级激励性资金的社会投资项目给予前期 工作经费部分补助。第四条 本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为每年 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申请安排本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二)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列入

3、我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四)属于社会投资项目的,形成的实物投资量应在1 亿元以上。第六条 申请安排本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的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 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在每年的11月底前报 送次年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局商市财 政局综合平衡后,按轻重缓急程度编制年度安排计划,报 市政府审定。第八条 在本年度内,市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 上级的工作部署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项目安排 进行调整。申请调整增加的项目,项目单位须将项目前期 工作内容及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调整后报市政 府审定。第九条 申请安排本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4、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费用概算(包 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工作进展计划。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十条 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安排的项目前期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加快项目落地建设,安排的范围主要包 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资金 申请报告、节能审查、社会风险分析评估、初步设计等工 作环节的招标、编制、评估评审及相关工作。第十一条项目的安全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分析评估、地质勘探、林地占用、水土保持方案 等相关工作不列入本暂行办法使用范围,相关工作及费用

5、 由项目业主单位统筹解决。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和监管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项 目,其相关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 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风险分析评估、初步设计) 的招标、编制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推进,但需在项目前期 工作启动前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审核通过。项目业主单位 因人员及技术力量等问题难以实施,可委托市投资项目审 批服务中心负责推进,项目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落 实专人配合开展前期工作。第十三条单项咨询服务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按岑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启 用中介机构储备库的通知(岑发改投资(2021) 38号)有 关要求选择咨

6、询机构和计算相关费用;单项咨询服务采购 合同估算价达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 式选择编制单位。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应做到当年安排、当 年使用。对当年第三季度末仍未使用,且年内不再有前期 工作经费使用需求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商市财政局 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本 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获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列 入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未获批准 或获批准后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由 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批准后作核销处 理。对已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如有结

7、余,其结余资金应按 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严禁挪作他用。对当年未完成的前期 工作,其前期工作经费经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审核同 意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七条因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安排发生变 化等因素需对前期工作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 当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第十八条对成功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的政府投资项 目,其前期工作经费计入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对成功争取 上级资金补助的社会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在资金下 达后按70%比例返还财政。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局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4 家具有甲级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作为用于争取上级资金的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承担单位,其前期工作经费可在 成功争取上级资金后支付,支付方式如下:1 .对于成功争取上级资金项目,可按争取资金占项目总 投资比例,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上予以30%以内的上浮。2 .因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未达到申报要求导致项目未能成 功争取上级资金的,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进行30%以内的削 减。第二十条发现社会资本涉嫌故意夸大投资量以骗取 前期工作补助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23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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