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资考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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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一)广义风险:既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包括盈利的不确定性;例如:股票交易。(二)狭义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例如:车祸、意外。,一、风险的含义,二、风险的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引发,导致,冰雹(路滑),车祸,车毁人亡,(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外在原因)(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结果)(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实务,理论,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政治风险,4、经济风险,5、技术风险,如地震、虫灾、瘟疫等,盗窃、抢劫、玩忽职守、故意破坏等,又称国家风险,如战争、内乱、外汇管制,价格涨落、经营的盈亏,

2、核辐射、空气污染、噪音,上述各种风险中,保险人承保最多的是自然风险。,(一)依据风险产生原因,三、风险的种类,1、财产风险:,2、人身风险,3、责任风险,4、信用风险,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违约或违法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风险,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收入能力损失和额外费用损失,(二)依据风险标的,1、纯粹风险 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2、投机风险 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有三个结果:损失、无损失和盈利,如买卖股票。注意:保险人只承保纯粹风险。,(三)依据风险的性质,(四)依据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1、静态风险 在社会环境正常的情况下,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

3、失行为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例如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2、动态风险 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等方面发生变化导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人口增长、资本增加,技术改进等),(五)依据产生风险的行为,1、基本风险:由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例如地震、洪水、经济衰退等)2、特定风险 由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例如纵火、盗窃等),四、风险的特征,(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最基本的特征)(二)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三)风险的发生具有普便性(四)风险的可测性(五)风险的发展性,五、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1、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2、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

4、包括个人、家庭、组织3、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五个环节: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4、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一)损失前目标(二)损失后目标,六、风险管理的演变,1、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管理开始进入到了“国际化阶段”(又称全球化阶段);2、20世纪90年代,风险管理继续发生变革,突出的变化是购买保险开始与其他风险管理组织行为相融合,如安全工程、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3、进入21世纪,巨灾风险事故频发,使许多国家政府介入了风险管理领域。,七、风险管理的方法,风险管理的方法有两类:控制型和财务型。1

5、、控制型(1)避免(最简单彻底)(2)预防(定期体检)(3)抑制(安装自动喷淋设备)2、财务型(1)自留风险(自我承担):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2)转移风险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 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第二章 保险概述,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第二节 保险的种类 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 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一、保险的定义,(一)保险法中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中保险的定义的图示

6、,缴纳保险费(简称:交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简称:赔钱),投保人,保险人,(二)三个角度看保险,法律角度,风险管理角度,经济角度,合同行为,风险管理的方法,风险转移的机制,有效的财务安排,二、保险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三)保险费率的厘定(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五)保险合同的订立,(一)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的定义:,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标的同时受损,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性;,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

7、性,这是制定保险费率的要求。,(三)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费率的厘定即制订保险商品的价格。1、公平性 投保人风险与保费对等;保险人保费与责任对等。2、合理性 保费在抵补赔付和给付以及有关营业费用后,保险人不可获得过高的利润。3、适度性 保费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4、稳定性 费率在短期内应相当稳定 5、弹 性 费率长期内有弹性(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做调整),三、保险的特征,(一)互助性:,(二)法律性:,(三)经济性:,(四)商品性:,(五)科学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合同行为,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体现一种等价交换关系,概率论、大数法则为基础,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一)强制保险,(二

8、)自愿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交强险”。,即通常所说的商业保险。,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一)财产保险:,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1、财产损失保险:,以各种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2、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3、信用保险:,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

9、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2、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标的、以疾病或意外所致医疗费用或损失为给付条件。,3、意外伤害保险:,以人的身体为标的、以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残废为给付条件。,三、按照承保方式,按照承保方式,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一)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关系,投保人,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二)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关系,也称“分保”。,投保人,保险人1,保险人2,交纳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原保险,再保险,(三)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

10、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也称共保。,投保人,保险人1,保险人2,保险人3,共同保险的特征之一是可以只有一份保险合同。,(四)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投保人A,投保人A,保险人1,保险人2,重复保险也属于风险的一次转嫁。,重复保险的特征之一是一定有多份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保险的功能,(最基本的功能),时间滞差和数量滞差,减震器,润滑器,资金融通应以保证

11、赔偿和给付为前提。,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1、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2、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3、国际上汉谟拉比法典是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4、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5、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是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原则:“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6、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7、“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原始形态。8、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9、现代海上保

12、险发源于意大利。10、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之称。11、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1、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2、保险密度:指一个国家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3、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第三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13、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的基本权利:,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收取保险费,保险人的基本义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按照合同的性质,1、补偿性保险合同:,2、给付性保险合同:,主要包括各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主要指各类寿险。,(二)按照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1、定值保险合同:,

14、2、不定值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时双方即确定标的的保险价值并载于保单,出险时就按此价值赔偿。,订立合同时双方并不确定标的的保险价值,仅在保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合同订立时,出险时,特别提醒,1、定值保险主要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农作物保险及字画古玩等财产保险。2、不定值保险适用于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3、无论是定值还是不定值保险,都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就人身保险而言,通常称为定额保险。,(三)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1、单一风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3、一切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风险责任,如财产保险、人身

15、保险合同,只列明责任免除风险,除此之外所有风险都承保的保险合同。,(四)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对比关系,1、足额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理赔处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理赔处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理赔处理: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五)按照保险标的,1、财产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六)按照承保方式,1、原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

16、险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一)当事人:,指保险人和投保人,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二)关系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

17、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附合合同),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做出承诺。,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保险单:,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是最重要的形式。,2、暂保单:,如暂保条、暂保收据,期限为30天,效力等同于保险单。,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效力等同于保险单,在货物运输、团体人寿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大量使用。,4、其他书面形式:,如保险协议书。,(二)保险合同的构成,重点了解以下内容:,1

18、、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又称“要保单”。,2、批单:,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是保险合同变更最常用的书面形式。,批单的效力优于原保险单。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 达成协议。2、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 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保险合同一般是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附期限:“零时起保制”,即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的某一日的零时。,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

19、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一)如实告知(二)交纳保险费(最基本义务)(三)防灾防损“投保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四)危险增加的通知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增加而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六)损失施救: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七)提供单证(八)协助追偿,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最基本义务)(二)说明合同内容 尤其要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三)及时签单(四)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中止及终止,

20、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二、保险合同的中止,(一)中止的含义:,合同存续期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二)合同中止的原因,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三)合同中止的适用情况,适用于分期交付保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四)合同中止的后果,1、保险人对合同中止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2、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止后两年内可申请复效;保险人经审核后,可以同意复效,也可以不 同意复效;,3、保险合

21、同中止超过两年,将会导致合同终止。,三、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一)自然终止:,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最基本、最普遍的原因。,(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面终止,(三)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指保险标的遭受非保险事故而灭失。,(五)因解除而终止,1、约定解除:,2、协商解除,3、法定解除,4、裁决解除,注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双方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

22、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文字含义结合上下文2、意图解释原则:订约的真实意图;在文意不清时适用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1、有权解释:,

23、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1)立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解释,具有最高法律约束力,(2)司法解释:,由人民法院做出的解释,(3)行政解释:,由保监委做出的解释,(4)仲裁解释:,由仲裁机构做出的解释,2、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无权解释主要指由一些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保险条款所做的解释,又称“学理解释”,这些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做参考用。,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协商(二)仲裁: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三)诉讼:人民法院(最激烈的方式),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

24、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 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2、投保人: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说明;,(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二)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

25、言,(一)告知,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就有关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1)无限告知 2)询问回答告知(我国和世界多数国家要求投保人采用的形式)(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1)明确列明(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2)明确说明“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2、告知的形式,友情提醒:,告知是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要求。,(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注意:保

26、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对未来所做的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保证,(海上保险),注意:默示保证的效力等同于明示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3、弃权与禁止反言产生的原因是:约束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定义1、投保人对保险标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体现了投保人与

27、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 上的利益关系。注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的,该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确定的、经济的利益,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应用比较,(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1、补偿以损失为前提: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质的规定)2、补偿以损失为限度:损失多少,补偿多少。(量的限定)注意: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一)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例:固定资产投保,保额3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造成损失2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25万元;实际损失是指财产损失时的实际

28、价值或市价。(二)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固定资产投保,保额3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造成损失3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30万元;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三)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例:某人将其房屋向银行抵押并贷得款项30万元,约定每月还款25000元,一年还清;银行将该房屋投保,保额30万元;四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全损,保险人最多赔偿银行20万元。,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含义: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份,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多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四)赔偿方法,2、免赔额(

29、率)赔偿方法,(一)保险代位原则(二)损失分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保险代位原则,1)代位的含义:指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2)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保险人取代了被保险人的地位。)3)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前者指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后者指拥有对标的的所有权,(1)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

30、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2、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理解:四点,1)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A、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B、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C、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就保险人而言:A、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如追偿到的款额大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则多余部份归被保险人所有;B、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C、保险人赔偿后可以放弃代位求偿权;,2)实施代位求权对保险双方的要求,就投保人而言:A、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即放弃对保险人索赔;B、保险

31、人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C、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赔偿或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扣减赔偿金;D、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追偿;,3)代位原则的行使对象: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被保险人的雇员与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过失行为不得进行追偿;故意行为除外)4)行使范围: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医疗费用保险除外),物上代位权的含义: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2)物上代位权,理解:两点,1)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

32、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的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多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2)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都归保险人所有,即使所得超过保险赔款。,2、损失分摊的方法,(1)比例责任制:该方法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将各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该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具体公式是:某保险人责任=,(2)限额责任制,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即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

33、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位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具体公式是:某保险人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损失额,(3)顺序责任制,又称主要保险制,在该方法中,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订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险人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强调: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采用比例责任制进行分摊。,例题:,投保人将价值为100万元的财产先后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和120万元,发生全损。分别按照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制计算赔偿金。,1、比例责任制,甲公司赔偿金=,甲公司保险金额(8

34、0),保险金额之和(80+120),X,损失额(100),=,40万元,同理可计算出乙公司赔偿金为60万元。,2、限额责任制,甲公司赔偿金=,甲公司赔偿限额(80),赔偿限额之和(80+100),X,损失额(100),=,44.4万元,同理可计算出乙公司赔偿金为55.6万元。,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其中先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甲公司赔80万)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险人依次赔偿不足部分。(乙公司赔100-80=20万).,3、顺序责任制,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一)定值保险(二)重置成本保险(三)人身保险,第四节、近因原则,1、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35、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2、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没有中断(尚未中断),最初(先)的事件即损失的近因。3、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章 保险代理人,一、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委托人不同,保险人,投保人,代理权限不同,来源于保险人,来源于投保人

36、,收入来源不同,保险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法律地位不同,保险人承担后果,经纪人自己独立承担后果,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第九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的特征,(一)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二)职业道德具有明显的时代性特点;(三)职业道德是一种实践化的道德;(四)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呈具体化和多样化特点。,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由7个道德原则和21个要点构成。7个道德原则分别是: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其中守法遵规、专业胜任是基础,诚实信用是核心。,(一)守法遵规,(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37、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二)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三)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四)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二)诚实信用,(一)诚实信用应贯穿于保险代理人执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二)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三)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误导客户;如实告知所属机构与投保有关的客户信息;(四)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三)专业胜任,(一)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

38、能力;(二)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三)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机构组织的考试和待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四)客户至上,(一)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和优质的专业服务;(二)不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时刻维护职业形象;(三)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五)勤勉尽责,(一)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在执业活动中的失误;(二)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机构的管理;(三)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六)公平竞争,(一)尊重竞争对手,不诋

39、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其他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二)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三)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七)保守秘密,(一)对客户保守秘密;(二)对所属机构保守秘密。,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资格管理,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

40、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资格证书的颁发与换发,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资格证书的遗失与补发,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

41、。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保险营销员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

42、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法律责任,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43、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件持有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第二章 机构管理,(一)机构的设立1.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注册资本或出资

44、达到最低金额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4)持有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2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设施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委托代理意向书,2.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应告知所在保险公司;3.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应包含“保险代理”字样,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4.设立批准期限: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5.开业的流程:许可证 营业执照 公告(开业之日起10天)6.保险代理机构应投保的险种:职业责任保

45、险,7.保险代理机构保证金的规定1)缴纳期限: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2)缴纳比例:注册资本或出资的20%(增资的应增加保证金)3)缴纳形式:存款及其他4)审查责任:指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违反负连带责任)5)动用情形:减资、清算6)保证金管理报告的递交: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 8.换发许可证的审批标准:许可证满期前2年经营状况9.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二)机构的组织形式,1、合伙企业2、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

46、000万元。),第三章 资格管理,(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1.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概念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保险销售或者进行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2.参加资格考试的资格初中以上文化3.执业证书概念 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重点提示,(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1.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1)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2)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3)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2.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5日内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3.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代理机构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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