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与企业应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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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李 风,劳动法务 51LDF.COM,律 师首席顾问,劳动合同法系列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解读与企业应对,2,2007-7-13,主要内容,一、前言:立法进程、特点、背景、评价及影响二、核心:新法与省条例的异同比较及应对实务三、总结:施行准备期间众多企业如何应对新法,3,2007-7-13,前言,一、立法进程;二、立法特点;三、立法背景;四、立法评价;五、企业影响。,4,2007-7-13,立法进程:,2004年10月间,劳动法颁布10周年之际,专家学者针对劳动法本身及其执行存在的缺陷,建议起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配套法律法规;2005年0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劳动合同法列入

2、2005年立法计划;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审议;2006年0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5,2007-7-13,立法进程:,2006年04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收意见19万多件;2006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进行二审,作出重大变化;2007年04月24日,劳动合同法进行三审,基本维持二审;2007年06月24日,劳动合同法进行四审,基本维持三审;2007年06月29日,十届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07年06月29日,胡锦涛主席签署65号主席令公布新法;2008年01月01日,劳动合同法将在全国正式施行

3、,6,2007-7-13,立法特点:,公开征求意见,利益各方争议大;由劳动部起草,并主导立法进程;工会声音不小,立法利益收益大;企业运气不好,自身利益也难保;专家吵声很大,意见也吸收不少;国内吵到国外,国际声音值思考。,7,2007-7-13,立法背景:,社会矛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科学发展观;经济转型;改善党的领导;和谐社会。,8,2007-7-13,立法评价:,这是一部充满妥折和折中的法律;这是一部充斥矛盾和失误的法律;这是一部留有空间和余地的法律;这是一部生命短期和临时的法律。,9,2007-7-13,企业影响:,劳动力成本必然要增加;劳资管理难度定要加大;HR工作量和难度要加工;劳资纠

4、纷和矛盾将大增;对锡企业影响相对较小。,10,2007-7-13,核心,一、立法宗旨二、适用范围三、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公示要求)四、企业招聘(如实告知义务、禁止担保)五、无固定期限合同(含义、订立范围、法律责任)六、合同签订(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七、试用期(具体期限、解除)八、服务期九、竞业禁止十、支付令,11,2007-7-13,核心,十一、合同无效十二、合同履行十三、合同解除(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者随时解除、单位随时解除、单位提前解除、单位裁员、禁止适用情形、合同期满提前一个月通知、违法解除后果、手续办理)十四、经济补偿(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十五、集体合同十六、劳务派遣

5、(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影响、对用工单位的影响、风险责任承担)十七、非全日制用工(含义、合同形式、报酬支付、解除、社保工伤风险),12,2007-7-13,立法宗旨:,条例第1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新法第1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要点解析:从双保护 单保护律师提醒:劳资管理理念 以保护劳动者为主,13,2007-7-13,适用范围:,新法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

6、、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要点解析:实质变化不大,事业单位留下空间律师提醒:适用范围的变化对企业不会产生实质影响,14,2007-7-13,规章制度之制定程序:,公司法第18条: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新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

7、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15,2007-7-13,规章制度之制定程序:,要点解析:1、工会的参与权力进一步强化;2、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扩大;3、企业的自主管理权受到限制。要点解析:1、正确认识工会,尽快建立工会;2、所有规章制度都要遵守此程序。,16,2007-7-13,规章制度之公示要求:,新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要点解析:关于公示要求未作实质变化。律师提醒:1、重大事项决定也应该公示;2、公司要有证据已

8、经公示或告知。,17,2007-7-13,企业招聘之如实告知义务:,新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新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点解析:1、新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及责任的规定没有变化;2、如实告知义务是相互和双方的;3、如实告知义务和合同无效、解除联结起来。,18,2007-7-13,企业招聘之禁止担保:,条例第十三条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新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要点解析:新法除了增加“担保”外,没有实质性变化。律师提醒:经济义务仍可通过担保来约束员工。,19,2007-7-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含义:,新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要点解析:1、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含义;2、无固定合同的唯一区别

10、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律师提醒: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可怕;2、企业的管理思路应调整到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劳 资管理过程上来!,20,2007-7-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订立范围:,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法第1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

11、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新法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21,2007-7-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订立范围:,要点解析:1、原订立的主动权在企业,新法则还给了劳动者;2、多处模糊,影响现在还无法完全估量。律师提醒:1、劳动合同中自动延期的约定

12、 必须取消;2、取消试用期 用足用好试用期;3、劳动合同短期化 科学设置劳动合同期限;4、用工管理想当然 用工管理制度化;5、在合同期限做文章 过程控制法律化,22,2007-7-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法律责任:,新法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要点解析:新法体现了加大经济处罚责任的指导思想。律师提醒:如果劳动者不愿订立,一定要保管好证据。,23,2007-7-13,合同签订之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条例第9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

13、单位不得录用。条例第25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规定类似)新法第4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

14、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4,2007-7-13,合同签订之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要点解析:1、新法给予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2、新法分一个月和一年两个时间段加大了企业的罚则。律师提醒:1、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有利,而不是对员工有利;2、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绝对不能用;3、已经用工的但未签的,应尽快签订或通知签订或依 法解除;4、根据企业实际,签订一份个性化的合同。,25,2007-7-13,合同签订之合同条款:,条例第12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

15、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26,2007-7-13,合同签订之合同条款:,新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

16、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27,2007-7-13,合同签订之合同条款:,条例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退休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五)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的;(六)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17、,28,2007-7-13,合同签订之合同条款:,新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9,2007-7-13,合同签订之合同条款:,要点解析:1、约定条款没有变化;2、新法增加了工作地点、职业危害防护二条款;3、新法减少了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责任三条款。律师提醒:1、自行起草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具备必备条款;2、服务期、竞业禁止

18、约定建议单独签订单项协议。,30,2007-7-13,试用期之具体期限:,要点解析:1、对企业影响角度,新法没有实质变化;2、新法增加了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两种合同类型的试用期。律师提醒:1、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绝对不能再单独签订几个月的试用合同,期满后 再签正式合同。,31,2007-7-13,试用期之解除合同:,新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19、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新法第37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点解析:企业试用期解除的理由增加、劳动者解除要提前。律师提醒:企业再将可能丢弃的试用期再找回来!,32,2007-7-13,服务期:,条例第15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

20、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新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3,2007-7-13,服务期:,要点解析:1、新法减少了出资招用和特殊待遇两种范围;2、违法金的数额作了限制。律师提醒:1、出资招用,只要单位能证明损失,劳动者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的,还是应该向单

21、位赔偿损失的;2、特殊待遇尽量不作使用或改作其他方式;3、违约金和赔偿培训费用是两个不同概念。,34,2007-7-13,竞业禁止:,条例第16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

22、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35,2007-7-13,竞业禁止:,新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新法第24条竞业限

23、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6,2007-7-13,竞业禁止:,要点解析:1、竞业禁止的期限由可三年减少到二年;2、新法明确补偿金应在解除终止合同后按月支付;3、新法明确补偿金及违约金标准由双方约定执行。律师提醒:1、竞业禁止不仅是企业保密的重要手段,而且已经 成为企业留

24、人的重要手段之一,要重视发挥竞 业禁止的作用;2、竞业禁止一般都牵涉到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其他法律政策,专业性特别强,操作实务一定 要由专业律师提供帮助。,37,2007-7-13,支付令:,新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

25、,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38,2007-7-13,支付令:,要点解析:1、劳动法律中第一次规定支付令;2、是对劳动仲裁前置制度的冲击;3、如何适用有待实施细则和实践。律师提醒:如果有员工申请支付令,企业又不愿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时,企业应该在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后应该 在15日以书面形式向受理

26、法院提起异议,否则可能 要面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结果。,39,2007-7-13,合同无效:,条例第19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条例第20条:下列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条例第21条: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27、,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0,2007-7-13,合同无效:,新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新法第27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新法第28条:劳动合同被

28、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41,2007-7-13,合同无效:,要点解析:1、新法将条例中可撤销部分内容加到无效的规定中,取消了可 撤销的规定;2、新法增加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 利的;3、违反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关于无效的后果,新法的规定没有变化。律师提醒:合同无效后对劳动者影响不大,更受影响的是企业,所以企业应 尽量避免合同无效。,42,2007-7-13,合同履行:,新法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

29、劳动合同的履行。新法第34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新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要点解析:这些规定都是重申性质,对企业没有实质意义。律师提醒:变更劳动合同的,也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43,2007-7-13,合同解除之协商解除:,条例第28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新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点解析:新法和条

30、例没有实质性变化。律师提醒:1、尽量将其他解除类型转化为协商解除;2、新法没有要求,建议还是要签订书面协议。3、掌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内容要点。,44,2007-7-13,合同解除之劳动者提前解除:,新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点解析:新法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没有任何变化。律师提醒:1、劳动者提前解除是无理由无条件的;2、无需单位批准;3、应以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书代替辞职申请书;4、企业设计规范的通知书供劳动者使用。,45,2007-7-13,合同解除之劳动者随时解除:,条例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

31、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6,2007-7-13,合同解除之劳动者随时解除:,新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 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32、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 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47,2007-7-13,合同解除之劳动者随时解除:,要点解析:1、企业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害劳动者权益的;3、事先告知和无需事先告知问题。律师提醒:1、社保牵涉到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利益,应及 时足额缴纳;2、不要让规章制度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准备期内 应尽快清理。

33、,48,2007-7-13,合同解除之单位随时解除:,条例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 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49,2007-7-13,合同解除之单位随时解除:,新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34、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 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0,2007-7-13,合同解除之单位随时解除:,要点解析:1、新增(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 动关系;2、新增(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律师提醒:1、适用四时要注意程序;2、适用五时要注意证据;3、单位单方解除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4、解除理由和结果要书面通知劳动

35、者。,51,2007-7-13,合同解除之单位提前解除:,条例第3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新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36、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的。,52,2007-7-13,合同解除之单位提前解除:,要点解析:用人单位增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律师提醒:1、建议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2、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3、注意适用的禁止情形,切不能违法解除。,53,2007-7-13,合同解除之单位裁员:,条例

37、第31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经采取补救措施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54,2007-7-13,合同解除之单位裁员:,新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

38、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55,2007-7-13,合同解除之单位裁员:,要点解析:1、新法对裁员的范围作了扩大;2、新法对裁员的程序作了严格和强化;

39、3、优先留用人员作了规定又留了空间。律师提醒:1、裁员时特别注意禁止适用的范围;2、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3、程序严格,慎重操作。,56,2007-7-13,合同解除之单位禁止适用情形:,条例第3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7,2007-7-13,合同解除之单位禁止适用情形:,新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40、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8,2007-7-13,合同解除之单位禁止适用情形:,要点解析:1、新法增加了第(一)项;2、新法增加了第(五)项;律师提醒:1、禁止适用是指企业提前解除、裁员时,出现

41、本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再适用;2、单位随时解除的,不受本条规定约束;3、劳动合同期满的,应顺延其相应情况消失。,59,2007-7-13,合同解除之合同期满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条例第37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要点解析:难得的企业一大利好!律师提醒: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必再提前一个月通知。,60,2007-7-13,合同解除之违法解除后果:,新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42、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新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要点解析:二倍赔偿金的责任规定简单易于操作;律师提醒:1、尽量转化为协商解除或劳动者提前解除;2、企业重名还是重利,企业如何选择?,61,2007-7-13,合同解除之违法解除后果:,案例讨论:王小姐于年月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在职时月收入为四千元。年月日,公司突然通知王小姐6月1日起无需再来上班,与王小姐解除了劳动关系。请讨论:、王小姐能否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需

43、要向王小姐承担哪些法律责任?,62,2007-7-13,合同解除之手续办理:,条例第36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63,2007-7-13,合同解除之手续办理:,新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4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64,2007-7-13,合同解除之手续办理:,要点解析:1、出具离职证明,二个工作日 当时;2、档案和社保,十个工作日 十五日;3、新增: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合同文本,至少保存 二年备查;4、新增:员工工作交接和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进行。律师提醒:1、工作交接包括财物交接、工作内容交接等内容,交接程序、要求等应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 确约定;2、交给劳动者的财物应有证据证明。,65,2007-7-13,经济补偿之支付范围:,条例第3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45、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劳动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 终止的。,66,2007-7-13,经济补偿之支付范围:,新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46、向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 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 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 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7,2007-7-13,经济补偿之支付范围:,要点解析:主要增加了合同期满,单位不愿续签时要支付经济 补偿,这也是新法规定中增加合法企业负担的主要 方面。律师提醒:1、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

47、2、企业应先征求员工的意见,而不是直接将不续签 的通知发给劳动者。,68,2007-7-13,经济补偿之支付标准:,条例第38条:前款第(一)项中,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新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

48、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69,2007-7-13,经济补偿之支付标准:,要点解析:1、新法取消了部分解除有12个月的限制;2、新法增加了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规定;3、新法增加了对高端劳动者两个限制:月平均工资 标准的限制和经济补偿总额的限制。律师提醒:对高端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要特别注意算好经济帐。,70,2007-7-13,集体合同:,新法第51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

49、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新法第52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新法第53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新法第54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

50、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71,2007-7-13,集体合同:,要点解析:1、条例简单,05年3月省通过了集体合同条例;2、增加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3、新法仍没有规定企业不签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律师提醒:可能会出台强制性实施细则,目前企业可以观望。,72,2007-7-13,劳务派遣之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影响:,新法第5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新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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