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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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京朝高碑店乡限拆公告字(2023J308221号当事人:爱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由:违法建设2023年8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执法后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703号搭建的建筑物,具体为:爱家臻品宫房屋,地上六层,地下两层,建筑面积54138.03平方米,现用途公寓、办公,搭建时间为2012年。根据你(单位)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为证。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15日内拆除(或回填)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回填)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回填)。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回填),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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