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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托育点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托育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社区托育服务点及亲子屋。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提供全日托服务的社区托育点,若委托第三方机构经营管理,被委托方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若被委托方在同一市、区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1+N”社区普惠托育服务点的机构,无需再注册分公司,只需在登记部门办理增加经营场所注册,同步报备所在地卫健部门。提供
2、半日托、临时托服务的社区托育点及亲子屋,按照托育机构改扩建标准无需另行备案。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社区托育点提供备案回执和社区托育点基本条件告知书(参照托育机构)。第六条社区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七条社区托育点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社区托育点备案要求、社区托育点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第三章收托管理第九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社区托育点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十条社区托育点应
3、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开设对公资金监管帐户,鼓励采取先提供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收费一次性不得超过3个月或60小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第十一条婴幼儿入托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二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完成国家、省、市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接受市级平台视频监管。第十三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
4、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社区托育点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第十四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第十五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第四章保育管理。第十六条社区托育点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第十七条社区托育点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
5、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第十八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开展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婴幼儿户外活动,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第十九条社区托育点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第二十条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第二十一条社区托育点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第二十二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6、第五章健康管理第二十三条社区托育点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第二十四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第二十五条社区托育点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十六条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第二十七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社区托育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社区托育点应当组织在
7、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社区托育点对收托期间婴幼儿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投保相关责任险。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第三十条社区托育点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第三十一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I。社区托育点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
8、人员及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社区托育点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第三十二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装置监控报警系统(一键报警设置)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并与上级部门管理平台联网。第七章人员管理第三十三条社区托育点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三十四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建立工作人
9、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第三十五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制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社区托育点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社区托育点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第三十八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社区托育点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第三十九条建立社区托育点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相关规定下发后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