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00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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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5月16日审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 67 号,与2008年2月19日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全文共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目的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关于

2、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11月17日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第一章:总则,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

3、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

4、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第一章:总则,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EAN/UPC条码EAN-13、EAN-8、UPC-A与UPC-E,用于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ITF-14条码,用于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UCC/EAN-128条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用于位置标识,第一章:总则,关于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主管部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一章:总则,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规定:厂

5、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十二条),第六条 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章:注册,

6、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规定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第二章:注册,第八条 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指:编码分支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编码分支机构对初审合格

7、的申请资料,必须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申请资料初审不合格的情况有:注册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名称不符;注册登记表所填写的地址与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登记地址不符;注册登记表所盖印章不清楚;注册登记表中所填项目有遗漏等。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章:注册,第九条 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编码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到完成审核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

8、期为准。第十条 关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规定 系统成员证书由编码中心统一印制并通过编码分支机构发给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第二章:注册,第十一条 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二章:注册,第十二条 关于编码中心定期公告新系统成员及其注册 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核准注册后一个月内,由编码中心在编码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一个季度后在全国性媒体(经济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新注

9、册的系统成员的企业名称及厂商识别代码。编码中心通过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告系统成员及其厂商识别代码,向社会明示,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申请企业具有系统成员资格,对已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十八条),第十三条 关于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的规定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包括GB12904商品条码、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8348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GB/T19251贸易项目的编码与符号表示导则、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GB/T15425EANUCC系统 128

10、条码、GB/T16986EANUCC系统 应用标识符、GB/T16828位置码等。,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四条 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唯一性原则。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GB12904商品条码 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 128条码 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 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GB/T16986EANUCC系统 应用标识

11、符 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GB/T16828位置码 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五条 关于企业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企业在设计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在设计EAN/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相关要求。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在设计UCC

12、/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 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求。,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六条 关于印刷企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规定。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获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印刷企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现行管理办法,参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

13、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二十七条),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EAN/UPC、IT

14、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 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唯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生产者 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商品条码委托方-系统成员 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商品条码集团公司 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

15、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商品条码子公司 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三种违法行为: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3)伪造商品条码。,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

16、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伪造商品条码: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关于店内码应用的规定 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

17、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码。为便于商店的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销售,以冒充商品条码使用。店内条码主要用于变量消费单元和零售结算需要拆分或重新组合再包装的定量消费单元。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18、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查验商品条码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核对商品外包装上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查验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对查验日期等信息作有效记录。如果经查验,供货方为非法使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拒绝进货、销售,并及时向当地编码分支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销售

19、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 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本条是关于销售者的禁止性规定。本条禁止销售者经销下列商品:1)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3)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本条规定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关于备案的规定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

20、案手续。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备案主体问题备案程序问题,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办法实施中的几种情况 在使用商品条码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厂商:A公司监制或授权B公司生产:使用B 公司的条码;A公司拥有商标,B公司生产:使用B公司的条码A 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使用A公司的条码,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

21、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三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续展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注销期限问题,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九条 变更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本条是关于系

22、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规定。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系统成员名称改变,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注册号不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的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不变,并有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系统成员办理变更

23、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核发变更证书。企业名称已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应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对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导致标注的商品条码使用者与实际不符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书来确认其是否是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关于注销的规定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

24、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四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转让的法律责任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

25、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冒充或伪造的法律责任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

26、条码处理;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销售者在经销过程

27、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四十五

28、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Thanks,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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