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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第三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含义,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2、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 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的基本义务3、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 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保险合同是有
2、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合同内容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是必然的,保险人履行赔偿和给付责任并不必然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三、保险合同的种类,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的赔付方式:无论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
3、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三种合同的赔偿方式:1、足额保险,十足赔偿;2、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截止的比例承 担赔偿责任;3、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险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 合同和信用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
4、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2、受益人,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1)被保险人
5、的资格: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时,被保险人也为当事人,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1)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活体胎儿)(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3)受益人的受益权通过指定产生的,有已确定和 未确定两种情况,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1、按照保险条款性质不同 分为基本条款和附
6、加条款2、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 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寿命和身体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 一般分为四种类型:不承保风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价值 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一般就是财
7、产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6、保险金额 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同 保险人实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只能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不能大于保险金额,(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7、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由保险金额的打消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10、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
8、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分为两个步骤:1、要约(订约提议)2、承诺(接受提议)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1、保险单:一般包括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但效力较短,一般为30天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大量使用4、其他书面形式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投保单 批单(又称背书),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的成立 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2、保险合同的生效 生效是
9、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2)主体合意(3)客体合法(4)合同内容合法2、保险合同的无效(1)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主体不合符法律规定 合同内容不合法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保险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3)保险合同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4)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交财产,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一)如实告知(二)
10、缴纳保险费(三)防灾防损(四)危险增加通知(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六)损失施救(七)提供单证(八)协助追偿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 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三)及时签单的义务(四)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人的变更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财产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一种自动变更;一种要征得保险人同意才能变更。人身保险人,投保人的变更
11、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必须告知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修订。(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二、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合同,投
12、保人在宽限期(一般为60天)内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中止,但可以在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三、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一)自然终止(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三)因保险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五)因解除而终止 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的原则2、意图解释的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1、有权解释(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3)行政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4)仲裁解释-仲裁机构2、无权解释 除有权解释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学理解释-社团、专家,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自愿 互谅 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仲裁:一裁终局诉讼:两审终审制,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过!通过!全通过!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